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债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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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债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外债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95)汇资函字第0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财政部、经贸部、人行、农业部,在京中央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海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中国钢铁投
资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在京各租赁公司:
目前有关单位上报的外债统计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给我们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保证外债统计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在国家宏观决策和调控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将上报外债数据的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1、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必须每月8日前将上月外债数据软盘以及打印出的余额简表和外债一览表等同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对外担保报表、外债余额简表(快报)要求不变。
2、各在京中央金融机构等外债单位必须按照我局规定,按时上报有关外债数据(包括外债签约表、反馈表、余额简表等)。
3、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债数据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这项工作。对该项工作消极应付,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单位,我们将予以通报批评。



199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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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期限(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届满,省人民政府取消、新增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市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我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取消22项,新增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或实施主体20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删除;对新增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增加;对调整的行政许可实施项目,在《目录》中予以修改。取消、新增、调整后,本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为357项。现将取消、新增、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2项)

   2、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项)

   3、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0项)

附件1: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22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市经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项

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6项

3

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选址审批
市建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5项,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
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6项

5

国、省、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等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4项


6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进行有碍通行安全等活动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5项


7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审批
市公安消防支队
市政府第95号令第59项


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税前收回投资审批
市财政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68项


9
用人单位录用登记
市劳动保障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78项

10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83项


11

国家、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改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84项


12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经营活动或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餐饮设施审核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1项


13


在航道内打捞沉没物、漂流物审批
长沙海事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20项


14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水利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49项


15
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许可
市绿化委员会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63项

16
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2项

17


对城市已建微波通道有影响的高层建筑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报建审批
市无委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48项



18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

市政府农村工作部门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49项


19

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5项


20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6项


21

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7项


22

名片印刷企业设立、兼营、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市新闻出版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58项




附件2: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市级行政许可

实施项目目录(2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市园林局


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市气象局







附件3:

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

实施项目目录(20项)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 注

1
测绘单位资质(乙、丙、丁级)初审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79项

2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5项


3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6项


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7项



5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8项

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99项

7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0项

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1项

9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核
市交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2项

10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长沙海事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05项

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35项

12
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审批
市文化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183项

13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69项

14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4项

15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认定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7项

16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8项

17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市拆迁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279项

1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市人防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08项

19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卫生局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34项

20
改建、扩建、重建(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市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局承办)
市政府第95号令第374项


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义初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保障外来人员和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人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郑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下同)的就业管理。

外地专家、教授等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来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工作,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外籍人员在本市从业,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临时务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来人员就业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遵守市民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外来人员管理措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实施。

市内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

公安、计划生育、建设、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经济联络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外来人员就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就 业 管 理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市属及市属以上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

(二)国家、省、外地驻郑机构和招用非军籍外来人员的驻郑部队;

(三)市属及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四)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五)在市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其他企业。

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的管理,由其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就业前,应当参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就业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法律知识、安全知识、治安管理和市民道德规范等内容。

第九条 外来人员在本市就业,应当持下列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一)身份证或暂住证;

(二)就业前培训证明;

(三)已婚育龄人员的婚育状况查验证明。

外来人员在参加就业培训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必须从已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人员中招用。因特殊需要招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后10日内为被招用人员代办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政府规定用于安置本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不得招用外来人员。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就业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应当依法与被招用的外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招用后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外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外来人员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招用的外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外来成建制单位从事建筑、安装、装修、维修、搬运、装卸等业务,需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郑证明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集体就业证。外来单位进入本市后新招用的外来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三章 服务与保护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服务工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外来人员为本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被授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办理户口迁郑手续。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申请办理有关证件,手续齐全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刁难。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治疗,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和抚恤金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已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与外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应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外来人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确保外来就业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向外来人员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向外来人员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在办公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超出标准收取费用的,外来人员有权拒缴,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招用人数每人处以200元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外来人员就业证,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为外来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

(二)克扣或拖欠外来人员工资和福利的;

(三)未按规定为外来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或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外来就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市)、上街区外来人员就业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适用范围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16日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