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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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5年10月5日《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论该分支机构是否在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必须申请变更登记和营业登记(开业登记)。
二、如分支机构在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则该企业法人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申请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开业登记)。如设立分支机构跨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
称《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企业法人先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开业登记)。
三、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并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据《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分支机构予以处罚。同时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依据《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考虑到该分支机
构非法设立是由企业法人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和营业登记造成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据《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处罚。



19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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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

1990年3月20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经济合同在我国城乡经济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近几年全国每年签订的书面经济合同约在七万份以上,经济合同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正在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年来的实践也暴露出签订经济合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完备,漏洞、问题较多,给经济合同履行带来很大困难。其结果不仅影响了经济合同的履约率,而且还导致合同纠纷增多,解决经济纠纷的难度增大。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经济合同文本缺乏规范的、有效的指导和管理。近几年来,一些省市的合同管理机关采取了制定统一合同文本,指导当事人正确签订经济合同的做法,收到了积极的效果。据调查,统一经济合同文本,不仅强化了经济合同管理,而且受到了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普遍欢迎。为了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完善经济合同制度,规范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们建议,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即:对各类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式样等制订出规范的、指导性的文本,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提倡、宣传,逐步引导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采用,以实现经济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我们认为,推行这一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和法规,使经济合同的签订规范,避免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防止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另一方
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合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完善经济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件关系到广大企业及各类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大事,务求慎重、稳妥。因此,自1986年以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从调查研究着手,先后设计出几种合同文本,拟订实施办法和方案,并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经修改、充实后,现已初步形成一套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和管理办法草案。其他有关的准备工作也要进行当中。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条件已初步具备,适时开展这项工作是可行的。为此,我们建议:
一、统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制订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分工如下:
1、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
2、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和供用电、水、热、气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规定,分别制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其中,属于标准格式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确定并包括在内的合同)的文本,仍可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统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刷管理工作,指定印刷企业承担,并负责监制。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
三、做好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使用的经济合同文本,可随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领取,也可定期批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取工本费,其收费标准应会同物价管理机关制订。对一时领取不便的,允许当事人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自行印刷和使用。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提倡、引导企业及其他当事人采用国家统一制订和印制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要认真做好推行这一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培训基层干部和企业有关人员,使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熟悉这一制度,使经济合同当事人了解、掌握示范文本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同时,在实施步骤上,要积极稳妥,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经济活动,允许合同当事人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或手抄(手拟)合同文本。现有的合同文本,能继续使用的要尽量使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五、关于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订;有关的实施准备、部署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拟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行。
六、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是一项新工作,拟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示范文本的制订、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使这一制度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4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乔石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宋健为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