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禁毒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1)4号
2001年1月5日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国家禁毒委员会二○○○年十二月)
为切实履行国家禁毒委员会对外负责禁毒领域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对内统一领导全国禁毒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的职责,充分发挥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现将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公安部:
一、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三、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统一协调禁毒国际合作。
中央宣传部: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卫生部:
一、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海关总署: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边沿海规定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
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未经授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审理的毒品死刑案件,以及虽经授权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的毒品假释案件。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四、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同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法院之间相互请求代为一定诉讼行为事宜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四、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织、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外交部:
一、根据我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参与制定禁毒领域国际文书。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二、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从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控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
二、负责制定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产品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配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教育部:
一、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安全部:
一、收集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我国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二、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报安全机构,就国际毒品形势、反毒斗争业务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完成中央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专项工作。
民政部: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
二、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三、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四、做好对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司法部:
一、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
三、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财政部:
一、根据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戒毒等所需要费用,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业部:
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当年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负责种植单位生产和加工的组织、管理及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协调主、副产品价格和供销事宜,协助做好生产、加工和收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麻醉药品原植物种子选育、引进、审定、应用管理,承担麻醉药品原植物种质资源搜集、保存和鉴定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利用境外农作物替代罂粟种植工作和境内大麻改植工作,不断提高替代和改植技术。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
二、检查、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督促其做好对本地区或本系统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批,签发进出口许可证。
四、加强国际合作和部门协调,按照国际禁毒公约有关规定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强化管制力度,开展国际核查,避免流入非法渠道。
五、了解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文化部:
一、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
三、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林业局:
一、协调地方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东北和内蒙古国有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履行麻醉品管制国际公约义务,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麻黄素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国家禁毒委员会报告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五、负责组织审核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
六、负责组织麻醉品专家委员会对全国戒毒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七、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解放军总参谋部:
一、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
二、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全国总工会:
一、提出全国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
三、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
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全国妇联:
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
二、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
三、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
四、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巴中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巴中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与管理,积极开展创建小型农田水利示范市活动,市财政局、水务局根据《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中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巴中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水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开展创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市活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财政厅、水利厅制定的《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我市列入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得到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国家、省关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
第四条 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设一片、成功一片、见效一片”的原则。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要按照 “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原则,坚持“一事一议”、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充分发挥农民建设主体、受益主体、管理主体的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其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规划区内,新建水利工程应明确建设业主、落实管理方式。对已成工程的整治、配套,应按管理权限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牵头,首先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小型水库灌区、塘堰应分别组建用水户协会或用水户小组,建立、完善协会章程或管理公约。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坚持“自下而上”自愿申报。项目申报的主体为工程建设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组织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内申报主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承诺相关筹资、投劳等义务。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工程建设主体和建设内容。以村为单位形成总体建设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县(区)水务局、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建设方案中涉及农民筹资投劳的内容,应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事先征求受益农民的意见,并形成民主议事决议。
第十条 重点县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前,要依据县级小型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遵照重点县建设方案,对申报实施项目建设的村、农户、用水合作组织等,可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经原计划下达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县级水务、财政部门以及项目村要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补助标准、筹资投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重点县应加强项目管理,积极推行业主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明确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业主负责制管理的项目,涉及技术性较强、需用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和工程管护负总责。
第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技术性强、需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推行公开比选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在重点县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水务部门要加强规划计划的编制、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公正性、资金补助合规性、相关人员廉洁性的监察。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投入资金,涉农部门用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整合资金,受益区农民的投劳折资等。
重点县县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开展重点县建设的工作经费和县级补助资金。重点县建设应大力整合扶贫开发、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发挥综合效应,着力建成小农水示范片。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确保资金安全。
对重点县建设中使用的大宗设备和批量材料,推行由政府集中采购,按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任务规划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要求,按不同工程类型、规格确定补助标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含项目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各县(区)要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报表和资料,及时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条 重点县项目建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当年安排的专项项目,主体工程须在次年春灌前完成,确保工程如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工程验收分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
单项工程竣工后, 由县(区)水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重点县建设的年度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申请年度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总体任务完成后,应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逐级向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或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委托市级财政、水务部门组织。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应按照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三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以用水户协会管理为主的多种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原已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但因管理者的原因,未能履行相关协议和义务,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与业主进行协商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收回其所有权或管理权,重新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未进行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在项目工程建设之前,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的水利工程,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及时核发《水利工程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