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8:48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3月8日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协调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并指导、监督城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法规授权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园林、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二章 执法职责和管辖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广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对在公园外、单位庭院外和居住区外侵占城市绿地、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合法经营场所外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占用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行政职责、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或者相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八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违法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管辖,或者直接查处:

  (一)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二)应当由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而未予查处的。

  对跨城区的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予立案处理,立案后发现其他相关城区已予立案的,案件由先予立案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对管辖有争议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管辖权。

第三章 执法规范和程序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实施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因办案需要,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证明人,并可以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或者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并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鲜活产品、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易保存的查封、扣押物品,可以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查封、扣押物品属违法违禁物品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已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退还当事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不明的,应当在其政务网站和指定公告栏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三十日。当事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有关财物。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未按规定接受调查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告告知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或者处理;逾期仍未接受调查或者处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查封、扣押物品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拍卖、变卖的物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所得价款应当上缴国库,拍卖、变卖前应当进行登记。

  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拍卖、变卖和销毁查封、扣押物品的记录,应当每六个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次。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城市管理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符合听证要求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公共财物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执法协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实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做好与查处违法案件相关调查取证、资料查询、技术鉴定和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原由其执行但已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违法行为现场。现场难以保护或者证据难以保存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或者采取对证据先行登记等措施,并及时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移交的案件,并在案件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本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监督,并对下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已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或者未依法予以配合协助的,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也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促其纠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定职责或者处罚不当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层级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督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或者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辖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1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3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宣誓

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

步枪手、95式自动步

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

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五章班、排、连、营、团的队列动作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

(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

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

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

动作

第六章分队乘坐汽车、火车、舰(船)艇

和飞机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

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

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第七章敬礼

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

第八章国旗的掌持、升降和军旗的

掌持、授予与迎送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

军旗

第九章阅兵

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三条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

第十章晋升(授予)军衔、授枪和纪念

仪式

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

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武警部队适用

第七十条队列动作调整授权

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

附 录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

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保持整齐划一和严格正规的队列生活,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队列生活事项,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总部、军兵种制定的规章执行。

第三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生活的准则和队列训练的基本依据。全体军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加强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过硬的作风、严格的纪律性和协调一致的动作,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第四条本条令由各级首长和司令机关组织贯彻执行。首长和机关应当起表率作用,并对部属执行本条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队列纪律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姿态端正,军容严整,精神振作,严肃认真;

(三)按照规定的位置列队,集中精力听指挥,动作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出列、入列应当报告并经允许。

第二章队列指挥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当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列纵队时在左侧前或者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右侧)或者左(右)侧后(见附录二)。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队列指挥通常用口令。行进间,动令除向左转走和齐步、正步互换时落在左脚,其他均落在右脚。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以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一)指挥位置正确;

(二)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三)口令准确、清楚、洪亮;

(四)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五)严格要求,维护队列纪律。

第三章队列队形

第九条基本队形

队列的基本队形为横队、纵队、并列纵队。需要时,可以调整为其他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两肘之间)通常约10厘米,距离(前一名脚跟至后一名脚尖)约75厘米。需要时,可以调整队列人员之间的间隔和距离。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班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需要时,可以成二列横队或者二路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班的队形

摩托化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或者狙击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二)装甲步兵班的队形

装甲步兵班通常按照班长、机枪射手、机枪副射手、自动步枪手、火箭筒射手、火箭筒副射手、驾驶员、副驾驶员或者射手、副班长的顺序列队,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身高列队。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排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和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排的队形、装甲步兵排的队形

排横队,由各班的班横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排纵队,由各班的班纵队依次向右并列组成。

(二)排长的列队位置

横队时,在第一列基准兵右侧;纵队时,在队列中央前。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连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装甲)步兵连的队形

连横队,由各排的排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连并列纵队,由各排的排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连部和炊事班等,以二列(路)或者三列(路)组成相应的队形,位于本连队尾。

(二)连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右侧,前列为连长、副连长,后列为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纵队时,位于一排长前,前列为连长、政治指导员,后列为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未编有副政治指导员时,后列中央为副连长)。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营的基本队形,分为横队、纵队和并列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营的队形、装甲步兵营的队形

营横队,由各连的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由各连的连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部将所属单位人员,编为三列(路)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营属炮兵连或者机枪连,参照摩托化步兵连的基本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

(二)营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横队、并列纵队时,位于营部右侧,前列为营长、副营长,后列为政治教导员(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为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教导员);纵队时,位于营部前,前列为营长、政治教导员,后列中央为副营长(编有副政治教导员时,后列为副营长、副政治教导员)。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团的基本队形,分为营横队的团横队、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和团纵队。

(一)摩托化步兵团的队形、机械化步兵团的队形

营横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横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营并列纵队的团横队,由各营的营并列纵队依次向左并列组成。

团纵队,由各营的营纵队依次向后排列组成。

团机关按照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装备处的序列,根据团队形性质,司令部编为三列(路),政治处和后勤处各编为二列(路),装备处编为一列(路)队形列队。

团属炮兵(坦克)营、连和直属各连,应当采用同摩托化(装甲)步兵营、连相应的队形,按照编制序列列队;团后勤分队和装备分队,以建制为基础,根据团队形性质,按照三列(路)队形进行编组,位于本团队尾。

(二)团指挥员的列队位置

各种队形中,团指挥员成二路。横队时,位于团机关右侧,右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左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纵队时,位于团机关前,左路为团长、副团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团长、副团长、参谋长),右路为政治委员、参谋长(编有副政治委员时,为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

(三)军旗位置

掌旗员和护旗兵成一列。横队时,在团指挥员右侧;纵队时,在团指挥员前。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十七条立正

立正是军人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军人在宣誓、接受命令、进见首长和向首长报告、回答首长问话、升降国旗、迎送军旗、奏唱国歌和军歌等严肃庄重的时机和场合,均应当立正。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下垂自然伸直,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

携枪(筒)的要领:

(一)肩冲锋枪、自动步枪、40火箭筒时,右手在右胸前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右大臂轻贴右胁,枪(筒)身垂直,枪口(筒尾)向下。

(二)持班用机枪、狙击步枪、81式自动步枪(打开枪托)时,右臂自然下垂,左手将背带挑起、拉直,由右手拇指在内压住,余指并拢在外将枪握住,同时左手放下,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全部(81式自动步枪托前踵)在右脚外侧着地,托后踵同脚尖平齐。

第十八条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军体操、执勤和舰艇上分区列队等场合。可以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两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拇指根部与外腰带下沿(内腰带上沿)同高;右手手指并拢自然弯曲,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十九条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枪(筒)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以自行换脚。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半面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协调一致向右(左)转90度,体重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右(左)转,按照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照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三)持枪转动时,除按照徒手动作要领外,听到预令,将枪稍提起,拇指贴于右胯,使枪随身体平稳转向新方向,托前踵(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成持枪立正姿势。

第二十一条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移步和礼步。

(一)齐步

齐步是军人行进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按照先脚跟后脚掌的顺序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5厘米(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5厘米;着作训服时,与外腰带扣中央同高),离身体约30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

(二)正步

正步主要用于分列式和其他礼节性场合。

口令:正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踢出约75厘米(腿要绷直,脚尖下压,脚掌与地面平行,离地面约25厘米),适当用力使全脚掌着地,同时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伸直贴于食指第二节;向前摆臂时,肘部弯曲,小臂略成水平,手心向内稍向下,手腕下沿摆到高于春秋常服最下方衣扣约15厘米处(着夏常服、水兵服时,高于内腰带扣中央约15厘米处;着作训服时,高于外腰带扣中央约10厘米处),离身体约10厘米;向后摆臂时(左手心向右,右手心向左),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0-116步。

(三)跑步

跑步主要用于快速行进。

口令:跑步——走。

要领: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四指蜷握,拇指贴于食指第一关节和中指第二节),提到腰际,约与腰带同高,拳心向内,肘部稍向里合。听到动令,上体微向前倾,两腿微弯,同时左脚利用右脚掌的蹬力跃出约85厘米,前脚掌先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大臂略垂直,肘部贴于腰际,小臂略平,稍向里合,两拳内侧各距衣扣线约5厘米;向后摆臂时,拳贴于腰际。行进速度每分钟170-180步。

(四)便步

便步用于行军、操练后恢复体力及其他场合。

口令:便步——走。

要领:用适当的步速、步幅行进,两臂自然摆动,上体保持良好姿态。

(五)踏步

踏步用于调整步伐和整齐。

停止间口令:踏步——走。

行进间口令:踏步。

要领:两脚在原地上下起落(抬起时,脚尖自然下垂,离地面约15厘米;落下时,前脚掌先着地),上体保持正直,两臂按照齐步或者跑步摆臂的要领摆动。

(六)移步(5步以内)

移步用于调整队列位置。

1.右(左)跨步

口令:右(左)跨×步——走。

要领:上体保持正直,每跨1步并脚一次,其步幅约与肩同宽,跨到指定步数停止。

2.向前或者后退

口令:向前×步——走。

后退×步——走。

要领:向前移步时,应当按照单数步要领进行(双数步变为单数步)。向前1步时,用正步,不摆臂;向前3步、5步时,按照齐步走的要领进行。向后退步时,从左脚开始,每退1步靠脚一次,不摆臂,退到指定步数停止。

(七)礼步

礼步用于纪念仪式中礼兵的行进。

口令:礼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缓慢抬起(腿要绷直,脚尖上翘,与腿约成90度,脚后跟离地面约30厘米),按照脚跟、脚掌顺序缓慢着地,步幅约55厘米,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两臂下垂自然伸直、轻贴身体(抬祭奠物除外);手指并拢自然微曲,拇指尖贴于食指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行进速度每分钟24-30步。

(八)携枪行进

持枪时,听到行进口令的预令,将枪提起,使枪身略直,拇指贴于右胯,使枪身稳固,其余要领同徒手。

背枪、肩枪、挂枪、托枪、提枪时,听到行进口令,保持携枪姿势,其余要领同徒手。

(九)携便携式折叠写字椅行进

携折叠写字椅行进时,左手提握支脚上横杠,左臂下垂自然伸直,写字板面朝外。

第二十二条立定

口令:立——定。

要领:齐步、正步和礼步时,听到口令,左脚再向前大半步着地(脚尖向外约30度),两腿挺直,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左脚,成立正姿势。跑步时,听到口令,再跑2步,然后左脚向前大半步(两拳收于腰际,停止摆动)着地,右脚取捷径靠拢左脚,同时将手放下,成立正姿势。踏步时,听到口令,左脚踏1步,右脚靠拢左脚,原地成立正姿势(跑步的踏步,听到口令,继续踏2步,再按照上述要领进行)。

持枪立定时,在右脚靠拢左脚后,迅速将托底钣(95式班用机枪托底)轻轻着地。其余要领同徒手。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步法变换,均从左脚开始。

齐步、正步互换,听到口令,右脚继续走1步,即换正步或者齐步行进。

齐步换跑步,听到预令,两手迅速握拳提到腰际,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听到动令,即换跑步行进。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和《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铜政发[2007]68号)规定,我市从2008年11月起启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发放租赁补贴是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主要保障方式。我市2008年发放租赁补贴的对象为王益区、印台区、耀州区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m²以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宜君县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县实际,自行确定发放办法和标准。
  二、发放标准
  根据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市场租金水平及补贴资金安排等情况,我市2008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7元/月,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3m²/人(市场租金标准按每月6元/m²测算,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按每月1.3元/m²测算)。即每人每月应补贴金额为:
  4.7元/月×(13m²-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资金筹集办法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实行省、市、区三三制原则筹集,除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外,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安排专项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要按全市年度租赁补贴需求计划,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所承担的配套资金统一划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用于全市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资格审查
  租赁补贴的资格审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凡符合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所在社区和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上卡发放补贴。
  五、发放方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由市财政部门实施。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汇总表》,委托金融机构为享受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开设《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卡》,一户一卡,专户发放。2008年11月一次性发放2008年7-12月补贴,从2009年起,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六、日常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全市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联合民政部门对享受补贴家庭和新增家庭的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市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变动情况汇总报市级财政部门,作为下年度租赁补贴发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