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泰安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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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8 0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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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安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1995)19号关于对《泰安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泰安市市级公费医职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泰政发[1994]48号文)作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市财政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中每年每人按260元确定列入预算。其中,按年人均160元定额包给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管理使用;其余年人均100元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每半年集体研究一次,重点有于重大疑难病症和突发情况的开支补助。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扩大定点医疗单位。在泰城范围内,除各类疗养院、厂企医院、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个体私营医院外,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区属以上医院作为本单位职工就医的定点医院(专科疾病可直接到专科医院就诊),并报公费办备案。
定点医院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确认公布。
急诊病人,泰城以内的可就近到公费确认的定点医院就医,凭急诊证明报销。回原籍的离退休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病患者,可在乡镇以上医院就诊。
住外地的市直机关单位,可就近自选乡镇以上医院就医。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定点医院要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公费医陪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或公费医疗管理科,配备1-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报市公费办备案),具体负责公费医疗管理的各项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管理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提高服务质量。违反规定者,视情给予取消定点资格的处分。
以上修改意见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其他管理仍按泰政发[1994]48号文《泰安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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