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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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002]27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新余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业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规模,培育和发展竞争力强的产品和优势企业,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根据《江西省工业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方案》(赣府厅发[1995]8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余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名列前茅,市场占有率、知名度和用户满意程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企业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自动享受新余名牌产品待遇。

第三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新余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新余市名牌产品的评选与管理工作,认定新余市名牌产品,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负责。市名牌办负责制定市工业产品创名牌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申报市名牌的产品进行初审,对符合国家、省名牌产品评选条件的产品向国家、省推荐申报。

第五条 凡列入创名牌产品计划的企业,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将给予重点培育、扶植。

第六条 申报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有注册商标,信誉度、知名度高。

(二)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名列前茅。有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和与国内(或国外)同类先进产品的对比资料,且产品质量指标稳定。

(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拥有省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

(五)企业重视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并有效运行;产品在最近两年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中均合格,且无质量事故;用户对产品质量信得过,售后服务满意,用户评价调查满意度85分以上;出口产品无因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索赔。

(六)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产品生产规模在省内名列前茅,产品产销率96%以上。

(七)企业有围绕名牌产品上规模、上水平、质量管理上台阶的三年计划和五年规划。

(八)产品必须是最终产品,不包括企业自用的中间产品。

第七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每年推荐和评选一次,以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新余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区、高新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别由县(区)经贸委、仙女湖区和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名牌办申报,其他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办申报。

第九条 市名牌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提出考核计划,组织人员依照产品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委托有关协会组织对参评产品的质量评价和售后服务评价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应载入申报考核表。

第十条 名牌产品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授予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企业可以在获得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新余市名牌产品”字样和新余市名牌产品标志。

(二)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分别为伍万元、叁万元和壹万元,奖金在市工业发展三项基金中列支。

(三)名牌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能源供应、铁路运输、资金安排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荣誉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名牌办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新余市名牌产品称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的待遇。

第十二条 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名牌办报相关工业实施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一)产品质量下降,质量管理滑坡,企业出现亏损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消费者(用户)投诉多,意见大的;

(四)转让名牌标志,或在非名牌产品上使用名牌标志的。

第十三条 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制定巩固和发展名牌产品的计划、措施,认真实施,不断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市场份额和经济效益;每年应将名牌产品的产销情况向市名牌办报告。

第十四条 新余市名牌产品按本办法评选,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评选新余市名牌产品。

第十五条 凡涉及新余市工业名优产品评选内容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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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4号公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我国认证市场秩序,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
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我国认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认证、检测、检查、鉴定、检定、校准、检验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在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后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在本办法生效以前已经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当于本办法生效后6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五条 境内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格式见附录)和以下材料:
(一)本机构简介(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二)本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三)本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认可评审报告、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本。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免评审报告);
(四)境外相关认可机构的法律地位、认可文件及背景材料;
(五)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评审、监督和复审情况;
(六)其他材料(包括本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活动的报告,本机构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认证机构备案免此项)。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在收到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通知备案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境外认可机构不具备合法地位;
(二)备案机构提交的文件内容不真实;
(三)备案的认可项目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环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
(四)国家认监委认为不应当予以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已经备案的境内机构,如果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境内备案机构提交的备案报告和相关材料等内容。
第九条 境内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
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
备案报告








机构名称:

日 期: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说 明

1.本报告适用于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备案;
2.本报告中带有□的条款为可选项,请在适用的□中打√;
3.本报告应用电脑打印,保证清晰、准确;
4.本报告填写好后,将软硬拷贝按以下地址寄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可监管部(认证机构备案)
实验室部(检查机构、实验室备案)
邮编:100088



1、概况
1.1 备案机构的信息
名称(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邮编 email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人名称
法人类型: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1.2 备案机构取得我国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国家认可的情况
□认证机构: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检查机构: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验室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境外认可机构情况
2.1 境外认可机构名称

地址:
email: 传真:
网址: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2.2 国际互认情况
已签署□IAF □PAC □ILAC □APLAC
□其他: 相互承认协议
□未签署任何互认协议

3 备案机构取得境外认可的有关信息
□认证机构认可
认可依据:□ISO/IEC
□其他(详细说明):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境外认可费用(折合人民币,包括:食宿机票全部费用)
□5万 □5-8万 □8-10万 □10-15万 □15-20万 □20万以上
□检查机构认可
认可依据:□ISO/IEC17020
□其他(详细说明):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境外认可费用(折合人民币,包括:食宿机票全部费用)
□5万 □5-8万 □8-10万 □10-15万 □15-20万 □20万以上
□实验室认可
认可依据:□ISO/IEC17025
□其他(详细说明):

认可证书号:
认可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提供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境外认可费用(折合人民币,包括:食宿机票全部费用)
□5万 □5-8万 □8-10万 □10-15万 □15-20万 □20万以上

4 申请境外认可的原因和必要性




5 简要的认可经过




6 取得境外认可的效果和作用





声 明
本机构郑重声明,本机构已按本备案报告所列内容将有关情况进行了如实的填写,保证本报告及有关附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所提供信息失实或者有意隐瞒,本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
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10年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王建明为山西省任命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