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居民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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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居民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居民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居民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四平市居民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居住证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铁东区、铁西区。

第三条 居民居住证申领条件

(一)居民居住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合法有效证件,用以证明流动人口的暂住身份和合法居留情况。

(二)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租住)、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流动人口,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民居住证。

(三)申领居民居住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居住地户口簿、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育龄妇女持婚育证明(18-49周岁),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第四条 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民居住证有效期分一年、二年、三年,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愿选择有效期限。满期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重新申领或复查,该证从申领或复查之日起有效。

第五条 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待遇

持有居民居住证人员同城区和城关镇居民一样,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按规定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对四平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其子女可自愿择校就读。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在城区或城关镇可享受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待遇。

(五)可以在本市申请考取规定车型的驾照。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居民居住证与本市户口的区别

居民居住证与本市居民的户口本,在生活和就业方面没有区别。两者主要在证件期限上有所不同,本市户口是永久性的,而居住证是有期限的,最长不超过3年。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 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应及时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居住证;

(二)遇到查验居民居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回避;

(三)不得伪造和使用伪造的居民居住证。

第八条 居民居住证的核发程序

凡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居住地派出所负责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也可由户口协管员上门服务予以办理。

第九条 居民居住证的服务和管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居民居住证的制作、发放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建设、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居民居住证实行审验制度。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民居住证到期前,应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审验或重新办理,经审验合格签批后居民居住证方继续有效。超过审验期限或审验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向本人提示或告知,督促或协助其重新办理居民居住证。

(三)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应主动到发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返回后要继续长期居住的,应重新申领居民居住证。不主动办理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向本人提示或告知,督促其重新办理居民居住证。

第十条 持有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民居住证,并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骗取、冒领、转借、买卖、伪造、变造居民居住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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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91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信息化工作暨电子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一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计委(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项目须经市计委(信息办)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计委(信息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填报《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市计委(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上,汇总制定出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计委(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对基础性、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项目,在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其他项目可在相关的专项资金中酌情安排。

第九条 凡未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计委(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计委(信息办)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计委(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列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论证后报送市计委(信息办)。

第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计委(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和调整。

第十三条 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总投资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计委(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须经市计委(信息办)确认。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凡属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重点项目由市计委(信息办)组织竣工验收,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市计委(信息办)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市计委(信息办)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市计委(信息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现将《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见附件)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年十月十七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税委会〔2000〕12号),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口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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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暂定优惠税率 | 暂定普通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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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2071200| 整只冻鸡 | 1.6元/千克| 5.6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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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2071400|带骨的冻鸡块、鸡胸脯、鸡大腿 | 1.2元/千克| 4.2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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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2071400|不带骨的冻鸡块、鸡胸脯、鸡大腿 | 2.7元/千克| 9.5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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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2071400| 鸡翼 | 2.3元/千克| 8.1元/千克|
|---|--------|----------------|--------|--------|
| 5 |02071400| 鸡翼尖、鸡爪、鸡肝等鸡杂 | 1.0元/千克| 3.2元/千克|
|---|--------|----------------|--------|--------|
| 6 |05040090| 冷、冻的鸡肫 | 1.7元/千克| 7.7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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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