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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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自2002年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搞虚假代征,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或签订虚假协议;二是虚报虚列代征税款;三是超比例计算支付手续费;四是虚报虚列手续费支出;五是截留、挪用手续费。这些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和加强双代手续费管理,严肃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全面开展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对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期间的双代手续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不签订代征协议(无委托)代征或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代征及签订虚假代征协议,把税务部门正常征收的税款划为代征税款和虚报虚列代征税款的问题。
  (二)有无超比例计算支付双代手续费问题。
  (三)有无直接由国库退库,提取双代手续费问题。
  (四)有无代征单位给税务部门返还双代手续费问题。
  (五)有无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问题。
  (六)有无虚报虚列双代手续费支出问题。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检查3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和复查阶段从2004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从4月10日至4月30日。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省国税局应制定具体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对下布置本省自查自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双代手续费的有关文件规定各负其责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下列问题应坚决纠正:一是属于正常代征的税款,已支付手续费,但没签订代征协议或代征协议不完善的,应立即补齐相关手续;二是虚假代征和虚报虚列代征税款取得的手续费,已支付代征人的,应追回或扣回,税务部门留用的应作冲账处理;三是接受代征单位返还的手续费,应作冲账处理;四是违规超比例计算支付的双代手续费,已支付代征人的,应追回或扣回,税务部门留用的,应作冲账处理;五是 2002年1月1日以后直接由国库提取的手续费,应立即作退库处理;六是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弥补经费不足的,应作调账处理;七是虚列虚报双代手续费支出,应作收回支出处理。
  (二)复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省国税局应根据本省情况开展复查。复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填报《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表》及说明和《违规取得、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表》及说明,并逐级汇总上报,纸质表由上级留存备查。省国税局应于2004年3 月31 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汇总纸质表一式五份(不含说明表)及数据软盘一份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     
  (三)重点检查阶段。总局组织人员对各省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双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深刻认识规范双代手续费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对当前双代手续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清理,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
  (二)查出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对本次清理整顿自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和纠正。清理整顿工作中如发生阻挠、干扰以及不配合或有错不纠、包庇掩盖问题的情况,监察部门应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三)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要把职责落实到各部门。今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切实负起双代手续费管理责任,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代征范围、代征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管部门主要负责签订的代征协议以及双代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合规。计统部门主要负责对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中所列入库税款情况,以及对双代手续费计算比例进行确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双代手续费的支付手续是否完备,列支是否合规。审计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双代手续费收支情况进行审验,主要检查有无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有无虚报虚列双代手续费支出,有无收取双代手续费返还等。监察部门负责对严重违规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做出处理。
  (四)加大处罚力度。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再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理。

  附件:1.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表
  2.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说明
  3.违规和手续不全收取、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表
  4.违规和手续不全收取、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说明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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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佳木斯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第 10 号


  《佳木斯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佳木斯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调节公共服务的职能,提高抵御和平息价格风险的能力,安定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民生必需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市政府依法统管该项工作,委托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监管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含驻佳中省直单位),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市区内发生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根据不同行业,按其经营收入规模,确定不同的费率征收。具体如下:
  (一)对下列行业,按其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1、宾馆、旅店业;
  2、诊所、美容、美发、洗浴、体育健身等行业;
  3、餐饮、酒类批发及纯净水生产、销售;
  4、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酒吧、网吧、游艺厅等);
  5、装潢(装饰)材料及木材、采砂、石材生产、销售;
  6、机动车配件、修理、汽车美容及小型生产加工、印刷、装卸、维修等行业;
  7、社会力量办学(不含民办基础教育)、广告公司、拍卖公司、各种协会、中介服务机构、旅游、互联网网上服务等。
  (二)上述业务范围之外的商品销售、服务业、交通、通讯、能源产业、信息产业、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医疗、金融、烟草、保险、信托投资、广电网络等行业,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与各种附加业务)总额的2‰计征。
  (三)缴纳义务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亿元(不含亿元)的按1‰计征。  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和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市政府适时合理调整调节基金征收对象的行业分类和费率,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可采取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和市价调办自主征收的方式进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政府性基金票据”。具体征收程序由市价调办会同代征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征部门应当按照同市政府签订的代征委托协议,做好足额收缴和临时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收缴的价格调节基金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免、减、缓缴。一次申请免、减、缓缴数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批;一次申请免、减、缓缴数额5,000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委托市价调办审批。
  第七条 对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予以通报,取消对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条件及重点项目目录,由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制定和编制。符合使用标准的缴纳义务人,可向市价调办提出使用申请和使用计划,经市价调办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审查论证,确认可行的,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九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发生的代征、管理、奖励等各项行政成本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标准,市政府确认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支付。
  第十条 为防范突发性价格风险,市政府每年从实收价格调节基金总额中提留20%,作为专项准备金,实行滚动积累。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管活动及相关规定、制度,应当依法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实行阳光操作,以更好地接受广大市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佳政令〔1995〕第24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旅店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佳价联发〔1999〕8号)和《关于征收公共娱乐场所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佳价联发〔199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