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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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关于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2]21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湖州市区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细则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和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行〔2000〕4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的有效办法。

  二、管理体制
  教师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教师工资委托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一种管理方式。实行“学校按规定编报、教育部门审核、编制部门审核编制、人事部门审核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代发到人”的管理体制。

  三、实施范围
  (一)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所有由财政供养的编内实有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项目:等级职务工资(含10%及浮动),工资津贴,教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津贴项目以及按规定在社会保障费中发给个人的费用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独生子女费等因发放对象、时间、金额不固定,仍由学校发放。
  为了推进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保持现有激励机制,对工资构成中30%津贴部分和规范补贴由学校结合分配制度的改革,考核后在季末报送名册,由财政按季发放到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目前尚未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学校暂不扣缴)、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其中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按季扣缴。代扣后直接上缴有关部门。其它如房租、水电、工会费等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统一发放代扣项目,由学校负责收缴。

  四、发放程序
  (一)学校根据要求,按规定时间将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经乡镇财政审核后报区教管委。
  (二)各区教管委对学校上报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及代扣款项进行核准。核准后汇总报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审核。
  (三)人事局审核各校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后,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应发工资额。
  市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发工资银行,并根据核定的实发工资额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
  (五)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工资款项后,按审批后的工资名册,将实发工资发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同时为各学校出具工资明细表。
  (六)养老保险金的缴拨由市财政与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直接结算。市财政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直接划入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下拨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直接划至市财政教师工资专户,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不再与各学校直接结算。
  (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市财政根据教育局提供的教职工人员清册按月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拨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五、管理监督
  (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教师工资专户的管理工作,并按编制内教师工资总额划入专户,确保教师工资发放的资金来源;市教育局、人事局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基金管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二)每季度终了,市、区教育局(教管委)会同学校及时与代发银行、财政(包括乡镇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将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三)学校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教职工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人事、编制和教育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上报教职工人数、标准不实及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上。对于未完全履行合同的银行,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另行择定。

  六、其它
  (一)除由财政统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外,其他应发给教职工个人的班主任津贴、独生子女费和不发给教职工个人的人员经费如职工福利费、由单位缴纳的工会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代课代职金、初中学生助学金等以及财政下拨的公用经费仍按原渠道下拨。
  (二)在预算执行中,学校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15日前汇总上报,经审批后调整。按季发放的工资名册要在季末当月15日前上报,总额不大于全校教职工三个月工资津贴、规范补贴之和。每个审核环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教师工资实行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体制、原渠道下达。学校要按月记帐,年终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编入单位决算。由于资金渠道有所变化,乡镇财政要按市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指标进行会计核算,学校根据市财政局审定的应发工资发放清单,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四)市区乡镇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市区直属学校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由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实施。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教师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工作过程中的编制、人员、工资、经费等方面管理工作,及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进行,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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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

             景县人民检察院 张海鹏

摘 要: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而举报线索的管理,不但关系着检察机关处理职务犯罪的效率和质量,也关系着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信心和举报积极性。针对举报线索目前存在的问题,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研判和管理,改进和创新举报线索的管理,规范举报线索管理机制。
关键词: 举报 线索 评估 管理

  控告举报是国家赋予人民群众控告犯罪、打击犯罪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因此,控申工作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目前,举报中心仍是检察院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近三年景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中有70%来自举报中心。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举报线索科学规范管理机制,实行线索动态管理,公开线索初查进程,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加强对举报线索的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由此可见,举报线索审查是立案的前提,属刑事诉讼范畴。对举报线索价值进行评估,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符合诉讼及时原则。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资源相对紧缺,对举报线索不分轻重缓急,件件平均组织力量初查,难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平均配置司法资源,也是对重大价值举报线索的漠视,有违诉讼效率原则,查办效果也不理想。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程序,根据众多项目科学评估举报线索价值,将其区分等级,分清轻重缓急,合理配置查办力量资源,解决了重大价值举报线索查处不及时的难题,加快了举报线索分流,为领导决策及正确处理举报线索和初查办案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率原则。
  2、符合程序公开原则。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只有通过公开的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实现诉讼公正。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有其需要保密的一面,但有其需要公开的一面。从举报人角度而言,他们享有知悉查办案件进展的权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应当呈现出必要的公开度;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将初查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不仅有利于增强办案工作的透明度,缩小司法与群众的距离,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认同,起到抑制司法腐败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达到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目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举报价值线索评估机制导入公开机制,将举报线索的受理、初查及处理结果等进程全程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检察人员无形中产生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要求,维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根本上提高了法律程序的公信力,树立了法律的权威。
  3、符合程序正义理念。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实现,以防止执法者的随意性。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正当是实现法治抵制人治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从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那种所谓公正的实体裁决是没有保障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满足需求、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司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从司法实践上来看,也应该是揭露犯罪在前,惩罚犯罪在后,即程序法在前实体法在后。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正是顺应了这一理念,它为举报线索的处理提供了一套科学、客观的程序,大大减少了处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使举报线索处理人员能处于更加公正的地位,避免了先入为主的倾向性,突出了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重要作用。同时,该制度的实行,使检察人员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件举报线索,更加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举报人,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注意实现程序公正,从而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一致性要求。
  4、切合公正、文明、平和的现代司法价值取向。公正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强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步和体现;平和执法是司法观念的更新,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发展。我国宪法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举报线索价值评估机制把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注重程序公开和文明执法,更加注重以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使检察人员更加忠诚、一贯、平稳地履行职责,更加客观、周全、审慎、平和地执法办案,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切合了公正、文明、平和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强化举报线索的管理
  近年来,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也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案件,在群众中树立了较高的威信。但也有不容我们乐观的是,有不少举报线索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查处或即便查了效果也不怎么理想,究其原因,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匿名举报较多,实名举报较少
  从2010年至今,本院举报中心接受的165件举报线索中,实名举报仅占举报线索总数的15%,大部分是匿名举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举报人害怕实名举报会暴露身份,怕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二是举报线索真伪混杂,举报人自己没有掌握真凭实据,仅仅是道听途说或个人怀疑,怕司法机关追究其“诬告、陷害”的责任;三是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单纯,出于个人目的,不敢暴露姓名。总体来看,匿名举报线索大部分举报问题质量不高,可查性较差,查处难度较大。
  2、举报线索过于笼统,质量不高
  在接受的举报线索中,很多都是主次不分明,一封举报信很大篇幅都是在描述群众如何不满,在揭露犯罪事实方面却写的很笼统,很含糊,如:有的是犯罪主体不具体,举报材料是对单位领导或整个单位,没有指明谁是犯罪嫌疑人;有的是犯罪内容不具体,只说了举报单位的财务账目混乱,财务不公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没有一件具体的事;还有的是情节不具体,尤其是侵权渎职举报线索,很多是只举报行为,没有考虑立案标准。这样的线索查办起来难度很大,直接影响着线索的“成案率”。
  3、举报线索存在“体外循环”的情况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及其它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收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移送举报中心。实践中仍存在举报线索“体外循环”的情况,举报、自侦部门因职能范围不同各自占有线索资料,如自侦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者在办案中自行发现了举报线索,因为怕泄密所以没有及时交举报中心登记或备案。这种职能分离、“各自为政”的格局,导致两个部门在分流、审查、管理举报线索等工作上不能做到有效衔接,不利于线索的甄别和利用。
  三、改进与规范线索管理机制
  (一)建章立制,保护举报人
  1、加强举报宣传,提高群众举报技巧
  在举报宣传中,改变以往的宣传内容,在宣传法律知识的同时侧重于宣传举报方法、举报技巧、如何书写举报材料、如何提高举报质量等。同时从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角度,宣传举报途径、实名举报的重要性以及检察机关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工作制度,消除顾虑,鼓励实名举报,引导群众正确举报、实名举报和放心举报,使每一个举报线索都能发挥最大价值
  2、多措并举,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
  群众举报最大的顾虑就是怕身份泄露,遭受打击报复。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举报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做好举报线索保密工作。首先,在接待环节,设置单独的接待室或其他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的场所接待来访举报,也可以根据举报人意愿选择接待地点。在接听举报电话时,设专人接听,并配备涉密录音、传真设备。其次在受理环节,设专人受理并将信息输入设密的线索受理台账中,根据线索性质、举报质量及可能遭受的危险程度,将线索划分为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分别采取加密措施。再次,在处理环节,实行三级审核程序:先由专人审查处理,再报举报中心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开展初核工作时不接触举报人,不泄露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
  3、完善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为使举报工作更规范明确,有必要制定专项工作实施细则,如制定网上举报、电话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初核、举报奖励等专项举报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初核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开展宣传、奖励举报工作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接听、处理举报电话时,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举报材料及电话记录;禁止在非涉密载体上复制、保存举报线索等。对举报人因举报遭受打击报复,经调查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化措施,完善举报线索管理
  1、严格实行举报线索统一管理,规范实务操作流程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举报线索应当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即使是其他部门或人员接收的,也应当移送举报中心受理审查。在管理线索时,严格实行统一管理,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进入初查程序,使每一件线索在举报中心都“有据可查”。在实务操作中,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登记、移送、催办、答复等各项工作。建立专门的电子台账,逐件登记,并针对举报方式进行归档分类,如分为来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来访举报等等,利于统计和查找。在此基础上,根据举报线索的特点及轻重缓急分为不同的级别。如将举报线索划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级别,分别确定线索的保密措施。规范查阅、借用审批手续,做到清楚明了,严禁泄露与销毁。引进办公软件,建立举报线索管理信息数据库,使举报线索的分流移送、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及结果查询等步入信息化管理机制。在该数据库中设置权限,做好保密工作,对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制约,防止举报线索丢失、泄密或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建立缓查、备查线索数据库。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实行细化管理,对于侦查部门决定缓查的举报线索,需报举报中心备案,侦查部门每月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将缓查的线索单列出来,建立缓查线索数据库,便于跟踪管理与监督;对于侦查部门认为尚不具备查处价值需存查的举报线索,需报检察长批准退回举报中心留档备查,举报中心建立备查线索数据库,做好登记、监管工作。
  2、定期开展线索清理工作
  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一个月开展一次线索清理工作,尤其对存档备查的举报线索进行二次审查、筛选。对清理出来的线索,逐件审查,认为应当初查的,要及时汇报,移送相应部门办理,跟进后续催办工作,定期通报办理进度。对于缓查超过一年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将报告检察长,建议启动初查程序或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向检察长说明继续缓查的原因。对于存查的线索,举报中心在清理时,负责对线索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认为该线索已具有可查性,便及时报告主管检察长,经主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移送侦查部门。通过线索清理工作,有效地杜绝了部分线索存而不查、存而不用、的现象,提高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线索成案率。
  3、完善举报线索研判、评估机制
  建立以检察长为负责人的评估制度,制定评估的方法和流程,先由是控告申诉检察科对线索做出初步评估,再交由主管检察长审阅,最后由检察长做出最终结论。控告申诉检察科在进行评估时要召开评估会议,对零散的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将模糊的线索清晰化,特别是从只言片语或琐碎的细节中找出突破口,从线索反映的问题的合理性、可能性入手,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对查处必要性、查处时机、查处方式等进行初步评估,理性分析后确定线索处置方案。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运用各种信息,使举报线索的审查更严格,评估更科学。
  4、严格落实奖励机制,积极营造举报氛围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通过落实奖励机制,可以使举报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又可以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举报氛围,进一步推动举报机制的良性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乘坐公共交通车船卫生管理的通告

重府令第76号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及站场的清洁卫生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含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索道、客运缆车、客运电梯、轮渡等)以及利用公共交通站场的乘客和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清洁卫生。

二、乘客以及利用公共交通站场的公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车船内外乱吐痰、乱扔废弃物;

(二)不准在车产倾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三)不准在车船内及等候车船的厅(室)内吸烟;

(四)不准赤膊乘坐车船;

(五)不准携带脏、臭、腐烂物品和恐吓性动手乘坐车船;

(六)不准在车船厢体内外及站亭等施放上擅自张贴广告、标语或乱涂乱画。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二)、(六)项规定的,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张挂乱涂写户外宣传品的通告》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元-50元的罚款。

四、公共交通车船司乘人员和站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自身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从严处罚。

五、本通告由重庆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车船卫生的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1995年8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