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1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承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承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创建整洁、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 施工现场设置围墙、围挡
(一)城市各类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固定围挡,其外观要与环境相协调,并设有照明设施。
(二)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围墙、围挡材质要选用坚固、稳定的砌筑材料、金属钢板等硬质定型材料。采用砌筑材料的,要按建筑施工标准要求的方法组砌;采用金属钢板为围挡材质的,围挡内侧必须采用金属构架固定,防止钢板变形。严禁使用彩条布、安全网、石棉瓦等易变形材料作为围挡材料
(四)围墙外侧环境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杂物;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严禁在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物料。
(五)加强对围墙、围挡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粉刷清除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六)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要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并保持完好、整洁。
(七)供热、供水、燃气等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和正在拆除、已拆除完毕尚未开工建设的待建场地,应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定型化金属钢板设置围挡。
(八)城区各主次干路两侧建筑施工现场围墙围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采取绿化、美化、亮化措施,与沿线景观保持协调一致;具备条件的,要体现历史文化元素和符号。
第二条 场地硬化
(一)施工周期超过1年或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出口处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保证道路平整、坚实。道路两侧设排水设施。
(二)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钢筋作业区、木工作业区、混凝土加工场地、砂石料堆放区,必须采用不低于水泥砂浆强度等级的硬化措施,设排水网络。
第三条 物料堆放
施工现场所有物料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定的区域按规格、型号集中分类整齐堆放在施工现场以内,材料堆放场地要平整、坚实,不得在现场外堆放建筑材料。
第四条 运输车辆
(一)施工现场应建立车辆保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严禁运输车辆带泥、带土上路行驶。
(二)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宜采用管网降排,冲洗后的污水经排水设施排入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场外管网。
(三)冲洗办法应因地制宜。采用水槽清洗轮胎的施工现场要及时更换净水和清理槽底泥浆,保证清洗效果;采用水枪冲洗轮胎的,要做到冲洗干净,不留死角。冲洗完毕由清洁负责人员检查后方可驶出施工现场。
(四)尚未开工建设但已进入拆除、土方开挖运输阶段的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对场地进行临时围挡封闭,设置车辆出入口,在出入口处按上述要求对车辆进行清洁。
第五条 土方清运
(一)运输土方的车辆必须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经核准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地点运输、倾倒。严禁三轴以上车辆进入市区建筑施工现场运输土方。
(二)运输车辆严禁超容积装载(即运载土方高度不得高出车箱上沿),车箱上沿全周长用苫布苫盖严密,防止运输过程中沿路散落,污染路面。
(三)已开工建设的施工现场,场内土方和建筑垃圾未运走前要苫盖严密,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六条 现场环保
(一)禁止在施工现场内搅拌混凝土,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抑制拆除时扬尘污染。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三)施工单位要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第七条 作业时间
施工现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早6时至晚22时施工。因特殊工艺必须在规定时间外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要求到建设和环保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章 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管
第八条 严把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环节
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围挡设置和地面硬化处理的施工现场,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出具踏勘证明,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把车辆清洁关
(一)凡未采取车辆清洁措施的现场,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土石方运输承包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运输车辆带泥土上路或沿街倾洒的,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查扣,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 成立检查监督治理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双桥区政府、双滦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治理小组职责:研究、修订、完善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分析形势、排查问题、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突出矛盾、问题;组织实施临时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做好分管工作。
各县、自治县和营子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设管理部门从施工开始到施工完毕全过程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场内路面硬化、物料堆放、车辆冲洗设施、场地内土方、建筑垃圾苫盖等工作的落实。
(二)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已完工项目装修阶段占用小区道路和行人公用道路堆放物料执法和管理工作。
(三)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施工扬尘、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和夜间超时施工监管治理工作。
(四)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市区土方运输车辆通行证,对无证运输、超容积运输及超型号运输车辆进行治理处罚。
(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拆除施工现场、土方清运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洁维护、运输过程中的建筑垃圾苫盖、遗撒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工作不主动,互相推诿、扯皮乃至不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中心区和全市各建制镇建成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法律解释中的大众化和职业化
巴占防
[内容提要] 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颇具核心功能的法律解释已经出现精英文化的话语统制。本文作者用房屋合建、企业间相互借贷、“安乐死” 三个法律实践分析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制约下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问题。.
[关键词]房屋合建 企业间相互借贷 安乐死 大众话语 精英话语
应该认为,任何制定公布出来的成文法律,比如制定法或者判例法,它们在法律的适用中均面临着解释问题。因此,美国学者Talcott Parsons认为:“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现代性法律知识预设的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的紧密关系出现了较难克服的内在危机。由此观之,法律解释的分析与期待,首先应置于其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把握和权衡。在当下中国的法律语境中,这种把握与权衡似乎尤为重要。
在本文中,“话语”主要意指一种“意识形态”。此种“意识形态”含有知识状态和价值理路。笔者尝试用三个法律实践分析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制约下的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肌理纹路.
1、房屋合建。房屋合建在我国已是较为普遍的民事行为。通常情况下,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待房屋建成之后,双方依约定化分房屋产权,这便是常说的房屋合建。由于土地、资金和房屋等资源的相对稀缺,这种行为得到人们较为广泛的赞同或默认。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视土地使用权而定,没有土地使用权便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双方约定合建房屋的行为实质上包含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若干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经由政府批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合建房屋的有效或无效。
2、企业间相互借贷。与房屋合建类似,我国企业(指无权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间借贷也是颇为普遍的,在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下,这种借贷尤其广泛。一般来说,这些企业实施借贷行为超出了自己的经营范围。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经营借贷业务的机构只能是金融机构或国家批准的非金融机构。然而,人们总是认为,这类借贷行为是可理解的,当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尊重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又是真实自愿时,则更应当予以准许。目前的问题也是:如何解释法律本文以认定这类借贷行为的有效或无效。
3、“安乐死”剥夺他人生命。“安乐死”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已出现多起这样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使用无痛苦的方法使不治之症患者停止生命,而且这种行为通常经过患者本人同意。虽然在某些国家法律已明文规定允许这类行为,但在我国法律尚未准许。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样,在大多数人对此行为持理解态度时,法律适用者必须解释法律本文以决定该行为是否应予准许。
在法律实践中,针对上述三个法律解释问题,人们可以发现,某些法律解释者的较为浅显直接的主张一般是以如下方式展开的:以社会需要、经济发展或民众要求为根据,甚至以法律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认为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应当获得法律上的认可。这种主张通常暗示了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其潜在叙事策略在于主张法律本身就是社会需要、经济发展和民众要求的集中体现,法律与公平正义应是同构的,法律的根本基础在于民众的愿望诉求。大众话语并不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而是不大在乎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仅强调当法律和外在的社会价值发生对立冲突时,应以后者作为规范要求的最终依据。由于这种法律解释是以法律的外在社会价值为基点,其结论通常便指向了单直观的大众目标。不难觉察,大众话语制约的法律解释暗含了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民主”与“正当”的元叙事。
但是,某些法律解释者的较为职业化的主张一般是以另种方式展开的:首先思考法律的各种相关规定,并探求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则,同时以法律理论作为推理依托,来确定针对具体事实的法律结论。他们首先会给予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等行为以法律上的效力定位,然后再略微结合法律外在的各种价值,思考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这种主张时常展现了法律解释中的精英话语,其内在出发点是确信法律本身就具有极为重要的追求意义,而作为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官员,其职责首先在于严格地服从法律。这本身是“法治”的前提要求,或曰作为科层的法律解释者的“政治道德”的特殊要求。精英话语并不完全忽视法律的各种外在价值,只是尤为强调从法律内在价值反观法律的外在价值。可以看到,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律解释大多是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的。因此,其解释结论总是以法律的明确规范或原则为根据,认定上述三类行为是无效的。换言之,以法律文本作为起点的这种法律解释结论通常以法律的内在价值作为最终目标。与大众话语相对,精英话语制约下的法律解释暗含了“法治”与“合法”的元叙事。
由于不同的背景文化品格,大众话语式的法律解释显露了情绪化、理想化和普遍化的倾向,而精英话语式的法律解释则显露了理性化、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倾向。前者不仅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理念为基点,而且其语汇如“民意”、“需求”、“情理”等,也是普遍取自这些领域。在这些价值理念和语汇背后的知识状态,表现为对法律观念的一种宽松理解,即对已有的法律话语筑造的学科意念表达了重塑的企盼。后者虽然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圭臬,但其总要以“法治”、“依法裁决”、“法律的内在体系”、“法律的原则(精神或目的)”等语汇的使用为标志。其价值取向和语汇隐藏的知识状态展示为对法律观念的一种“保守”心态,即对现存的法律话语圈定的学科设想表达了维护的姿态。因此,大众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应当是什么”来表现的。精英话语中的解释机制一般是以“探究法律实际是什么”来表现的。在后者中,即使解释者以法律的外在价值为最终目标,其也仍然认为所作的法律结论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制度文化的语境中,由于学科知识固有的意识形态作用,大众话语的法律解释时常处于边缘化甚至被放逐的地位,而精英话语的法律解释则基本占据了中心位置。
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两种话语不仅在具体层面上确定了法律是什么,而且在抽象层面上确定了法律是什么。这是说,它们不仅确定了针对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具体法律内容是什么,而且确定了一般的法律概念是什么,从而将各自话语的知识内容在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上凸现出来。在大众话语中,解释者认为,法律的具体内容应当是:如果房屋合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而且房屋合建的目的在于自用而非土地出租或倒卖,那么合建行为是有效的;如果出借资金方是以帮助借款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而且借贷利息不高于银行同期借贷利率,则借贷行为有效;如果在患者(有不治之症且痛苦异常)本人的明示要求下并遵循一定程序安乐促其死亡,则不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解释者会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一方面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文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则,另一方面是指在社会中应当存在的符合公众多数愿望的行为规范。而在精英话语中,法律解释者较多认为,法律的具体内容是:房屋合建属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除经有关部门补办有关建房手续外,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权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相互借贷,超越了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且逃避了国家有关机构的金融管理,其行为无效;“安乐”促使他人死亡,对社会仍有一定的危害性,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解释者会认为,在一般意义上,法律不仅包括明文规定的具体行为规则,而且包括法律的目的、精神及原则,包括可以从这些目的、精神及原则推论出的“隐含的具体行为规则”。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的各自知识内容,自然决定了法律学科知识的意识形态对前者的贬抑和对后者的青睐。当然,在学科话语的背景中谈论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解释”的分野,并不意味着后者只具有单一性和统一性。在追求法律内在价值的过程中,精英话语控制下的法律读者仍会具有不同的具体解释结论。正如在大众阶层内,主体会对“情理”、“需求”等观念具有不同理解解释一样,在法律科层内,读者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内在一致性”也会具有不同的阐明或诠释。
通过各自的解释机制,两种话语试图解决法律解释的两个基本问题:解释方法的选择和这种选择的实质理由的确证。前者涉及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后者涉及法律解释的本体论。前者要求法律解释的表面技术学,后者要求法律解释的深层政治学。可以看出,在解释的实际过程中,两种话语都想取得方法上以及理由上的“霸权”地位,当两种话语导致的解释发生冲突不可调和时,这种“霸权”争夺尤为激烈。
参考文献:《解释的难题》朱苏力著
《法律及其本土资源》朱苏力著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立法学》周旺生主编
(作者单位 利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