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9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备案的39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2003-11-03
教发函〔2003〕32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39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其中涉及中等卫生学校参与组建的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原则上不能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我部批准。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39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北京市
2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第三人民警察学校
3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省
更名
4
山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信息工程学院(资源)
山西省教育厅
民办
5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邮电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邮电学校
黑龙江省电子工业学校
6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安徽省直职工大学
安徽省
7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安徽艺术学校
安徽省
安徽省电影学校
8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
安徽省国防科技工业学校
安徽省
9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
安徽中澳科技继续教育学院
安徽省
安徽大学省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学点(资源)
10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
合肥商业学校
安徽省
安徽省商业干部学校
11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芜湖机械学校
安徽省
12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马鞍山钢铁公司职工大学
安徽省
13
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电力职工大学
安徽省
合肥电力学校
14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安庆师范学院东一区(原安庆师范学校)
安徽省
安庆师范学院东二区(原合肥工业大学安庆教学点)
安庆农业学校
安庆财贸学校
15
阜阳科技职业学院
阜阳经济专修学院(资源)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
16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亳州教学点(资源)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
安徽教育学院亳州教学点(资源)
亳州工业学校
17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江西省对外贸易学校
江西省
18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工业贸易学校
江西省
19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宜春师范学校
江西省
宜春财经学校
宜春卫生学校
20
江西应用工程职业学院
萍乡煤矿职工大学
江西省
21
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江西省畜牧水产学校
江西省
22
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省建筑工程学校
江西省
23
抚州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抚州经贸学校
江西省
抚州农业学校
抚州文艺分校(资源)
24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
山东省
25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河南省质量工程学校
河南省
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资源)
26
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湖南省
湖南省经济贸易学校
27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邵阳市经济贸易学校
湖南省
邵阳市机电工程学校
邵阳市农业学校
28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市商业学校
湖南省
长沙市商业职业中专学校
29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省司法警官学校
湖南省
30
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湖南省
31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海南外国语师范学校
海南省
32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海南省政法学校
海南省
33
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新建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民办
34
河池职业学院
河池民族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广西自治区
35
北海宏源足球职业学院
新建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民办
36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轻工业学校
广西自治区
广西南宁化工学校
37
贵港职业学院
贵港市师范学校
广西自治区
38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
新建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
民办
39
北海职业学院
北海市师范学校
广西自治区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安顺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是指就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约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年度内所在县区、所在行业发生2次较大事故(非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按5人以上计),所在企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对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五)年度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的。
(六)对国家、省、市公告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七)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任务的。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九)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或无相应措施的。
(十)有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约谈,由市安委办(市安监局)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约谈主持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时,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安监局组成约谈小组,可以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人民检察院参加。约谈对象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时,由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委企业工委和市国资公司组成约谈小组,可以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人民检察院参加。
第五条 约谈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前,由市安委办(市安监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内容,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
第六条 约谈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所在地区、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被约谈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回答所提询问。
(四)约谈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五)形成约谈会会议纪要。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根据约谈会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在完成整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参加约谈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抄送市人大、市政协和市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对约谈会提出的要求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安委办予以通报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当年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对其所在地区、所在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约谈后,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谈话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