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广泛开展群众歌咏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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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广泛开展群众歌咏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广泛开展群众歌咏活动的通知

(文社图发[20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庆祝活动中,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歌咏活动,热情讴歌了党的光辉历程和丰功伟绩。近日,李岚清同志为此发表了题为《广泛开展群众歌咏活动,大力推动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文章,充分肯定了“七˙一”前后各地开展群众歌咏活动的做法,高度概括了当前群众歌咏活动的意义和特点,深刻阐述了群众歌咏活动的巨大作用,并对今后开展群众歌咏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李岚清同志对群众歌咏活动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群众性歌咏活动,大力推进先进文化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群众歌咏活动的认识。群众歌咏活动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经久不衰的艺术魅力,是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方式,是用先进文化占领思想文化阵地的重要手段。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群众歌咏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歌咏活动,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众歌咏活动的领导,把开展群众歌咏活动当作用先进文化占领群众文化生活阵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大中小学校、部队以及工青妇、文联等群众组织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推动群众歌咏活动健康发展。要认真总结当地群众歌咏活动特别是今年庆祝建党80周年群众歌咏活动的经验,探索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应措施和管理办法,使之保持积极向上的良好发展势头。充分利用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等有利时机认真组织和开展好群众歌咏活动的同时,还要把这项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使之成为社区文化、农村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文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把开展群众歌咏活动与加强社会文化的基本阵地、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基本活动方式的建设任务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益性群众文化网络。各级文化系统的领导干部不仅思想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而且要身体力行,带头积极参加群众性的歌咏活动。

三、各级文化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努力创作出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歌曲,为提高群众歌咏活动的艺术水平发挥积极作用。艺术院校、专业文艺团体和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业务工作,充分发挥组织、辅导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普及群众歌咏活动相关知识,抓紧培养出一批群众歌咏活动急需的作词、作曲、指导、指挥等方面的骨干人才,推动群众歌咏艺术的繁荣发展。

四、各级各地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对群众歌咏活动要加强引导,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现有文化设施积极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群众歌咏活动,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活动的愿望和要求。要充分利用城市广场、公园社区、剧场影院、校园课堂和田间地头、军营哨所等场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歌咏活动吸引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群众参加。尤其要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鲜明的群众性大合唱、表演唱等活动。要重视老年歌咏活动,并坚持每年集中举办一届老年合唱节,活跃老年文化生活。要通过文艺汇演、歌咏比赛、作品评选等方式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推广优秀作品,积极推动群众歌咏活动的健康发展。

五、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歌咏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文化部门要扎扎实实、持之以恒地推进这项工作。要制定长期规划,同时也要分阶段作出具体部署。在办好已有的群众歌咏活动的基础上,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适合于群众歌咏活动演唱的新曲目创作和评选活动、优秀曲目推荐活动、理论研讨活动,把普及艺术歌曲和开展群众歌咏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明年适当时候,将组织一次规模较大的群众歌咏活动。

六、各级文化部门在积极开展群众歌咏活动的过程中,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同时要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多办事,杜绝铺张浪费的现象。

群众歌咏活动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是群众文化生活中的一个方面。要通过广泛开展的群众歌咏活动,引导和带动其它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的发展;通过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艺活动,调动、凝聚、发挥人民群众的热情、智慧和力量,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文化部 二OO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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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死亡后特殊津贴可否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死亡后特殊津贴可否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死亡后可否计发一次性抚恤的请示》[沪民优(92)第10号]收悉。经商人事部、财政部,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政府给部分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属于基本工资范围,不应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1992年6月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市奖励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奖励委下设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机构,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专利奖;

(六)标准奖。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一)在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显著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发明专利,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以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重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申报评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市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深圳市技术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只设一个等级。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采取自行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种方式接受评奖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公务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集中受理、分类评审的原则,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奖励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办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三)市奖励办审核评审结果,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建议;

(四)市奖励委审定拟奖名单;

(五)市奖励办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六)市奖励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申请单位、评奖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八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组织,由市奖励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推荐人、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推荐资格或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市奖励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市奖励办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3月17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52号)、2008年12月25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