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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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16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我市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为市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专业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对市政府的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称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八条 市政府所需法律顾问的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拟定。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负责提出市政府法律顾问推荐名单,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考察和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确定。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解聘。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市政府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支付报酬。
  第十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二)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三)经市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出席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五)接受委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应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市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经常性信息交流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有关法律事务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四条 市政府按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规则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市政府法律顾问还应严格遵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并可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所发表的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室成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至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主要执法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并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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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两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荷兰


中荷两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应荷兰王国政府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率团于二OO七年四月八日至十一日对荷兰王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荷双方回顾了自一九八四年两国农业部召开第一次农业工作组会议以来两国政府、双方农业部以及农业科研机构、产业组织和企业之间的成功合作并表示满意。

  中荷两国业已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合作协议和项目,包括:

  一、两国政府间的四个农业示范项目。

  (一)“中荷-北京畜牧培训示范中心”项目;

  (二)一九九七年至二OO五年实施的“中荷-上海园艺培训示范中心”项目;

  (三)一九九九年至二OO四年实施的“中荷-河南奶业培训示范中心”项目;

  (四)二OO四年开始并将持续至二OO七年夏季的“中国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农业综合示范”项目。

  二、一九九八年至二OO三年实施的“中国乡镇企业制革工业环保”项目。该项目由荷兰发展合作基金供资,旨在利用荷兰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治理中国乡镇企业制革业水污染。

  三、二OO二年至二OO五年实施的“植物育种者权利实施宣传”项目。该项目合作单位包括中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以及荷兰种子贸易协会、荷兰马铃薯咨询基金会和荷兰园艺商品委员会。

  四、二OO三年至二OO七年实施的“促进中国西部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发展应用”项目。该项目由荷兰发展合作基金供资,旨在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西部农村地区的用能结构,提高农民的能源消费水平,建立起适应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系统。

  五、荷兰政府利用“经济合作计划项目”、“促进发展的出口项目”或“新兴市场合作项目”补贴来实施的多个中荷农业企业项目,例如:

  (一)在云南建立高科技安祖花盆栽生产基地;

  (二)在辽宁生产质量达到出口标准的有机蜂蜜;

  (三)在河南生产优质玫瑰;

  (四)在广西引进现代化猪肉生产技术;

  (五)在河北转变生鲜食品(马铃薯、胡萝卜和洋葱)零售方式;

  (六)在甘肃开发花卉种子生产。

  六、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国际农业中心每年为中国活跃在湿地保护和自然养护领域的资深专家提供培训。

  七、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与中国科学家和专家就不同项目和研究领域交流相关知识和经验,如稻米生产、减少残留、杀虫剂和除草剂管理以及奶业的链条管理。

  八、中国农业模型的开发。这是中国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决策支持系统,合作单位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政策研究中心、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世界粮食研究中心以及奥地利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院。

  九、二OO六年开始实施的“用于中国植物品种保护和注册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技术”项目,荷兰方面的合作单位包括荷兰园艺检验局和荷兰种子贸易协会。

  十、中国农业科学院与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于二OO六年十一月签署的为期五年的教育与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

  上述协议、项目加强了两国农业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两国农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双方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的政策开发、科技、教育、经贸及企业间的合作,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强调政府间农业合作机制——中荷农业高级工作组的重要性,并将继续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合作计划、提供指导以及通过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二、为加强可持续农业、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双方将交流既定政策和计划的有关信息。中方将派出一个专家小组到荷兰考察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和计划。

  三、双方支持建立荷兰农业贸易支持办公室。该办公室将把重点放在黑龙江哈尔滨奶业生产和奶牛种群改良方面的合作。

  四、双方将加强在动植物卫生领域的合作:

  (一)建立两国在兽医机构和研究所、植保部门、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之间的直接对话和联系机制;

  (二)加强双方在兽医、植保领域法律法规、标准、管理体系、人员、信息、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交流;

  (三)促进技术合作。

  五、双方将进一步探讨加强两国在奶及奶制品领域的合作,加强奶业科研人员的交流,通过组建双边商务和专家交流团组,鼓励大型奶业企业参与双边科技、贸易和生产领域的合作。

  六、双方将支持建立中荷生态苹果园示范项目,中方将组织商务和专家交流团组赴荷兰进行技术交流并推动果业领域的经贸合作。

  七、双方决定将轮流在两国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专家会议。

  八、双方认识到科研、培训和教育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对中国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提供支持,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技术水平,改善中国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条件,探索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手段。上海、郑州和张家界的三个示范培训中心为主要执行单位。

  九、双方将通过荷兰高级专家组织和中国外国专家局的密切合作,加强中国各省农业领域外国(高级)专家的交流。

  十、双方将在现有协议框架下深化农业研究合作并加强大学和研究生院之间的农业科技合作。

  十一、双方决定支持中国农科院与荷兰相关研发机构(如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的倡议,在农科院建立中荷农业创新促进中心。该中心的主要目标是整合、指导相关研究活动并促进合作计划与项目的设计实施。

  十二、双方决定于二OO七年五月在北京举办中荷食品营养研讨会,作为新建的中荷农业创新促进中心的第一项活动。

  十三、双方决定加强在可持续林业领域的对话,进一步深化造林、湿地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及花卉栽培方面的合作,并将推动两国有关部门签署中荷林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荷兰王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副总理
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大臣

回良玉
盖达·费尔堡


  二〇〇七年四月日于海牙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5]487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各在杭施工、监理企业:
  为深入持久地推动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环境,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施工现场职工宿舍“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依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与管理提出基本要求,现予印发。凡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规定执行。在建项目也应对照规定要求,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建设职工的生命安全与生活质量。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工程处联系。联系人:董学群,电话:87020895。
  附: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地职工宿舍安全使用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推动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整治工作,切实改善施工现场职工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和创建文明工地的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搭设、使用现场临时职工宿舍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杭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应将建设工地职工宿舍作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选址、搭设、设施等环节的审核及日常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要重视对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规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现场职工宿舍的搭设、设施及管理

  第四条 选址的基本要求
  1、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位置布置,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要求。
  2、宿舍不得设置在高压线下,也不得设置在沟边、崖边、江河岸边、泄洪道旁、强风口处、高墙下、已建斜坡和高切坡附近等影响安全的地点,以确保安全可靠。
  3、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临时宿舍。
  4、施工现场临时宿舍选址应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如因场地所限局部位于坠落半径之内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可靠防护措施。如无法确保安全或场地不具备搭设条件的,应外借场地搭设或租房用于安置。现场临时宿舍应实行封闭管理,与作业区、周边居民区保持有效隔离。
  第五条 搭设的基本要求
  1、搭建民工临时宿舍或利用旧房改作临时宿舍的,必须符合坚固安全、防潮保暖、通风明亮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影响周边环境,方便民工生活,有利民工健康。
  2、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厂家)生产的产品,并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合格证书、主要技术指标(结构强度、刚度、楼〈墙〉面承载能力、抵抗风力等级)、使用说明书以及注意事项。禁止用钢管、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作为宿舍。自2005年9月1日起,市区工地的临时宿舍应淘汰水泥膨胀珍珠岩复合板活动房。
  3、建设工地使用的活动房应具有抵御10级大风的能力和强度,其搭建高度不宜超过二层。在平坦空旷地域宜搭建一层。对因施工现场狭小确实需要搭建三层的活动房,必须按钢结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禁止搭设四层及以上活动房。宿舍搭建严禁利用围档,屋顶禁放杂物。
  4、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高度应不低于2.4米。不得把一间宿舍分割成若干单人小间,以免阻碍空气流通。宿舍门窗应玻璃齐全,地面应采用硬化措施。
  5、活动房搭设应由生产厂家编制方案,经使用单位审核、批准。活动房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搭设。搭设完毕后,经生产厂家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施工企业(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生产厂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活动房,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改变活动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企业必须做好对活动房安装、搭设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设施的基本要求
  1、宿舍内应设置高于地面不少于30厘米的铁制或木制2米×0.9米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并做到每人一床,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0米。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在保证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情况下,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12人。严禁在宿舍内打通铺。不得将工具、用具、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带入宿舍内混杂堆放。
  2、宿舍内应统一配置贮物柜、脸盆架、清扫工具、电灯、吸顶摇头扇或壁扇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3、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足够数量的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宿舍内电器设备安装和电源线的配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不允许私搭乱接。宿舍内(包括值班室)严禁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器具。
  4、宿舍生活区内应提供为作业人员晾晒衣物的场地和设施。
  5、宿舍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
  6、宿舍区应设置文体活动室,配备电视机、书报、杂志等文体活动设施、用品。
  7、宿舍区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和洗浴间,地面应硬化,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通风良好,配备盥洗设施。厕所和洗浴间的位置不宜设在宿舍设施内。
  8、宿舍区应设置排水暗沟,经排污批准后与市政管线连接。
  9、宿舍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不得有污水、散乱垃圾等蚊蝇孳生地。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应分类堆放。
  10、宿舍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七条 基本管理制度要求
  1、施工总包单位对宿舍等生活设施管理负总责。对依法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载明宿舍等生活设施的管理条款,明确各自责任。
  2、施工现场应建立生活设施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专(兼)职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3、建立健全宿舍内住宿登记、挂牌和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制度,严禁男女混居和与施工无关人员入住。
  4、建立宿舍室长卫生管理制度,且应和宿舍人员名单一起上墙。室内保持整洁。
  5、建立卫生值日、定期清扫、消毒和垃圾及时清运制度,根据工程实际设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格实行对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的开工前备案管理。
  1、备案内容: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职工宿舍临时生活设施等到位情况(具体详见附《杭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该表可到当地建设工程监督机构领取。
  2、备案程序: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该表要求的内容认真落实和如实填写。经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时报监督机构备案。备案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搭建情况的照片以及其他规定的各项资料。
  3、备案管理: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收到《杭州市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等有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必要时,可延长办理工作日,到现场查看。
  第九条 严格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审查其前置手续是否完备,对未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三位一体”监督管理要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把建设工程职工临时宿舍作为现场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对开工备案时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严重影响职工生活和身心健康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按《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和《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扣分,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有关责任主体和执业人员年检、考核、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法规或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处。
  第十三条 将施工现场职工临时宿舍等生活设施作为申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对各级组织检查及日常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加强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其上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处分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