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使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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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使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使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几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办公厅批转的《第八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纪要》和1985国务院65号文件(批转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报告)的要求,对救灾工作进行了改革,对一部分救灾款实行了有偿使用,滚动发展。这项改革在救灾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效果是很好的。为了巩固
改革成果,更好地发挥周转金的效益,现将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构成比较复杂,除救灾款的有偿使用回收部分外,还有社会救济款的有偿使用部分、地方拨付的其他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部分,是由救灾款转化而来的一部分特定资金。国家对救灾经费一次性使用,一经拨付,
即行核销,因此,其有偿使用回收部分在性质上已与救灾款根本不同,已经成为救灾扶贫的专项社会资金。明确这一性质,有利于克服农民群众中和社会上的单纯生活救济观点,调动群众自力更生,摆脱贫困的积极性,有利于调动地方和中央两个积极性,有利于资金的回收和管理。
二、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的使用原则。救灾扶贫周转金必须坚持有灾救灾,无灾扶贫的宗旨。遇到自然灾害,周转金必须首先投放到灾区,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求;无灾时,要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周转金的投放,要进行可行性和效益情况论证。可单户扶持,可举办救
灾扶贫经济实体,也可以将少量资金用于举办为灾民、贫困户提供产供销服务的服务组织(公司、中心、站)。周转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周转金投放,可以采取投资分红的形式,也可采取借助的形式。为了壮大周转金和避免资金贬值,按照规定,周转投放要区别不同情况,收取一定的费
用。周转金的使用要经过审批,办理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还可进行公证。周转金是救灾扶贫的专项社会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也不能冲抵当年救灾款和救济款。
三、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凡有一定周转金的地方,均应建立周转金管委会。周转金管委会是周转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委会要建立独立的会计制度,在银行或信用社设立存储专户。管
委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划开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周转金管委会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检查和监督。周转金较多的地方,管委会可设置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管委会办公室一般以事业单位为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
,在地方财政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应允许自行解决,但应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一般应在所收取的手续费中列支。
四、关于周转金的回收、周转。这是周转金管理的关键环节。近一两年,借助的周转金陆续到期。从各地情况看,有些地区回收较好,有些地区回收率不高、周转期过长。因此,当前要把回收、周转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建立周转金借出和偿还制度,严格执行。对逾期
不还的,要收取逾期资金占用费。各省对重点扶持的多灾贫困县和一些周转金比较多的县,要加强领导,重点抓好,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五、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治理整顿。1990年,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救灾扶贫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通过检查,彻底摸清资金的投放数额、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回收及管理方面的情况。在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根据有关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
问题。凡家底不清的,要逐笔清查核对落实;对于关系不顺、存在一些困难的,要帮助理顺关系,切实解决困难;对于超出使用范围的,要端正方向,追回资金;对于管理松懈、效益不高的,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协助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各省要
在1990年底,就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检查和加强管理情况向部写出情况报告。



198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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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二[2006]135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确立了消防工作格局,对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做好消防工作对于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机联系,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下,按照《意见》精神并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积极参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综合性消防安全的检查和督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坚决实施处罚。在监督监查中,发现涉及违反《消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三、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放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严格审查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措施及其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从源头抓起,对新建、改(扩)建项目在选址、内外部距离、消防通道、防火堤、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和电气设计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产生消防安全隐患。

  四、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涉及火灾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要认真执行《意见》中关于严格责任追究的制度,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区分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于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和反映共性问题的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进行通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

  五、努力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地方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以及对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及时向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促进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建立并不断完善消防安全的部门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形成消防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二ΟΟ六年七月十日

  

 

内容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我们应该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贯彻到监管工作中去,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扎实做好监所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关键词:牢头狱霸、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我们应该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贯彻到监管工作中去,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扎实做好监所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一、坚持打击“牢头狱霸”

“牢头狱霸”一直都是监管安全工作的“毒瘤”,是危害其他在押人员人身安全的最大隐患之一,是监管工作的大敌。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深入监区开展法制和思想教育活动,向在押人员讲授法律知识,提高其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在押人员认识到“牢头狱霸”行为的危害,当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勇敢的站出来、主动反映情况和问题。二是加强安全检查。督促并协助看守所对监控系统、监室进行检查,坚决做到“露头就打”,防患于未然。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巡视值班制度。防止出现“牢头狱霸”,及时制止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做好重点监管对象防控工作

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是指案情重大、具有较大危险性、或羁押前有一定身份或影响的、新入所的、情绪不稳定的和日常工作中需要特别加强管理的这一类在押人员。主要是指有行凶、脱逃、自杀、自残以及对抗管教、严重扰乱监所秩序的行为或苗头的,或患有严重疾病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在押人员。案情重大主要是指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刑犯。做好重点监管对象的防控,要求监管民警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精细化管理,因人施教,要熟知重点监管对象基本情况、诉讼进程、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做好思想疏导,缓解其思想压力,防止走向极端甚至自杀死亡事故发生。

三、做好医疗卫生工作

看守所在押人员中有绝大部分是因为自身入所前自身带有隐藏疾病,入所后,因为各种因素导致诱发,从而发生非正常死亡,所以要作好监所医疗工作。一是要求看守所改善医务室的医疗硬件,配备完善相关医疗设备、药品。二是敦促看守所为患病的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详细记载疾病和治疗情况。三是督促看守所医务室做到每日一次巡查,关注身体异常和疾病人员情况,对患病的在押人员,立即予以治疗,对需要送医院治疗的及时送医院治疗,防止在押人员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在监所。四是发现严重病情该治疗的治疗,该取保保外就医的保外,不能推拖不管,贻误治疗时机,造成不应有的伤亡。五是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又不能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应一方面给予积极的治疗,一方面与其家属联系从经济上、生活上进行配合治疗,以防止不应伤亡的发生。六是严格管理在押人员伙房卫生,杜绝病从口入,并随季节变化合理调整食谱对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精心关照,开设病号餐、老年餐等特殊餐饮,科学搭配伙食荤素和营养结构,保证在押人员必要的营养需求。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联系电话:1503318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