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3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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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3期公报)


2003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宋爱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利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熊展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永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于庆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赵振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正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郭崇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振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杜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郭崇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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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

国家文物局


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


文物督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已于2012年2月15日经国家文物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及时汇总和公告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文物案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案件包括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
  国家文物局按本办法规定对文物案件进行公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上报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文物案件信息,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并在3日内正式行文报国家文物局: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二)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三)尚未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案件。
  第五条 文物安全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二)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文物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三)涉案可移动文物名称、数量、级别和受损情况;
  (四)案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五)案发现场和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六)其他情况。
  第六条 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二)违法相对人名称、违法性质;
  (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四)违法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失;
  (五)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案发现场、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七)其他情况。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半年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上半年于当年6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各项报表的书面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按以下形式实施公告:
  (一)专项通报:不定期对重大文物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中通报:每年6月30日前,通报上半年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年度通报: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本年度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实施的专项通报、年中通报和年度通报印发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印送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对于下列行为,国家文物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容、形式和要求,报送文物案件和各项统计报表的;
  (二)对国家文物局通报的文物案件负有调查处理责任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不按通报要求认真调查处理,不按时限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
  (三)对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第十一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与公告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5号


各高等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高级实验师、实验师职务的实验技术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实验技术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与技术,具有娴熟地开展实验工作的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并取得良好的实验效果;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
  ②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实验人员的能力;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有教学任务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核合格;
  ④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公开发表论文一篇或正式出版3万字以上专业著作(或实验教材)一部;
  ⑦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或设计并开出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实验一项(提供实验方案和学校实验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经实施的证明)。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两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对本专业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实验教学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精湛的技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在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引进技术及设备的使用、改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有教学任务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核合格;
  ④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设计并开出培养学生能力的综合性实验两项以上(提供实验方案和学校实验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经实施的证明)。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a.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公开发表论文两篇或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专业著作(或较高水平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b.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
  c.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二项;
  d.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长期献身于实验技术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经过考试或全面考核,表明确能胜任相应实验技术职务职责的优秀骨干,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职务:
  ①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
  ③获国家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2.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实验师职务:
  ①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或校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②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
  ③获省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3.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六条 其它
  1.本条件中所指发表的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 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