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46:59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

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各类企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

  一个时期以来,广大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执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但由于基础工作薄弱,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责任措施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致使各类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煤炭行业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种有效方法。安全质量标准化借鉴了以往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经验,同时又赋予了新的内涵,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企业各个生产岗位、生产环节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企业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满足职工群众安全、文明生产的愿望。

  安全质量标准化突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调安全生产始终是企业头等重要的工作任务,要求自觉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质量标准化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必须合法、规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以及技术标准。要正确把握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质,提高对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的自觉性,把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当作关乎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群众安全利益的“生命工程”、“民心工程”,采取得力措施,把这项活动广泛开展起来,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

二、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质量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关键,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使各类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目标是:一年打基础,两年基本完善,三年初步规范,力争到2007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各类小企业达标率在50%以上;到2010年,各类企业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面貌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三、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从标准、目标、责任、控制、考核、信息等环节着手,逐步健全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

  一是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经颁布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这是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全国性标准,各类煤矿企业要按照要求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要尽快制定其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全国性标准。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各项标准,逐步形成全面完善的安全质量标准体系。

二是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提出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工作目标和措施,提出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

  三是分解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企业和企业的各个岗位,形成层层把关负责、配套联动的责任体系。

  四是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网络和监控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企业的车间、班组、岗位都要有专兼职人员,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遇到的各项问题,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

  五是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制度。要制定考核评级办法和实施细则。企业要建立每月检查、每季考评、半年总结、全年评比的安全质量考核制度。考核评价工作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严格考核,增加公正性与可信度。

  国家局将定期通报各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情况。各地也要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信息的交流,及时反映活动进展情况。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广大职工遵守标准规程的自觉性

  要发挥媒体作用,广造舆论声势。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强化安全质量意识;大力宣传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先进典型,认清本地区、本单位的差距,增强紧迫感,坚定信心,为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要着力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职工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充分发挥各级培训机构特别是企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作用,组织开展企业领导、中层干部以及安全检查员、质量验收员等特殊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培训。同时利用知识讲座、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向职工传授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技能;企业聘用新职工,必须先进行培训,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的要求后才能上岗;涉及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通过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安全文化素质,为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坚持“三个结合”,促使安全质量标准化与其他各方面工作同步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各项条款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整顿规范,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将企业各方面、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都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安全整治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安全整治的继续和深入。随着专项整治的深入,各类企业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高危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把规范安全质量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作为深入整治的重要内容,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深层次问题,把整治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通过专项整治促进标准化建设,通过开展标准化活动推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与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结合起来,同步推进。选择基础工作比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企业,进行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率先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培育以“科技兴安”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模范企业。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决定》提出的关于安全生产

  工作格局的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规划、制定政策、督促检查等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搞好协调,并做好监督监察和督促指导工作。各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立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步骤。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优先解决严重制约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问题,真正取得实际效果。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法由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予以保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督查力度,监督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淘汰那些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设备安全性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发挥典型作用,搞好分类指导。要广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学习借鉴黑龙江省及其重点煤矿企业的经验,善于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选树“样板工厂”、“样板矿井”、“样板站段”和“文明岗位”等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充分调动

  企业的积极性,把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及时发现和培养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路作用。要建立奖罚制度,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与收入分配、干部政绩考核和使用等挂钩,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区别不同行业特点,搞好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中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五)加强督促检查,把活动引向深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和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企业,加强指导监督。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提出监察整改意见,以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共同合作开发或直接采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改进企业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科技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寻找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参与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采用下列形式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
(一)向企业转让自行研究和开发的科技成果;
(二)与企业联合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并将其成果按合同的约定转化应用;
(三)许可企业使用自行研究和开发的科技成果;
(四)以自行研究和开发的科技成果作价折算股份或者投资比例,与企业资产重组,共同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型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八条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约定有关条款。
第九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并不得侵害本单位和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以其高新技术成果向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或与非公司制企业共同投资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企业的业务骨干可参股作为公司发起人。
第十二条 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侵害本单位和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二)从事军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应遵守国家关于军工单位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高等院校有教学任务的科技人员兼职,不得影响教学任务。

第三章 保障和鼓励措施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按下列规定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三)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前款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科技人员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后连续3—5年内,从新增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和项目带头人。奖励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份。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离岗创办高科技企业期间,有关单位应在下列方面确保科技人员的福利、待遇:
(一)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二)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各种保险,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依法对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国家规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经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由海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四)对列入国家和省级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项目,所开发的新产品鉴定后,自销售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核,由地方财政按照国家三年内、省级两年内将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25%返还给企业。
第十七条 重点抓好中小企业的产学研联合,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优先安排技术创新资金。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每年从技术创新资金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重点抓好产学研共建技术中心和产学研合作示范项目,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集中扶持,重点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注重科技成果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常年开展企业技术难题征集工作,并建立全省企业技术难题网站,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发挥其作为产学研合作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各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技术经济合作组织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产学研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对在产学研合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产学研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3日

劳动部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建立和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1996年3月以前,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复同意,农业部、电力部、水利部、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邮电部、煤炭部、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中医药局、船舶工业总公司、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华供销合作部社16个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
合,沟通信息、相互支持,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研究,同意将上述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文号)通知你们,请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请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实施办法》印发给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劳动部综合管理下,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按照统一步骤和程序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
定试点工作,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同意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本刊略)





19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