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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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4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实施“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0厅1字2〔324050607〕8393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是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事业单位(副厅级)。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委托,统一管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的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使用、运营和审定支付待遇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和基金转移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管理社会保险记录、档案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全区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保值增值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四)组织全区社会保险费率的测算工作,负责全区养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以及特殊照顾人员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导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五)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参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六)承担全区社会保险信息、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运行管理、网络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区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制度。
  (八)负责经办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自治区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内设7个处级机构,为正县级。
  (一)办公室
  (二)社会保险业务部
  (三)财务部
  (四)信息网络管理部
  (五)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六)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七)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拟定事业编制80名,基金财务会计、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50%,局领导职数4名(其中副厅级1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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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划转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抓紧工作,将申请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报告和有关材料,于1997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本通知下发后,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5〕1387号)同时作废。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做好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部分(扣除已经偿还、豁免和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基金和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性基金。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中央对企业的投资。由于确立出资人的工作尚未进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可暂按下述办法处理,待出资人代表问题统一研究确定后,再按规定办理。
(一)凡未改制的企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可暂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单位代行出资人职能。其中,对原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专用投资室项目),暂由财政部专用投资室代行出资人的职能;
(二)已改制的企业,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出资人,在审批时另行确定。
四、企业应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1979年至1988年国家安排中央级“拨改贷”投资的分年计划安排情况及批准文号(专用投资室项目须提供中央级“拨改贷”计划文件的复印件)、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分年使用和还贷情况,包括1979年至1996年12月20日止企业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归还本息、批准豁免情况和本息余额情况,并附建设银行经办行出具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对帐单;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或资产评估情况(具体要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建设银行经办行的审核签证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意见(财务隶属关系在地方的国有企业要先加盖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章)、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后,企业按财务规定已将中央级“拨改贷”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但未将此利息归还建设银行的,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审核时,应督促归还建设银行,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
(三)凡已改制的企业,必须提供公司股东大会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及重新配股的初步意见。
(四)企业联系人姓名、单位及电话。
(五)申报材料上报份数为:国家计委2份、财政部2份。
五、为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原下达投资计划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积极配合各有关建设银行分行及经办行,认真清理、核对本地区、本部门中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企业的本息余额情况,并将所有申请企业的材料集中并分类汇总后分批上报审批。专用投资室的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初审同意后直接上报;其它企业,由原下达中央级“拨改贷”投资计划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审批。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批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同时抄送有关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和经办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对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各地区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各部门要通过全面清查,将其本金、利息余额数及不申请的原因等材料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六、对地方和中央共同投资的国有企业,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原则上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应将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也转为国家资本金,由地方相应的出资人管理,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七、对于一部分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还贷能力,濒临破产但仍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的企业,应先申请办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兼并、出售或破产等手续。
八、由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是中央预算内资金,对个别安排给集体企业的“拨改贷”资金,其本息余额应按期归还,不办理转国家资本金的手续。
九、关于财务处理问题。企业收到有关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以下工作:
(一)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尽快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手续。
(二)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财政部财基字〔1995〕747号、财会字〔199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帐务处理完毕,企业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协议)同时终止。
(四)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财工字第295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
996〕财预字25号以及财政部其它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润、红利、股利等)、企业所得税的收缴工作。同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国资企发98号的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十、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略)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标[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近十多年来,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在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大中城市中盲道、坡道等大批无障碍设施的建成和使用,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我国多数城市无障碍设施的数量和水平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新建的无障碍设施设施把关不严,原有设施改造迟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亟待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

  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其中24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各地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3、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有关部门要对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市政管理部门应对接收设施中无障碍设施的位置、规格、质量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5、住宅小区和小城镇的建设中,无障碍设施要与其他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6、要切实加强对在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规范》中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快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各地要科学制定原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要以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为重点,确定目标,落实责任制,逐步实施。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的要制定维修、改建计划。在对现有城市道路进行改造时,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各地应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工作,同时采取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加大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投入,使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

  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做好无障碍设施与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协调;处理好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与建筑物其他设施的衔接关系,做好街区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工作。

  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养护维修单位,应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有关部门应把无障碍设施的维护情况作为考核养护、维修单位工作和拨付资金的重要指标,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完好。

  3、城市建设、市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被破坏的现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上述现象的处罚。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定期组织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予以查处。

  四、积极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

  各级建设、民政、老龄、残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的通知》,认真组织开展好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创建活动,并做好辖区内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街、单位)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促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开展。

  五、做好《规范》的培训工作,提高执行《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各级建设、民政、老龄、残联等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组织好对《规范》内容和技术要求的学习。要制定计划,2年内分期分批完成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残疾人和老龄工作的同志以及做无障碍设施建设具体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从事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及施工、监理、验收工作的人员熟悉《规范》,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熟练掌握《规范》,以增强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

  六、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关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级建设、民政、老龄、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工作,把利用“助残日”等所开展的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把宣传、教育与处罚结合起来,以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关注、支持、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