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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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间的友谊和合作,在国家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贸易的各个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了便利边境贸易或地区一体化而给予或将可能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缔约一方因参加或将来可能参加某个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获得的优惠;
  三、缔约一方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特殊优惠。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贸易及进出口业务,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与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授权的人员或机构所签署的协议和合同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相互为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互访。
  用于博览会和展览会的商品以及无商业价值的样品,依据有关法令免征关税。
  在符合进口国现行法律和规定的情况下,上述商品和样品可在进口国出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应参照有关商品的主要国际市场现行价格确定互换商品的作价方式。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加拉瓜共和国之间的一切支付,根据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条 为更好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应在有关商品的支付方式和运输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八条成立的政府间混合委员会来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旨在实现本协定目标的建议。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后,缔约双方应继续完成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产生的全部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决定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品清                佩德罗·布兰东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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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7〕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全市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发〔2007〕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对各区市政府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政务督查考核的情况,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情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情况。
  (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等情况。
  (三)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发布等情况。
  (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五)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情况,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七)指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对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
  (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措施,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按照《青岛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规范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情况。
  (五)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情况。
  (六)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七)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非直接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情况。
  (二)落实工作措施,制定支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协调、督导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对各区市政府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
  (一)听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资料。查阅被考核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看企业。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四)访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第九条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各部门自查为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各区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委员会成员单位同时提交本年度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各区市政府、各成员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1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小组对各区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市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被考核区市和单位的考核等级,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有关区市政府和成员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3〕11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元、梅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一:
三明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健全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结合三明市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下同)。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照国家规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有市区城镇户籍,且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下同)。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原则。三元、梅列区人民政府依据退役士兵“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属地安置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按照退役士兵的六类不同情况进行安置:(一)入伍前属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及入伍前与送兵单位有约定安置关系的,退役后回原单位或约定单位安置;(二)退役士兵父母、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到其父母、配偶的单位及单位所在系统安置;其父母单位交叉,征得退役士兵本人意见,原则上由其父母双方其中经济效益较好或有接收能力的一方单位、系统安置;(三)入伍前,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由两区政府负责安置;(四)城镇士兵在退役时,其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已撤销、兼并、转制、破产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接收安置对象,原系省、市属企业单位的子女,在市政府统一协调下,由两区政府负责安置。属区以下企业的,由两区政府负责安置;(五)入伍前经人事、教育等部门审核、登记备案确定为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征集对象,退役后由人事部门按三明市人民政府明政[1998]文232号文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六)城镇退役士兵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办法,自已找到接收单位的,可直接分配到有关接收单位安置。各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四条 有偿安置是指:按照现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分配原则,承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任务的或本人自己提出申请的,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有偿安置经批准后,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资助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区退役士兵有偿安置分别由兵役征集地的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第五条 有偿安置经济补偿标准: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按市区企业职工上年度人平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2—3倍发给,其中退伍义务兵按2倍发给,复员、转业士官在退伍义务兵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1000元;转业士官从第11年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每年度的有偿安置金数额,由两区政府测算并报市政府确定后执行。
第六条 补偿资金来源:按照所承担任务和“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有偿安置补助金。(一)凡属中央、省属单位负责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补偿资金,可以优于市定标准发给,补偿金由中央、省属单位负责;(二)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补偿资金,由原单位负责解决;若原企业破产由市财政负责解决;若原企事业单位已被改制或兼并的,市财政给予30%补助,其余部分由改制或兼并后的单位负责解决;(三)属三元、梅列两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补偿资金由区属单位和区财政负责,具体可参照市属单位办法解决;(四)退役士兵其父母、配偶均无工作单位的有偿安置补助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负担解决;(五)属省(含以上)、市、区同级的有偿安置对象父母单位交叉,其中两方的共同对象,双方各负责承担50%;退役士兵父母分别属省(含省以上)市、区不同级单位交叉的,其有偿安置费以两区政府分配下达的任务为据,由受领接收任务的单位负责。梅列、三元区财政(或政府安置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有偿安置保障基金专户,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级应承担的有偿安置资金分别划入两区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账户。
第七条 市区退役士兵有偿安置的审批、签订协议和安置金发放工作,统一由退役士兵接收地所在政府安置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士兵领取有偿安置金自谋职业后,其档案交当地区人民武装部管理或由区劳动和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随本人户口迁入所在社区管理。
第八条 退役士兵领取有偿安置金自谋职业后,享受当地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国税发[2001]11号文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不再负责其指令性安置就业。本人在2年内又通过“双向选择”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两区政府安置部门允许重新给予办理安置手续,但个人必须把领取的有偿安置金交还给原发放单位。
第九条 对市区1999年以来历年尚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且符合《暂行办法》的对象,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