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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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91号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及时印发和正确填写,根据国家局第8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印制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式样,近期将免费邮寄给你们。由中央财政负担印制费用的煤矿企业、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将由国家局按照实际需要数量统一印制发放。

  二、由各省(区、市)负责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委托煤炭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印制。煤炭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在证书格式、质量、价格、防伪以及印制时间等方面均能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颁发工作的要求。具体事宜,请速与煤炭工业出版社印刷厂联系(认购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自行安排印制,但自行印制证书的规格式样、纸张质量、统一编号和防伪标志等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局的要求执行。

  三、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说明》填写有关内容、事项。如有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有关专业司联系。

附件:1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说明
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认购单


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说明


  一、编号:

  1.圆括号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简称,如山东省填写“(鲁)”。

  2.“MK”代表煤矿企业,“FM”代表非煤矿矿山企业,“WH”代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YH”代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MB”代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JZ”代表建筑施工企业。

  3.方括号内填写颁发许可证的年份,如“〔2004〕”。

  4.方括号后填写许可证的流水编号,该编号由各级发证机关根据应发许可证的企业的数量编排,但最多不超过六位数。

  二、单位名称:填写领取许可证的单位。

  三、主要负责人:填写领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地址:填写领证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所在地为城镇的,应当写明单位所在的街道和门牌号码。

  五、经济类型:按照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六、许可范围:

  1.正本:填写领证单位所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包括煤炭开采、非煤矿产资源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2.副本:从事煤炭和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的,写明开采的具体矿种,如“烟煤开采”、“黄金开采”;从事建筑施工的,写明工程的种类,如“土木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建设”;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写明生产的具体产品,如“盐酸生产”、“烟花生产”、“民用炸药生产”。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副本上写明生产(建设)活动所采用的方法或工艺等内容。

  七、有效期:从颁发许可证的当年当月当日至三年后的当月当日。

  八、发证机关:加盖各级发证机关的公章。

  九、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需要填写的文字、数字,一律使用规范的铅印体,不得手工填写。填写错误的,应当销毁,不得涂改。



附件2

《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购单(第一联)

公章 年 月 日

认购单位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费(元/个)
数量(个)
费用(元)

正 本




副 本




费用合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购单(第二联)

公章 年 月 日

认购单位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费(元/个)
数量(个)
费用(元)

正 本




副 本




费用合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注:煤炭工业出版社印刷厂,联系人:张震东,联系电话:010-84612887或8461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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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学用结合,注重实效。

第二章 任务、对象和形式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一)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使其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促使青少年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第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轮训班,利用业余、农闲时间集中学习、宣讲,鼓励自学;
(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专栏和报刊、墙报、黑板报法制宣传栏目,制作放映法制影视剧及幻灯等作品;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制演讲、文艺演出等活动;
(四)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以根据少数民族特点,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晓的语言文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省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编定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材。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
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学校的教学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做到有教学计划,有学习教材,有任课教师,有考试或考核。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私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或考核。
第十五条 公安、劳动等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暂住人口和待业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村(居)民宣传法律常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有录用、任免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机关,应当对拟录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录用、任命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实行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法律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颁发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其他人员的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颁发。
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由省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地区、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主要负责人要写出限期改正的保证书,并不得评为当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集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2003年9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本委发[2003]6号),市政府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13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

│序号│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

│ 1 │ 本政发 │本溪市治安联防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8月11日 │

│ │[1992]41号│ │ │

├──┼─────┼────────────────────┼───────┤

│ 2 │ 本政发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94年5月21日 │

│ │[1994]15号│ │ │

├──┼─────┼────────────────────┼───────┤

│ 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月16日 │

│ │ 第12号 │ │ │

├──┼─────┼────────────────────┼───────┤

│ 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实施《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94年5月20日 │

│ │ 第13号 │ │ │

├──┼─────┼────────────────────┼───────┤

│ 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5月22日 │

│ │ 第17号 │ │ │

├──┼─────┼────────────────────┼───────┤

│ 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 1997年4月7日 │

│ │ 第42号 │ │ │

├──┼─────┼────────────────────┼───────┤

│ 7 │ 本政办发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1997年6月19日 │

│ │[1997]43号│充内容 │ │

├──┼─────┼────────────────────┼───────┤

│ 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2日 │

│ │ 第43号 │ │ │

├──┼─────┼────────────────────┼───────┤

│ 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1997年5月13日 │

│ │ 第45号 │ │ │

├──┼─────┼────────────────────┼───────┤

│ 1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 1998年9月7日 │

│ │ 第57号 │ │ │

├──┼─────┼────────────────────┼───────┤

│ 1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5日 │

│ │ 第62号 │ │ │

├──┼─────┼────────────────────┼───────┤

│ 1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4日 │

│ │ 第66号 │ │ │

├──┼─────┼────────────────────┼───────┤

│ 1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 │2000年9月30日 │

│ │ 第71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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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

├──┼─────────────────────────┼──────────┤

│ 1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81]34号 │

├──┼─────────────────────────┼──────────┤

│ 2 │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新建工交企业工厂(点)和新上│本政发[1981]75号 │

│ │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 │

├──┼─────────────────────────┼──────────┤

│ 3 │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的紧急通知 │本政发[1981]132号 │

├──┼─────────────────────────┼──────────┤

│ 4 │关于颁发《本溪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本政发[1982]45号 │

│ │知 │ │

├──┼─────────────────────────┼──────────┤

│ 5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本政发[1983]1号 │

│ │》的通知 │ │

├──┼─────────────────────────┼──────────┤

│ │印发《关于工交全民所有制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 │

│ 6 │办法》、《关于国营商业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本政发[1983]15号 │

│ │法》、《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 7 │关于公布《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37号 │

├──┼─────────────────────────┼──────────┤

│ 8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公费医疗、劳保医│本政发[1983]64号 │

│ │疗部分医疗项目按成本收费的实施方案》 │ │

├──┼─────────────────────────┼──────────┤

│ 9 │颁发《关于贯彻〈辽宁省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条例(试│本政发[1983]142号 │

│ │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 10 │批转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市保险公司制定的《本溪市城│本政发[1983]153号 │

│ │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 11 │关于批转《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164号 │

├──┼─────────────────────────┼──────────┤

│ 12 │关于颁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条例》等五│本政发[1984]76号 │

│ │个规定的通知 │ │

├──┼─────────────────────────┼──────────┤

│ 13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本政发[1984]100号 │

│ │)》的通知 │ │

├──┼─────────────────────────┼──────────┤

│ 14 │印发《关于扶持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本政发[1985]20号 │

│ │的通知 │ │

├──┼─────────────────────────┼──────────┤

│ 15 │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本政发[1985]69号 │

├──┼─────────────────────────┼──────────┤

│ 16 │印发《本溪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本溪市│本政发[1986]27号 │

│ │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17 │关于实行《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关│本政发[1986]40号 │

│ │于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的通知 │ │

├──┼─────────────────────────┼──────────┤

│ 18 │印发《本溪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本溪市违反劳│本政发[1986]42号 │

│ │动安全法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19 │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6]79号 │

├──┼─────────────────────────┼──────────┤

│ 20 │关于认真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本政发[1987]50号 │

│ │的通知 │ │

├──┼─────────────────────────┼──────────┤

│ 21 │本溪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管理暂行办法 │本政发[1987]56号 │

├──┼─────────────────────────┼──────────┤

│ 22 │印发《本溪市矿产资源管理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87]69号 │

├──┼─────────────────────────┼──────────┤

│ 23 │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 │本政发[1987]76号 │

├──┼─────────────────────────┼──────────┤

│ 24 │印发《本溪市环球商场管理服务费收取使用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8]13号 │

├──┼─────────────────────────┼──────────┤

│ 25 │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本政发[1988]28号 │

│ │办法》的通知 │ │

├──┼─────────────────────────┼──────────┤

│ 26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本政发[1988]62号 │

│ │知 │ │

├──┼─────────────────────────┼──────────┤

│ 27 │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88]68号 │

├──┼─────────────────────────┼──────────┤

│ 28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25号 │

├──┼─────────────────────────┼──────────┤

│ 29 │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89]27号 │

├──┼─────────────────────────┼──────────┤

│ 30 │关于批转《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本政发[1989]43号 │

│ │的通知 │ │

├──┼─────────────────────────┼──────────┤

│ 31 │关于印发《本溪市物价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61号 │

├──┼─────────────────────────┼──────────┤

│ 32 │关于印发《本溪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81号 │

├──┼─────────────────────────┼──────────┤

│ 33 │关于印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99号 │

├──┼─────────────────────────┼──────────┤

│ 34 │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政发[1990]23号 │

│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35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30号 │

├──┼─────────────────────────┼──────────┤

│ 36 │印发《关于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本政发[1990]32号 │

│ │通知 │ │

├──┼─────────────────────────┼──────────┤

│ 37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本政发[1990]62号 │

│ │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38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本政发[1990]63号 │

│ │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39 │关于印发《本溪市会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聘任的试│本政发[1990]69号 │

│ │行办法》的通知 │ │

├──┼─────────────────────────┼──────────┤

│ 40 │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96号 │

├──┼─────────────────────────┼──────────┤

│ 41 │印发《本溪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90]100号 │

├──┼─────────────────────────┼──────────┤

│ 42 │印发《本溪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108号 │

├──┼─────────────────────────┼──────────┤

│ 43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0]126号 │

├──┼─────────────────────────┼──────────┤

│ 44 │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基│本政发[1990]128号 │

│ │金地区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45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1]5号 │

├──┼─────────────────────────┼──────────┤

│ 46 │印发《本溪市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本政发[1991]20号 │

│ │知 │ │

├──┼─────────────────────────┼──────────┤

│ 4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规定》│本政发[1991]41号 │

│ │的通知 │ │

├──┼─────────────────────────┼──────────┤

│ 48 │关于强化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本政发[1991]64号 │

├──┼─────────────────────────┼──────────┤

│ 49 │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审批管理的通知 │本政发[1992]4号 │

├──┼─────────────────────────┼──────────┤

│ 50 │关于印发《本溪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本政发[1992]6号 │

│ │知 │ │

├──┼─────────────────────────┼──────────┤

│ 51 │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2]15号 │

├──┼─────────────────────────┼──────────┤

│ 52 │印发《关于一中地下停车场东部出口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本政发[1992]21号 │

│ │定》的通知 │ │

├──┼─────────────────────────┼──────────┤

│ 53 │关于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本政发[1992]23号 │

│ │办法的通知 │ │

├──┼─────────────────────────┼──────────┤

│ 54 │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本政发[1992]47号 │

│ │通知》的通知 │ │

├──┼─────────────────────────┼──────────┤

│ 55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小学校办产业的通知 │本政发[1992]50号 │

├──┼─────────────────────────┼──────────┤

│ 56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补充决定 │本政发[1992]52号 │

├──┼─────────────────────────┼──────────┤

│ 5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本政发[1993]18号 │

│ │题的意见》的通知 │ │

├──┼─────────────────────────┼──────────┤

│ 58 │关于印发《“八五”后两年加速本溪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本政发[1994]1号 │

│ │见》的通知 │ │

├──┼─────────────────────────┼──────────┤

│ 59 │印发《关于筹措资金,加速本溪经济发展的几点意见》的│本政发[1994]4号 │

│ │通知 │ │

├──┼─────────────────────────┼──────────┤

│ 60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映预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4]8号 │

├──┼─────────────────────────┼──────────┤

│ 61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本政发[1994]34号 │

│ │施方案》的通知 │ │

├──┼─────────────────────────┼──────────┤

│ 62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溪湖老城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政发[1995]30号 │

├──┼─────────────────────────┼──────────┤

│ 63 │关于转发《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政发[1995]39号 │

│ │》的通知 │ │

├──┼─────────────────────────┼──────────┤

│ 64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本政发[1995]41号 │

│ │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 65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试行意见│本政发[1995]48号 │

│ │》的通知 │ │

├──┼─────────────────────────┼──────────┤

│ 66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6]30号 │

├──┼─────────────────────────┼──────────┤

│ 67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本政发[1996]35号 │

│ │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 68 │关于印发《本溪市购房预定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6]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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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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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关于加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本政发[1997]17号 │

│ │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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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印发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政发[199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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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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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印发关于在全市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若干规定的通│本政发[1999]7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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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本政发[1999]14号 │

│ │作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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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印发本溪市城市居民采暖费收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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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关于封锁牲畜口蹄疫疫病区的命令 │本政发[199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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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0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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