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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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9年6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98年10月19日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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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时,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测绘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指令性测绘任务;
(二)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
(三)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注册、测绘项目登记、发证和测绘合同审核;
(四)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房产地籍测量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定线,建筑放线、验线、竣工测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测量管理;
(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绘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七)负责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本市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对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和保密检查;
(八)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设管理;
(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国家和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注册,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测绘业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西宁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及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标准;
(二)在同一地区不得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三)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
第六条 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测绘业务时,应当事先向市测绘行政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并报项目技术设计书,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业:
(一)布设一级小三角(含一级导线)以上平面控制点(网)和四等(含四等)水准点(网)的工程;
(二)测绘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图,面积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测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境界线测绘;
(四)编制出版西宁市行政区域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
列入省、市基础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不再另行登记。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市测绘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未经审核盖章,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不予认可。
第八条 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应持有国家统一核发的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和检查测绘活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九条 为保证测绘资料的系统、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量任务的单位,应向市测绘行政部门报送一份测绘成图、报告和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
第十条 市测绘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本市测绘成果目录,向使用单位提供。
未经原测绘成果部门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转让和转借测绘成果。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及城市平面坐标系统中的三、四等测量标志,一、二级小三角与导线点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线的界碑、界桩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因建设需要必须移动、拆除或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取
得标志设置单位同意,并报省测绘行政部门批准,由市测绘行政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拔付。
第十四条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以及厂矿企事业单位均有承接测绘单位委托保管测量标志的义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测绘行政部门资格验证或未取得《西宁市城市测绘许可证》,而擅自在本市承揽测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测绘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
第十六条 施测前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市测绘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施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因测绘质量低劣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施测单位多次测绘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市测绘行政部门建议颁证机关对其降级直至取消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宁市城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3月19日

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7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促进大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在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新型发展战略格局下共同管理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是对大企业建立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地税函[2012]465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要求和标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的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责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情况进行认证。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认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内容和标准分五大类,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风险管理组织(10分)



  1.税务风险管理职责的设立和划分;



  2.税务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置;



  3.涉税人员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二)税务风险认定和分析(20分)



  1.识别风险;



  2.对识别的税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排序。



  (三)税务风险应对和控制活动(40分)



  1.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2.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跟踪机制;



  3.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税务风险;



  4.制定税务管理业务流程的控制点,确立税务风险控制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税务登记



  ——税费核算和纳税申报



  ——税款缴纳



  ——税务资料归档管理



  ——税务检查



  ——税务认定、减免税等涉税审批和备案事项



  ——发票管理



  ——其他



  (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监督(15分)



  1.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



  2.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



  3.对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15分)



  1.制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开展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



  3.形成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或对外披露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对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指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合格,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进行自我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自愿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1.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申请报告;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自评结果;



  3.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进行实地核查和测试,完成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向企业颁发“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企业”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期限为3年,期满另行评价。



  第十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认证期内发生严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将取消其认证资格。



  第四章 监督与激励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对通过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证的企业实施年度评价,以考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将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和“绿色通道”特别服务措施。经与税务机关协商,还可以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享受协议签约企业的鼓励性服务和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暂不认证的企业,将采取商谈、辅导、审计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强化税务风险内控意识,建立和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失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定(试)点管理的大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评分表.DOC
http://www.hainan.gov.cn/hn/zwgk/zfwj/tjwj/201210/t20121010_784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