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58:02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3年6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 长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

为保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统一,决定废止《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5月13日省政府第73号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56 号


河北省、重庆市、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1〕14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河北大海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和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市发改委

(2012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大中型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其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特定区域内应具有唯一性。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总部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社会公示、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六条 总部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市区范围内汇总纳税;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不少于3个;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符合集聚、集约发展要求,优先认定总部集聚区内的总部企业;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上,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一事一议。

第七条 总部企业可分为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一)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

(二)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投资型总部、营销型总部、研发型总部和物流型总部四种类型。

1.投资总部。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2.营销总部。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营销总部。

3.研发总部。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研发总部。

4.物流总部。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物流总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核—领导小组审核—公告的程序进行。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报送材料。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县)、区发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锡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研发总部提供年度科研经费证明;

(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纳税证明,新设立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市现有企业提供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申请企业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资产证明文件;

(六)申请企业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含特定区域内的唯一性证明)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七)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八)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的企业,需提交控股公司、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前款材料中,除第一项、第六项只收原件外,其余均收复印件、验原件。企业须将以上材料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15份报所在市(县)、区发改部门。

第十条 初审。各市(县)、区发改部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企业申请表“初审意见栏”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十一条 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材料后,根据分工分送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称复核部门)进行复核。其中,市商务局负责复核除金融总部之外的外资总部申请;市经信委负责复核除研发总部和金融总部之外的内资总部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复核内资研发总部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复核金融总部申请(金融总部的申请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48号)执行)。

复核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复核后,在企业申请表“部门复核意见栏”提出明确意见,并将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材料,牵头召集所有成员单位举行总部企业认定会议,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体认定。认定会议采取集体会审形式,由复核部门分别介绍所分工负责的申报企业情况,由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进行集体认定。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认定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年度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名单,将名单在无锡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核定后,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无锡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无锡日报等媒体上刊发。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根据《无锡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享受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本市原有企业在全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发改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核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再具备申请总部企业认定资格;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其所享受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