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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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粮食局


厦粮行〔2005〕139号
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府〔2005〕3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市粮食局制定了《厦门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粮食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粮食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厦门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府〔2005〕3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九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二十条;

  3、《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粮法〔2004〕253号)。

  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数量及方式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无数量限制。申请人直接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机关申请。

  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2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的仓容量6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仓容量30吨以上。仓库设施必须符合储粮要求。

  3、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没有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粮油质量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4、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企业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应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五、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仓库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5、质量检测设备清单或委托检测合同;

  6、《厦门市粮食收购企业保管与质检人员登记表》一份;

  7、质检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委托检测的免交);

  8、《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申报(登记)表》二份。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六、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岛内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由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负责受理,岛外企业的申请由所在区域的市粮食局分局业务科负责受理。

  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机关

  市粮食局为最终决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政机关。

  八、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2004〕25号文件的规定,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签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凭《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正式开展粮食收购业务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进行材料审核,并经实地检查后,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

  九、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时限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经实地检查认为申请人达到告知承诺书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粮食收购经营项目。

  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件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决定予以粮食收购资格后,向被许可人颁发国家粮食局统一制作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法律效力

  被许可人被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授予粮食收购资格后,还必须领取经营范围注明有“粮食收购”的《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十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收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不收取费用。

  十三、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

  《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在年审期间,由原发证机关按条件要求,对照原来申请材料和年审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合格证书”,与《粮食收购许可证》合并为粮食收购资格有效证件。

  十四、当事人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违法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五、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1、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厦门市豆仔尾路186号六楼

  咨询电话:2223007

  2、市粮食局第一分局业务科:厦门市同安城南工业区粮工大厦

  咨询电话:7025944

  3、市粮食局第二分局业务科:厦门市集美区岑西路127号

  咨询电话:3809589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

  14:30-16:30(冬)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粮食局监察室:厦门市豆仔尾路186号六楼

  联系电话:2228580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粮食局网站:www.lsj.xm.gov.cn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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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管理规定

国家建材局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建材流通机制,稳定和完善建材工业供销体制,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县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工业供销公司”)。
第三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是与建材工业紧密联系的建材流通企业,是建材生产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建材工业生产服务,保证国家建材工业生产计划的完成,同时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为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领导,创造条件,理顺关系,发挥其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下的主导作用以及在流通领域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五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组织
第六条 设立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经当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创造条件实现同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机构的适当集中,避免业务分散和多头设置。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机构变动,应事先征求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的意见并在变动后备案。其他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机构变动,应在事先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变动后备案。
第九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建立高效、精简的组织机构,明确科室的职责范围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有一支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能艰苦创业、作风廉洁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职责
第十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组织货源,健全销售网络,开展配套服务等多种形工的销售服务,加速资金周转,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职责是:
(一)负责或协助供应本地区建材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基建、技改、科研所需的原燃材料、专业或通用设备、运输设备和备品备件;
(二)负责督促国家上调的指令性、指导性建材产品计划的执行,对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后的部分自有资源实行导向销售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开展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开展联营代销,组织订货会、展销会、协调会,扩大产品影响,沟通销售渠道并协助组织运输;
(四)经常搜集、分析建材商品信息,按期报送各种物资统计报表,积极参加全国建材信息网络服务;
(五)积极参与或配合各种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以及节能降耗的评比审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督促贯彻实施;
(六)积极参与建材产品的包装改革,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其他新型包装,做好包装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七)协助重点企业编制储备定额,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开展节约代用,修旧利废,组织物资余缺调剂,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压缩库存,用活资金;
(八)积极组成建材产品出口资源,协助企业及有关部门搞好出口创汇工作。
(九)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上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对下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或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供销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应定期召开上述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交流经验,加强业务指导和联系。

第四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尚未达到专业要求的人员,应分期分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根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运输、装卸、仓储、微机管理等设施的建设,增加自有资金,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或组建企业集团。
第十五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不同形式的内部承包,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效挂钩和奖励销售人员等有关制度,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上等级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职工中积极进取,不断开拓,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要给予奖励;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者要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扶植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发展。对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纳入各级基建、技改计划,并在财政部门支持下,提取企业发展必需的专项基金,增强其为生产服务的实力。
第十八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重视对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经理和业务骨干的培训,组织他们学习、交流国内先进经验,了解国外现代化物资管理现状,以适应物资供销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精神,决定设置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局级工作部门,同时挂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贸易局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定点经营管理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负责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提案和建议以及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二)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组织研究拟定工矿行业及有关综合性的规章、规程和工矿行业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听证,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察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方面的情况;按权限负责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的相关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或发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和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方面的情况;组织、协调或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人事培训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工资福利、考核奖惩、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为35名(原定15名,市经委、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划转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城管、农机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