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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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6]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办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日







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办公室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考评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含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下同)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办公室进行考核。

考核事项包括政务值班、会议服务、公文处理、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政府法制、信访接待、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

二、考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严格依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

(2)注重实效原则。在强调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效率和服务质量;

(3)便于操作原则。考核对象、事项、方式、标准应明确具体,定性定量考评;

(4)激励创新原则。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注重工作创新和服务创新。

三、考评方式

(1)凡考评对象工作职责有考评事项的,按标准考评后得分,没有的按实际计分得分;考评事项未达到标准或出现失职、失误、差错的酌情扣分(不扣负分),重大过错一票否决。考评事项获得全国、全省、全市先进;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得到主要领导和广大群众赞誉,产生积极影响;有重大创新的,酌情加分(不超过单项分的30%)。

(2)由市政府办各相关科室和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负责对相对应的工作进行日常考评,并登录在册;

(3)由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政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年终考评,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定,按计分从高至低排序;

(4)评定先进集体,授予“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设一、二、三等奖,县、市、区计分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市直单位计分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七、八、九名为三等奖。评定先进个人,授予“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由各县、市、区和各战线年终负责推荐1—2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市政府系统内通报表彰。

四、考评标准

(一)政务值班(按100分计分)

1、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确定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的正常值班;市政府各部门保证正常值班和特殊情况下的24小时值班,计20分。出现脱岗一次扣10分。

2、值班室配置有专线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确保信息畅通,计20分,少一项扣5分。

3、值班日讠志 记载详尽规范,上传下达准确无误,计20分,日讠志 漏记一次扣5分,上传下达差错一次扣10分。

4、发生重特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及时,无误报、漏报、瞒报情况,计20分。出现误报、漏报、瞒报一次扣10分。

5、领导交办事项按要求完成,计20分。未按要求完成出现一次扣10分

(二)会议服务(按100分计分)

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召开的会议,接受通知无误,计10分。出现差错一次扣5分。

2、市政府或政府办部署召开的会议,传达及时,落实到位,执行有力,计25分。传达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的,一次扣10分,执行落实不力的,一次扣10分。

3、在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召开的现场会议准备充分,活动安排合理有序,计25分。发生差错一次扣20分。

4、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综合性会议执行了申报制度,按程序审批,计20分。出现违反规定一次扣10分。

5、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没有无故缺席人员,或请人代会,或迟到早退,计20分。每出现1人/次扣10分。

(三)公文处理(按100分计分)

1、精简公文数量,严格按规定控制发文,计20分。出现超规定范围发文一次,扣5分。

2、提高公文质量,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要求;文字表述清楚,内容简明充实,逻辑严密,校对准确,差错率控制在1‰以内,计20分。达不到要求一次扣5分。

3、遵守办文程序,所有公文均经办公室或秘书科一个口子进出,按程序办理;无越级报送和公文倒流情况,计15分。出现违反规定一次扣5分。

4、机要保密工作规范,未出现失、泄密事件,计15分。发生失、泄密事件一次,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5、文书档案资料归档及时规范,计15分。出现一次归档不及时、不规范的扣5分。

6、领导批示件办理认真,回复及时,需要反馈批示件的反馈率在100%,计15分。反馈不及时一次扣5分。

(四)督查督办(按100分计分)

1、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计10分。缺一项扣5分。

2、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本地本部门贯彻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计30分。不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反馈的,出现一次扣10分,如30分全扣,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3、认真承办市政府督查室交办或转办的督办件和领导批示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结率达100%,计30分。未按要求办结出现一次扣10分,连续出现2次未按时办结的,此项计分全扣。

4、积极协助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活动,计15分。出现配合不到位一次扣5分。

5、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督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计15分。每少一篇扣5分;本级政府采纳督查调研建议,有领导批示又形成正式文件的酌情加分。

(五)建议提案办理(按100分计分)

按照岳政办函〔2006〕20号文件规定计分扣分。

(六)电子政务(按100分计分)

1、配备市政府门户网站专职信息报送员,及时准确上传信息,计20分。未配备的扣10分,未按要求报送的一次扣5分。

2、认真办理政务公开网市长信箱中的市民来信,落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件,计20分。未按要求落实反馈的一次扣5分。

3、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市政府办公自动化专网中的政府公文发文和会议通知的传递工作,计20分。未定时开机发生传递差错一次扣10分。

4、政府视频会议专网配备有专职操作人员,视频会议组织、服务到位,未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计20分。无专职操作人员扣10分,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一次扣10分。

5、网络安全保障有力,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计20分。出现硬件设备损坏,重要数据丢失;受到病毒感染、黑客攻击,导致系统瘫痪;网络机房出现失火失盗;网络页面出现非法信息的,一次扣5分。发生失、泄密事件一次,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七)政务信息(按100分计分)

1、完成年初市政府办下达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计30分。每少一条扣2分;上报信息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分别加计5分、3分、2分。

2、政务信息报送及时,重大工作、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送,计20分。出现漏报、瞒报情况1次扣2分,出现3次此项不计分,出现误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此项不计分。

3、参加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准备充分,每季度及时上报一次本地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计20分。缺1次扣5分。

4、起草文稿所需情况提供及时准确,计15分。出现不及时不准确一次扣5分;典型情况进入政府领导重要文稿的,每次加计3分。

5、调研工作有序开展,计15分。对市政府办、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部署的调研课题未按要求完成的,一次扣10分;调研成果在《政府通报》刊发的,每篇加计3分。

(八)政府法制(按100分计分)

由市政府法制办自行制定考评办法。

(九)信访接待(按100分计分)

1、公布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待上访群众,计20分。少一项扣2分。

2、认真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接访劝返制度、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计15分。一项制度未落实扣5分。

3、认真承办市联席办、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和领导批示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结率达100%,计20分。一件未按要求办结扣10分,两件未按要求办结全扣。

4、严格控制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和到市以上越级集体上访;发生越级到市以上集体上访,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做好接访劝返工作,计30分。越级集体上访到市10人以上,每次扣5分;越级集体上访到省5人以上或特护期间到省上访的,每次扣5分;越级进京上访,每人次扣5分;未按要求接访劝返的一次扣5分。

5、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按程序报送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无误报、漏报、瞒报情况,计15分。未按要求报送一次扣10分。

(十)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按100分计分)

1、协调工作(计50分)

(1)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矛盾纠纷在本地本部门妥善处理,不上交问题,不推诿责任,计20分。

(2)协调服务省、市重点工程,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计15分。

(3)积极协调处理重大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确保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计15分。

由市政府办协调科根据定性、定量的原则和实际发生的情况扣、加分。

2、行政后勤(按50分)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计5分,缺一项扣1分。

(2)严格财务管理,计15分。财务审批坚持“一支笔”制度;财务报表按月报送;固定资产按物记帐,往来事项结算及时,做到帐实帐物帐帐相符;银行帐目和现金日清月结,违规一项扣4分。

(3)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满意率达95%以上,全年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计15分。发生一起消防安全事故,按损失、性质和影响扣5至10分。

(4)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15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单位记7分,未达标的,评先资格一票否决;无计划外出生、晚婚晚育率100%、节育手术随访率100%、妇女疾病查治率100%、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到位率100%计8分,未达标的,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民族宗教工作、移民工作、小城镇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公积金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专项考核。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成立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政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周哲秘书长任组长,徐前坚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政府常务秘书、市信访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及市政府办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设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费荣新,副主任张翎、邹慕贤,联络员谭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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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 分别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消防、民用航空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民用航空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公安交警、铁路、交通港监(海事)、渔港渔船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 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 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决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 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
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 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 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 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地区分类标准说明

此次修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第三条实行土地级差原则,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的十个分类划分为五类地区,即: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二类地区为二、四环路之间,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商业中心区及开发区,五类地区为远郊区县商业中心区及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按不同类别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