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佛山市开展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电力供需矛盾异常突出,全市已在1月份开始实施大规模的错峰用电。随着气温的逐步升高,即将迎来新一轮的用电高峰。为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意识,大力开展节约用电和节能降耗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制定佛山市迎峰度夏节约用电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节约用电,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用电量的逐年增加,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已成为重要的课题。节约用电,将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符合环保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利于减轻我市电网的负荷压力,缓解能源短缺状况;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节约用电工作的开展非常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大力宣传节电法律法规,积极推广节电常识和经验
1、市经贸局、广电集团佛山供电分公司、市科协、佛山日报等单位联合向全市发出节约用电倡议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及节电先进典型和经验,让依法节能、积极节电的观念和常识进入各行各业和每个家庭。
2、各新闻媒体当前要突出宣传节约用电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营造浓厚的节电氛围,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科学用电、安全用电、有序用电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的意识。
3、市科协和供电分公司组织制作节电科普小册子和宣传画,发放至各企业、学校和商场等基层单位及各居民小区,积极扩大宣传效果。
4、大力提倡制冷空调设置上调1~2摄氏度,人人节约用电。让依法节能、节电的意识进入各行各业和每个家庭,形成全社会节能、节电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节约用电水平。
(二)加强基础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抓好节电基础管理是企业节能降耗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一般企业要配备节电管理人员,重点用电企业应落实专门机构管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用电定额、能源计量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各主管部门在做好组织和督促工作的同时,工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峰谷电价差,合理调整各时段的用电负荷,提高用电负荷率,减少成本和增加效益。
(三)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监测和考核工作
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工作,是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一项举足轻重的措施。要求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要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主要产品单位电耗,提高用能水平和经济效益。并要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用电平衡技术测试,企业要根据电平衡测试结果,及时制订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对那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应淘汰用电设备的企业,督促其进行整改。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现阶段对没有能源条件支撑的钢铁、造纸、水泥、电镀、印染、冶炼、化纤等高耗电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根据网供电量平衡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其扩建报装。对新报装的其它电力用户要按规定配置足够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对未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或配置容量不足的用户,电力部门不予验收供电。电力部门还要加强对用户功率因数的核查,并按规定奖惩。
(四)积极推广使用节电新技术
要以管理为基础,以节能技改为突破口,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和新设备。工业企业尤其是耗电大户要抓好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改造低效耗能的设备、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积极改用太阳能、蒸汽制冷、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等节能工作。
(五)切实抓好社会节电措施的落实
“节约用电,人人有责”,并非仅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认真落实措施,变口号为自觉行动,实现社会节电。首先,各机关单位要带头做好节约用电的表率,要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节约用电的相关规定,及时关停空调、电脑、电灯等用电设备,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其次,各工业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节电规划,大力推广应用节电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开展节约用电的同时,要合理组织生产,科学利用电能,充分利用电网谷期多安排生产用电,减轻电网高峰压力,降低生产成本,并做好能耗管理、节电改造等工作。第三,各宾馆、酒楼、商场等第三产业要积极开展各项节电宣传和节电改造活动。对中央空调配套的主要风机、水泵未采用变频调速等先进节电技术的单位,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做好节电技改工作。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期,要尽量减少使用制冷设备,严格控制制冷空调负荷,确需开启空调的,要合理设置空调温度,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第四,每个家庭都要加强节电意识,做到人走关灯,要多用节能灯具,多用节能家电,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每度电。第五,公共场所要狠抓节电措施的落实,在晚峰期间(18时30分-21时30分),所有城市景观照明、城市光亮工程、悠闲活动广场等减少照明用电50%(重大节、假日除外);各娱乐场所、酒楼减少30%的霓虹灯或照明用电;商业类、住宅小区的所有霓虹灯一律关停。各行政事业单位,晚上一律关闭景观照明。同时,要加强路灯管理,控制路灯照明时间。
(六)继续加强错峰用电和顶峰发电的管理
各区要继续加强错峰用电的管理,供电部门要加大错峰用电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加快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进度,实现用科学手段进行错峰用电的管理,对违反错峰用电的坚决执行相应的停电处罚措施。各地方电厂要组织力量,加强机组的管理和检修工作,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坚决服从调度部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顶峰发电。
三、组织管理
(一)节约用电是一项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事业,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节约用电的实施主体是全市范围内所有用电单位和家庭,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电大户为重点考核单位。
(二)由市经贸局、市科协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广电集团佛山供电分公司、电建集团等组成佛山市节电工程指导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主要由市经贸局电力资源科会同佛山供电分公司市场及客户服务部负责。
(三)各区经贸局要会同本区供电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区的节电工作。各企业要明确负责部门和人员,以有效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节电工作。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于2000年1月15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
第六条 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尽的职责。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成为战时参战支前和平时应付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快速动员力量。
第八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战备执勤和军事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九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乡(镇)、街道应当设立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
第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实行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从人民武装学校毕业生和退出现役的军官中选配,也可以从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其他人员中选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录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营;城镇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已经配备民兵专业技术装备、器材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电信、交通、卫生、工程等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的规定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战备重点乡(镇),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规定,建立民兵应急分队。
第十五条 预备役部队的编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分预任军官和预编士兵,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兵、基干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中选配。
第十六条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办理出队、入队和转队工作。
基干民兵、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外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定期与所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联系,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必须按期归队。
第四章 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拟编入基干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进行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现实表现的考察,保证其政治合格。
第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增强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十九条 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教育纳入军事训练计划,与军事训练统一实施;其他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结合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登记、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五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军事训练任务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军事训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参加军事训练人员提供条件。
第二十二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一般集中在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基地进行。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修建。民兵的军事训练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管理,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基地由预备役部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误工补贴,按照均衡负担的原则解决,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二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同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重点战备地区和重要目标;
(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三)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配合部队作战或者独立作战,担负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战备执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不得拒绝、逃避执行战备执勤任务。
第七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武器装备。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配备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库(室),并配备必要的守护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库(室)列为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第三十条 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防止损坏、丢失、被抢、被盗,保证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公民拒绝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者进行预备役登记,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而拒绝建立的,或者阻挠民兵、预备役人员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扰乱民兵、预备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