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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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1996年4月15日,农业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科技体制改革方针,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农业高新技术研究,为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地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我国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布局,在农业系统科研、教学单位中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实验室作为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部重点实验室),与农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地方重点实验室配合,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精干高效的农业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骨干体系。
部重点实验室应贯彻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逐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化科研管理制度,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部重点实验室成为能代表我国农业科研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科研基地、高级科研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条 在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中要突出三个重点:
1.重点稳住一批精干的基础性研究队伍;
2.重点投资改善研究条件和更新仪器装备;
3.重点安排农业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课题。
第三条 部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突破一批农业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性难题;
2.发展一批农业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
3.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为与国家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周期相衔接,部重点实验室每隔五年评估和命名一次,其间的第三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已命名的部重点实验室,在进行下一轮评审时,同样要进行评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部重点实验室主要从基础较好的农业部直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等院校的实验室中选建。
实验室可以是以单个科研教学机构为基础,通过内部人才分流、专业结构调整和集中科研仪器设备而成,也可以是由本系统内几个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优化组合而成。
为发挥专业科研单位和教学单位的相互优势,鼓励专业研究单位与高等院校联合办部重点实验室。
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等院校中的实验室采取地方与部门共建的形式联办部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申报部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要符合我国农业发展战略的需要,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具有承担国家和部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农业科研人才的能力。
2.实验室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层次合理的科技队伍,实验室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学风正派。
3.实验室有由专门技术人员管理的公用实验室和基本完备的实验仪器及其他试验研究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实验室的基本事业费,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证和学术活动条件,并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
第七条 部科技司在新一轮的部重点实验室评审命名前将发布申报指南。凡符合部重点实验室选择范围并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填报《农业部重点开放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同意,上报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
第八条 部科技司组织有关司(局)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实验室再由部科技司组织专家组评议,并结合实地抽查,按照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命名的原则确定部重点实验室。

三、管理体制
第九条 部科技司归口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负责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进行部重点实验室的评审和命名,负责年度报表的汇总和总结检查、表彰工作。部有关司(局)协助部科技司管理相关行业的部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部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部重点实验室经部命名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一人,并报部科技司及部有关司(局)备案。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实验室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并报请依托单位聘任学术、行政副主任协助其工作。部重点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验室主任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副教授(副研)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控制在11人以下。其中本实验室的专家不得超过1/3。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皆由依托单位聘任,报部科技司及部有关司(局)备案。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能是协助实验室主任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规划,审定研究课题和评价学术、科研成果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部重点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部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并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稳住固定科技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与学科的相互渗透,应逐步扩大客座研究人员的比例,并通过兼职教授、客座研究和联合申请课题等形式,增进科研和教学单位在学术上的联合。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在科研、事业费等基本经费上对部重点实验室倾斜。部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建设和仪器设备更新以及运行补助费等主要按其依托单位的财政经费来源渠道解决。由本部管理的高技术和基础性研究课题将重点安排由部重点实验室承担或由部重点实验室主持来实施。农业部将根据部重点实验室工作状况和评估成绩,择优推荐部重点实验室参加国家科委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审。部重点实验室应通过自己的积极工作,争取获得各种渠道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部重点实验室应对国内外开放,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优惠条件,吸引优秀科研人才到部重点实验室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可以聘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等。
第十五条 部重点实验室应当成为培养我国高级农业科技人才的基地。没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部重点实验室,应当与有此优势的有关高校加强联合,开展合作培养研究生。
第十六条 为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增强部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竞争能力,农业部鼓励部重点实验室之间、部重点实验室与其他重点实验室之间以各种形式开展横向的联合。为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也鼓励部重点实验室与其他研究单位和技术开发单位开展纵向的联合。
第十七条 部重点实验室将全面推行计算机管理和统计年报制度。统计表和软盘每年二月底前报部科技司,作为年度检查和评估的依据。
第十八条 部科技司主办《农业重点实验室工作通讯》,以促进部重点实验室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管理经验交流,提高农业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管理水平。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农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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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 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

李崇军

案情:
许福发欠其侄子许安康2000元现金不还。2003年8月9日上午9时许,许安康到许福发家索要欠款,与许福发发生口角。许安康即到其父许福昌家的院内拿了一根木棍(长约140厘米,直径6厘米),回来后发现其叔许福发与其父许福昌正站在路边说话(两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棍向许福发奔去。许安康的弟弟许安健见状过去阻拦,未成。许安康双手举起木棍向许福发的头部打去。许福发在自己女儿的提示下急忙躲开,木棍便打在刚欲回头制止许安康行凶的许福昌左颞部,许福昌当场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许福昌死于颅骨骨折,脑挫伤。案发后,被告人许安康供认是想打死其叔许福发。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许安康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安康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许安康在将木棍打出时,明知其叔许福发与其父许福昌相距较近。其打出的木棍有可能击中其父许福昌,造成许福昌伤亡的后果。但由于其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其父被木棍击中身亡的严重后果,许安康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安康既有杀人的故意,又有杀人的行为和将人杀死的后果,虽然没有达到其犯罪的目的,但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评析:
本案被告人许安康意图用木棍打死其叔,由于其叔见机躲闪,没有打中,却将站在其叔身边的父亲打死。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行为差误,又叫打击错误。所谓行为差误,即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特定对象,在实施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或者自己的行为的失误,实际侵害了另一对象 ,发生了行为人并非期望的结果。
对行为差误的犯罪如何定罪,笔者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唯一根据。对行为差误的刑事责任问题,既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为标准,也不能单纯以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为标准,只能以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许安康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结果将其父杀死。这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虽然他意图杀害的对象与实际杀害的对象,预期发生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不一致,但其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同,不影响被告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法律并不以特定的对象和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被告人无论许安康杀死其叔还是其父,其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故意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的行为。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公示活动,选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本条款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还包括使用省级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重大项目。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qhfgwgovcn)和《青海日报》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公告公示是指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发布公示公告。除在上述媒体专栏公示外,还应当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对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提供便利。公示登报费用按照《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登报费用补贴暂行办法》执行,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青海日报社按20%、60%、20%的比例承担。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费用从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对于公示试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各州(地、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