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转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转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日
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四)总投资 5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跨市、县、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点、性质、所属行业、规模、总投资额、开工时间和建设期限等。
第五条 对企业报送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备案或者实行审批、核准,并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不予以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作不予以备案决定书并说明不予以备案的理由和依据。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或者不予以备案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企业尽快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消投资项目或者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期限等备案内容的,应当参照报送备案的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结果及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
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上一个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结果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当进行整理、分析。
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网址等,随时接受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投诉。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即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
(二)未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建设的;
(三)企业以拆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报这备案的;
(四)未及时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注销备案、变更备案的。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将应当审批、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为备案的;
(二)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
(三)对不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固定资产项目的,参照本办法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 1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的通知
证监发[2001]157号
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指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下同)的情况逐渐增多。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同上市公司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含带解释性说明的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第三条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结合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凡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其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说明出具该意见的原因及依据,并对该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估计,无法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的规定。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指出并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七条 如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
第八条 由于本规定第七条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的,停牌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股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如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估计了该事项对利润影响数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上述审计意见的影响数,待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对利润的影响消除后再行分配;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