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犬类管理控制狂犬病疫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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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犬类管理控制狂犬病疫情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3号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控制狂犬病疫情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明显回升趋势。2002年,全市共发生狂犬病病例6例,其中2例为本土感染病例;2003年1-11月,全市共发生狂犬病病例11例,其中2例为本土感染病例。为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力度,遏制狂犬病疫情回升趋势,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自然疫源性传染病,病死率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密切联系。狂犬病除了直接导致患者的健康受损(甚至死亡)外,还会造成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不良后果。因此,各镇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犬类管理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社会安定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齐抓共管,综合防治
  各镇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按《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要求,犬类禁养区内禁止养犬及活犬上市,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养或栓养;在犬类准养区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治安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方可圈养。所有犬只不准放养,放养犬只作为流浪犬予以捕杀。所有犬只的犬主必须到兽医部门为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市场开办者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无兽医检疫合格证的活犬、犬肉、犬皮进入市场销售。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内因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工作;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接种、疫情监测、检疫等工作以及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对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人用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镇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强化疫区灭犬净化
  对发生本土感染狂犬病病例的镇区,以患者居家为中心直径2.5-3公里的范围划为疫区,疫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在疫情发生后的1周内就地捕杀疫区内所有犬只,并将犬只尸体深埋或焚烧,1年内禁止养犬。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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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改发〔2005〕223号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当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益提高,我国城市商业日益繁荣,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建设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是,随着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居民对社区商业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大部分城市社区商业设施不足,网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单一的状况,不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加快发展社区商业,是满足居民消费,改变城市面貌,扩大劳动就业,提升城市商业现代化和综合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社区商业的建设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 “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紧紧抓住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社区商业结构布局,加快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人口过百万的166个城市中,初步完成社区商业建设和改造工作,形成满足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实现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庭服务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内就能得到基本满足。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要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商业布局较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区商业要反映民心、体现民情、满足民需,坚持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使社区商业建设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工作。

二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区商业建设要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企业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作用。

三是典型引路,循序渐进。开展创建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工程,在总结示范社区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商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类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促进网点布局合理化。商业网点合理规划,是实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满足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特点、消费习惯的前提。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做出详细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社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二)制定标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全国社区商业的建设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的不同特点和社区商业的不同类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标准,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社区商业的建设活动进行协调。老城区要发挥和利用现有商业服务网点的辐射作用,以健全网点设施为主;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要针对社区居民需求变化,合理配置网点,扩大服务范围,以完善网点和提升服务水平为主;尚未开发的社区,要加强总体规划,以集中建设团组式社区商业中心和合理配置多点式便利型商业网点为主。

(三)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通过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区,把社区创业就业与发展社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四)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存储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倡和鼓励社区商业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五)切实搞好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目前,部分省市社区商业的建设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动社区商业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选择和建设一批在本地区带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提出对示范社区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抓好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示范工作要求见附件1,示范活动的通知不再另发)。2005年商务部拟在全国范围内确定50个示范社区。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从而推动社区商业的全面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社区商业建设既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同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和商业企业几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机制。

(二)加强对社区商业工作的研究与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商业工作,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社区商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各地在推进社区商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有关社区商业发展的动态情况请及时报送,社区商业的发展情况和工作总结,请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

(三)制定扶持政策。商务部推进全国社区商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将另行制定。各地商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社区商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附件:1、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2、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





附件1:

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一、示范范围

社区商业示范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全国社区商业示范单位的范围为:人口过百万的地级市。省级社区商业示范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从2005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先行开展示范活动。在对省级示范社区进行验收的基础上,2005年商务部将确立50个全国级示范社区。2006-2007年示范范围将逐步扩大。

二、示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社区商业规划,确保社区商业网点设施配置的法制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二是制定社区商业建设标准,促进社区商业建设规范化、个性化;三是支持有实力、有特色的连锁企业进入社区,针对不同社区居民的生活习惯、消费层次和服务需求,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社区综合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创新社区商业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商业服务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电子商务环境和居民服务平台,促进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五是探索社区商业建设管理与促进模式,形成社会化的运作机制、社会化的服务机制和长效化的管理机制。

三、示范社区的申报和确认

(一)示范申报。创建示范采取“分层选点、分级申报”的办法:全国级示范社区在省级示范社区内筛选,由所在地市级流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组织推荐,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每省限推荐2个社区。

推荐列为全国级示范的地区,必须是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单位,有明确的社区商业规划(或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有具体描述)、出台了促进社区商业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材料申报时,还应附有上级流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典型材料介绍。上述材料及申请表(见附件2),请于2005年9月底前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二)示范单位确定。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审定后,予以核准。

四、工作步骤

(一)调研部署阶段(2005年4-5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开展广泛调研,摸清本地社区商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落实责任,完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工作方案。

(二)创建示范阶段(2005年6-9月)。各地开展创建省级示范社区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商务部推荐示范单位。商务部将根据各地社区商业发展情况,以及社区商业规划和标准的制定贯彻情况,甄选出50个全国级示范社区。

(三)示范推广阶段(2005年10-12月)。根据各地在推进社区商业示范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择在适当的地区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交流、举行成果展示和总结表彰。在总结示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详实可行的推广计划,逐步扩大示范规模。



附件2:

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请表

社区名称


实施单位


总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

示范

理由
□本地区具有示范作用

□有明确的社区商业规划

□出台了促进社区商业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

□其它(请附具体内容)



主要

示范

方向
□社区商业规划科学合理

□社区建设标准可操作性强

□网点齐备,业态结构合理

□网络化、便利化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

□健全的社区商业管理与促进机制

□其它(请附具体内容)

拟达

示范

效果


上级

部门

意见


评审

委员会

意见



备注:此表可复印,相关资料请一并报送。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遵循租补结合、梯度保障的原则,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房源、并轨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城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核定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税务、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加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同时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梯度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章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维护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的修理、养护等开支,管理开支范围包括廉租住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费开支,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用水费、电费等开支。

第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腾空或长期租赁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及其他住房;

(四)统筹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中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标准;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十二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在我市市区无住房。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人民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有住房:

(一)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所购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

(二)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三)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自有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包括虽年满18周岁,但尚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后,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建局审核。

(三)城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局,城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城区住建局。

(五)城区住建局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城区住建局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查属实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建局,由城区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四章分配和轮候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下的无住房家庭,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轮候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核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优先分配住房:

(一)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四)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六)享受低保家庭;

(七)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优先分配住房户数将廉租住房指标分配给各城区住建局,由其进行分配;其余纳入轮候库的家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剩余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分配。

第二十三条 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考虑申请家庭的人口及代际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一人户配租单间;

(二)二人户配租一房一厅;

(三)三人(含三人以上)户配租两房一厅。

(四)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三人户配租两房一厅。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测算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租金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后须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被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项目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房屋管理机构与承租人应签订《柳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按《柳州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发〔2010〕62号)规定标准的30%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享受低保家庭按每户300元缴纳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九条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身体状况改变需要调换房屋的,可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换房屋申请。调换房屋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每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年度维修计划,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章货币补贴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均收入在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标准(含)以下的核准家庭,政府可以发放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金额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按梯度分层次确定。

(一)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

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每平方米廉租住房补贴标准×(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家庭人数。

(二)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包括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月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月缴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系数。

1、“五保户”及“三老”人员补贴系数为1;

2、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9;

3、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75%(含)以下的未享受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0.8;

4、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含)以下至保障收入标准75%间的核准家庭,补贴系数为0.5;

第三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房屋产权人,代被保障家庭承担一定比例房租。未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的货币补贴支付给家庭,增加其租赁市场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障家庭应在每年一季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城区住建局组织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申报的被保障家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二)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收入状况;

(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其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未经许可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在廉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租金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五条被保障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区取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间收入超过廉租住房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腾退期间,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不得享受补贴;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予以公告。

如果其家庭仍符合我市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继续承租。

廉租住房遇城市建设被征收时,被保障家庭应当服从政府安排。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先行查询廉租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办理退出手续,否则不予进行房屋登记。对应腾退廉租住房而未腾退的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承租我市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收入和住房标准的,租金缴交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承租政府所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为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上至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1.5倍(含)以下的,可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租赁住房补贴,补贴系数为0.3。

第三十九条 市辖六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发〔2004〕77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