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检定规程》等3项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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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检定规程》等3项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52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检定规程》等3项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烟草专用吸烟机风速仪检定规程》等3项行业计量检定规程,业经国家局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9月16日起实施。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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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5年4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不含市辖县)、乡(镇),到其他地区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雇用、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公民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暂住人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居民家中居住的,由暂住人或者户主携带被居住户户口簿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其中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二)租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携带户口簿或者房产证带领暂住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自建、自购房屋居住的,由暂住人携带房产证或者住房证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四)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内部或工地现场居住的,由留宿单位登记造册后,统一携带暂住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五)被劳改、劳教的人员经批准回家暂住的,由本人携带劳改、劳教机关证明,在到达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六)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行业居住的,按照旅馆业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旅客住宿登记;
(七)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暂住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 《暂住证》应根据暂住人申请注明有效期,但一次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住人逾期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在《暂住证》有效期期满以前十日内到签发原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经过一次延期仍需继续暂住的,应重新申领新证。
暂住人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证》遗失、损毁的,应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补领新证。
第九条 领取《暂住证》缴纳工本费。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劳务、经济活动的,缴纳管理费。
管理费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管理暂住人口,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公安、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合法居住和办理权益事务的有效证件。
暂住人口应在离开暂住地以前三日内申报注销暂住户口,交回《暂住证》。
第十一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和管理;
(二)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组织,制定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
(四)保护暂住人口合法权益;
(五)定期统计、核查暂住人口,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刁难暂住人口。
第十四条 暂住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注销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
(二)不得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
(三)随身携带《暂住证》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五条 对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暂住人口管理费的。
第十七条 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缴销《暂住证》的;
(二)故意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的;
(三)拒绝查验《暂住证》的;
(四)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
(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修改为“暂住人口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缴销《暂住证》的;
(二)故意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的;
(三)拒绝查验《暂住证》的;
(四)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
(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995年4月7日

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粮食丰收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78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充裕、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促进全年粮食丰收和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特制定印发本工作要点。

  一、认清形势,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发展基数和生产成本高、气候条件和市场变化不确定等诸多挑战,新的形势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是新形势下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本要求,是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也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1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求是:防止假劣农资进村入户,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针对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农资打假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继续开展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农资打假工作牵头的职责,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行政许可管理,加大农资市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扩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范围,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案件,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工信部门要全面清查核发的核准文件和批准证书,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坚决收回核准文件和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犯罪行为,对大要案和发现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黑窝点”、“黑工厂”、“黑作坊”,提前介入,协助、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鉴定检测工作。工商部门要认真清理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销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农资违法广告、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大保护农资商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力度。质检部门要依法查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资产品的无证生产行为,严格核发农资产品生产许可证,加强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督促所属企业加快实施“新网工程”,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监督保证体系,把好进货、销售、库存关,扩大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覆盖面,防范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措施

  (一)强化生产企业资质监管。各级农资生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主体的资质审查,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把好生产源头关。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经发放的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进行全面的跟踪核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拒绝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各级农资经营主管部门要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经营农资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规范农资物流运输等行为,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变相经营农资,重点加强流动摊贩监管。继续深入开展“打假保春耕、保秋播”、“农资打假下乡”、“红盾护农”、“打四黑除四害”等行动,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农资质量监测。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区域、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工作,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实现质量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并及时追溯造假售假源头,端掉造假售假窝点,对已流入市场的,查清销售渠道和销售去向,严防假劣农资进入生产领域。要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四)强化假劣农资案件查处。要做好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建立假劣农资涉案线索移送机制,调动一切因素,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要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对于每一个涉案线索,都要追根溯源,做到查不清源头的绝不放过,端不掉制假售假窝点的绝不结案,对于犯罪分子,要坚决绳之于法,切实从根源上治理假劣农资问题。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一查到底。对于社会影响巨大、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及时查清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完善查处大要案激励机制,争取财政支持设立大要案的专项补助经费,支持并奖励查办大要案。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五)强化农资广告监管。进一步加大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广告,防止虚假广告误导农民。针对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推销农资的新情况,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规范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鼓励并支持大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构建新型农资经营服务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推进农资综合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采集、评价、监管体系,实行农资监管部门网上实时审核和监管,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强化诚信建设,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指导农民选购放心农资,科学使用农资,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完善机制,实现长效监管

  (一)推行市场准入机制。通过依法实施企业登记审查、年检验照和经营主体准入备案,全面清理、审查农资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合格的农资经销单位按照一户一档建立档案;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特别是对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无证、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认真清查农资经销单位经营的农资,应当通过登记、审定才能上市的农资要认真查对许可证等信息;建立经营警示和问题产品“黑名单”公示的追踪监控机制,依法严惩经营假劣农资行为,同时向社会公示。

  (二)坚持“检打联动”机制。加大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要重点监测,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农资购销旺季要加强对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巡查,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健全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反馈和共享机制,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预防,前移市场监管关口,通过及时发布消费警示,责令停止销售和产品召回等措施,确保问题农资不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假劣农资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监管“黑名单”进行重点跟踪监管,提高监管的力度和密度。

  (三)完善农资打假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通报涉案线索,积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跨省案件,要建立省际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督促各省强化假劣农资案件信息通报、跨省案件协调查处等制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防止和纠正治标不治本问题。进一步健全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市场整治工作目标任务、重大案件查处、部署协调重大市场整治行动等工作。

  四、强化保障,落实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各地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体系。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印发工作文件,全面安排部署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突出关键环节,明确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目标考核,将任务分解和落实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增强打假的主动性,杜绝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将农资打假工作经费和农资案件查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农资打假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执法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进一步巩固并提高农资打假的效果。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部门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严堵执法漏洞。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送放心农资下乡”、“送科技下乡”和“送法下乡”等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能力,增强农资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对工作出色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继续加大制售假劣农资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确保对制假售假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震慑不法分子。


附件:
农办质〔2012〕10号(全部).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pzlaq/201203/t20120306_24977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