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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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净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劳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城建、工商、供销、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广泛宣传本条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在下列场所和区域任何时候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影剧院、商店等公共场所;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场所以及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一百米区域内;
(三)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第六条 在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农村部分)内,除春节期间和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上述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由市人民政府以通告形式发布;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需要在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以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禁止的区域和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楼道、阳台、平台、窗台、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有碍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生产、采购、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禁止生产、采购、销售易造成人身伤害和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生产、采购的具体品种由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由市供销社日用杂品的专营公司统一组织采购。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零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被批准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日用杂品公司进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销售。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没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予以警告,经教育不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其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生产、采购、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收入,并按进货总值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罚款。
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但不按规定渠道进货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销售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烟花爆竹。其中对不按规定渠道进货的还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按进货总值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环保、城建、工商、劳动、交通、乡镇企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据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处罚决定执行,并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国家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并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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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发〔2004〕5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

(2004年3月24日)


 我省是林业大省,森林资源丰富,有林地面积和木材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位,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生态地位十分重要,林区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份额。加快建设林业强省,不仅是加强生态省建设,把黑龙江省建成东北、华北生态屏障的战略性举措,也是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林业产业现代化,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黑龙江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纲要》,加快林业改革与发展,实现由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9号文件为统领,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要求,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机遇,加快建设林业强省步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比较优势,创造竞争优势,统筹协调发展,坚持生态优先和产业优化,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为牵动,建设功能完备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构筑林区经济发展新格局。
2、奋斗目标:在生态建设上,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原则,把黑龙江省建成我国东北、华北乃至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对西部风沙干旱区域,加快造林步伐,力争用5年时间使该区森林覆盖率达到全国同期水平。对森林覆盖率较高的东部北部地区,加大封育和保护力度,加大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治理力度,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步伐,重点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林木生长量。对重点国有林区,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力度,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对松嫩、三江平原地区、界江(河)地段、江河源头、湿地、黑土流失区实施工程治理,维护国土安全。
在产业建设上,坚持分类指导、分别推进的原则,把林区建设成为机制灵活、布局合理、竞争力强、效益显著的新型现代化森林工业基地。要立足体制和机制创新,以引进战略投资者为重点,对全省现有的林产工业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调整产业布局,选择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装备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林下产业、木材精深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突出发展绿色食品和北药产业,延长产业链,加快产业化进程,把林区建设成为规模较大的商品林基地、木材精深加工基地、苗木花卉生产基地、森林生态旅游休闲基地、北药种植加工基地、山特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到2010年,力争全省有林地面积达到2141万公顷,林木总蓄积达到17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7%以上,林业增加值提高到500亿元,建立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的基本框架。到2020年,全省有林地面积达到2324万公顷,林木总蓄积达到18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51%以上,林业增加值提高到1000亿元,初步建成比较完备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林业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到2050年,基本建成资源丰富、生态完备、功能完善、效益显著的现代林业,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林业生态、经济和社会的需求,实现林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林业生态、产业两大体系建设
3、抓好重点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完善和规范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培育、保育结合、休养生息,尽快扭转森林资源逆向演替的局面。稳步推进退耕还林(湿)工程,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严格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及时兑现政策。继续抓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以防沙治沙(碱)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重点,抓好松嫩平原、三江平原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保护、监测站点的作用,抓紧抢救濒危珍稀物种,修复典型生态系统,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切实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组织实施好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加快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产业基地建设,增加木材等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实施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的转变。切实搞好黑龙江、乌苏里江等界江(河)流域的综合治理,实行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建设护岸生态体系,保障国土安全。搞好以森林为主的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加快产业接续项目建设,尽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现代新型森林工业基地。
4、加快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要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重组,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类型多样、资源节约、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林业产业体系,减轻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森林资源的依赖和压力。要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与强化管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向市场化、专业化、集团化发展。调整不合理生产力布局,使资源优势、地理优势、技术优势及各项生产要素得到有效发挥。要加快推进营林生产、林产工业、多种经营和森林生态旅游等产业的升级,提高林业产业化水平。
5、全面提高重点产业的市场竞争力。鼓励营造商品林,大力营造以纸浆原料林、人造板纤维原料林、针阔叶珍贵大径材林为主的工业原料林。鼓励开发林下资源,发展种植、养殖、培植、采集等多种经营,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林、中药材、林木种苗、花卉、森林食品,突出发展特色绿色食品工业和北药开发,延长产业链,加快产业化进程。提升林产工业档次,新建、重组和改造一批拥有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技术装备、规模大、体制新、关联度强的人造板、家具、纸业、境外森林开发等产业集团,推进林纸、林板一体化进程。大力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业,以森林、冰雪、江河、湖泊等资源为依托,加快开发建设步伐,打造森林生态旅游品牌。
6、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要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不断丰富和完善义务植树形式,加强管理,增强实效。鼓励军队、社会团体、机关、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参与社会造林。以国道、省道、县(乡、村)道、林区道路、铁路和江河堤防两侧、水库湖泊周围为重点,尽快实现全面绿化。实施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加快城市和村屯周围的绿化、美化、净化步伐,改善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深化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7、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坚持生态优先,林地用途和所有权不变,森林资源保值增值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活各种利益主体,促进社会各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积极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活立木实物量、价值量评估体系和资产档案库。加强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进一步放宽民有林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全部向民营经济开放。坚持林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稳定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以引进战略投资者为重点,吸引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资林业建设。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鼓励民营经济和海外资本投资林业项目。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投资者对林地可依法享受经营自主权,使用权期限可延长至70年,可以继承、转让,期满后可优先依法申请延长。
9、加快林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加快林业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和集体林业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对产品没有市场、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通过破产、关闭等手段,使其尽快退出市场;对其有效资产,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进行重组。要调整林业国有单一的结构,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包括吸收外资参与改组、改造,通过“嫁接改造”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林业系统外企业或个人收购兼并现有林业中小企业。要盘活闲置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10、强化林区的体制创新。要积极推进龙江森工集团所辖林区内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步伐,将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逐步剥离出来,实行社会化统一管理;将地方国有林场的社会公益事业剥离出来,由地方政府承担。林区其它社会事业本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11、积极探索商品林经营方式改革。对商品林区的人工林,可以进行评估作价,组建股份公司,使商品林中的人工林进入市场。要积极发展公司带基地,基地带林(农)户等林工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格局。鼓励荒山荒地和商品林区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用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营造林。
12、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根据地理区位和资源状况,将国有林场划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严禁进行商业性采伐,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所需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在经营者自愿的原则下,对于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地区的非国有林,政府可以采取收购、置换等多种方式将其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商品经营型林场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实行企业化经营,推向市场,在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政策上予以支持。
国有林场可以按照经营类别,重新调整区划,也可以打破地域界线,实行跨行政区经营,场际之间可以实行同类林场联合经营、兼并经营和股份制合作经营,建立经营联合体,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国有苗圃全部实行企业化管理,推向市场。在不改变苗圃用途的前提下,除国家和省重点投资的国有苗圃可采取股份制经营外,其它国有苗圃可采取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全部实现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鼓励苗圃之间联合联营,组建苗木集团。
集体所有的森林可以采取兴办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采取村民入股、“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进行经营,将产权明晰到个人。对集体所有的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
本着谁造谁有的原则,对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确定经营主体,限期造林;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社会主体,限期造林。
13、林木采伐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对生态公益林依法管严,对商品林逐步放开经营权。对非公有制主体营造的商品林,达到一定规模,采伐年龄可由其所有者自行确定,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工业原料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上年度节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在非林地上造林或育苗的,按原地类管理,可依法自主采伐,实行备案管理,采伐后可自主经营。
14、进一步扩大林业对外开放。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规模和领域,以多元化的合作方式与国际接轨,提升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充分运用我省与俄罗斯毗邻的地缘优势,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信贷支持第一系列扶持政策,搞好项目的科学论证,尽快把对俄林业资源合作开发项目做大做强。
要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度,给予投资者以宽松的环境和政策,引进战略投资者,改组改制整合壮大龙头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拉动林区经济增长。森工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所在市县优惠政策。
四、加强政策扶持,增强林业发展后劲
15、加大政府对林业的扶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在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中,要加大对森林工业基地的投资力度,予以重点扶持。财政部门要将公益林建设和区域性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部门规划的配套生态工程,纳入相关工程预算。建立省、市(地)、县(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逐步加大资金规模。加大以工代赈、农业开发、绿色食品和北药开发等资金中对林业的投资力度。
加大对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的投入。在用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的同时,逐年增加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配套资金。对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速生丰产林基地、森林区划界定等重点工程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前期工作费、管理费和后期检查验收费,与国家拨付的资金一并用于工程管理。市(地)、县(市)两级林业局机关的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林区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落实林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
16、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对林业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原木和其他林产品享受减免农业税政策,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取消原木的农业税。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林场、森工企业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逐年缴纳土地租金。要将森工林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水利建设总体规划,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年度工程项目和资金上予以优先安排。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当地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
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生产的木材所征收的育林基金,在其完成更新造林后全额返还。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采伐时,免征育林基金。
17、实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信贷扶持政策,具体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生长周期,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对森工系统中小企业融资,在贷款和财政担保上给予支持。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当地信用社小额贷款扶持政策。对个人造林育林,金融部门要放宽贷款条件,向农户和林业职工提供小额信贷、联保贷款和金融服务。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18、加快林区小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林区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增加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努力建成一批规划科学、设施配套、社会进步的小城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林区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主要用于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林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基础性行业予以优先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五、加快建立林业科教支撑体系与法律保障体系
19、实施科教兴林战略。围绕林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注重解决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科技问题,尽快突破制约林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重点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盐碱地造林及树种选择、干旱地区造林及树种选择、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沙治沙(碱)新技术及森林火灾管理与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监测、林产品精深加工、湿地保护、退耕还林等技术研究,提高林业的科技含量。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办研发中心,建立产学研相结合、产销研一体化的协同创新模式,以技术创新为重点,全面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森林资源采伐、生产、销售、加工和保护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大力普及林业先进适用技术。要针对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生态省建设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实际需要,多层次、多渠道地增加对林业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的投入。对林业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根据林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新定位,调整各类林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和教学方向,鼓励支持传统院校和专业向生态建设领域转向,使林业院校的布局、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更符合林业新定位的要求。
20、建立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监管体系。各级森林资源监测机构或承担该项职能的机构,要以森林资源监测为主要任务,同时开展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健康状况的监测以及对突发重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的预警、监测和评估、评价工作,实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的综合评价。
建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机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各市(地)、各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向重点县(市)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负责地方林业森林资源监督管理。
21、切实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唯一合法凭证,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对划拨给乡村集体和国有农牧场的宜林荒山荒地,要明确权属,限期造林。
22、建立有效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各级行政领导和森工、农垦系统领导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适当调整区划,理顺森林防火管理体制。对重点生态林区、已无木材生产任务的国有林场和重点林区深山腹地的乡(镇)、村屯撤并,实施生态移民,建立无人区。生态移民经费要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保证防火经费的正常支出。大力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切实发挥武警森林部队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和森林防火中的作用。
23、加强林业法制建设。要加快林业立法步伐,形成比较完备的地方林业法规体系。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对森工系统应当授予或委托其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要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林业行政执法稽查队伍或承担该项职能的机构,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机制,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编制和经费问题。依法查处人为因素引起的森林火灾,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和非法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24、高度重视林业和林区发展,将林业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要将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林业建设主要责任人,森工系统实行领导负责制。对林业建设责任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林业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政绩、选拔使用、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林业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支持林业工作,为林业和林区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25、强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要充分发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对已撤销的县(市)林业局,本着“增一减一”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编委申报恢复。乡(镇)林业工作站已经建立的,应进一步完善;已经撤并的,由承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职能的机构继续加强该方面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地方党委要切实将林业部门的领导班子选好配强,特别是县(市)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一把手。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将那些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熟悉林业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干部选拔上来。
26、加大对林业的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林业作为公益性社会事业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林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


2005-04-04

教师〔2005〕5号


  为了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的实施,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精神,现决定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

  该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从2005年开始,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到2007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

  该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我部成立由主管部领导担任组长,由师范教育司、中央电教馆、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秘书处等共同组成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央电教馆,负责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将该计划实施工作纳入本地区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的整体框架之下,积极协调和充分发挥有关教师教育机构、电教系统、考试系统等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该计划的实施;要进一步理顺教师培训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计划顺利推进的政策环境;要建立计划实施的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计划项目经费;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实施和准备实施的相关项目纳入计划,避免重复培训;要建立该计划质量监控和管理体系,加强计划实施过程和效果的评估,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区域间实施计划工作的合作和交流,相互借鉴,共同促进计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启动实施该计划是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证该计划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和《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实施方案。拟于2005年开始实施该计划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于5月15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计划的申请报告和计划实施方案分别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和项目办公室。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

  为了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宗旨和意义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制度,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

  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是推进教育信息化,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必然要求。通过本计划的实施,建立一套规范性、权威性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标准、培训、考试和认证体系,对于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技术培训管理,提高教育技术培训质量,对于进一步促进以信息技术为主的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任务

  1.目标

  ——依据《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在2005-2007年间,利用多种途径和手段,组织全国中小学教师完成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

  ——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制度,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到2007年,全国大多数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逐步将教师应用教育技术的能力水平与教师资格认证、职务晋升等相挂钩,形成鼓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技术应用水平的动力机制。

  2.任务

  ——制定培训大纲,开发培训资源

  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技术培训理念、内容和方法,注意与相关培训的衔接和整合,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大纲》和培训方案 ,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研究开发优质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资源。

  ——加强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培训

  加强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市、区)四级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体系。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在组织对各级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各级教育技术骨干培训者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同时,加快推进全国教师网联计划,通过“人网、天网、地网”的结合,采用多种方式和方法,组织广大教师参加教育技术培训。加强与其他相关培训的衔接与整合,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相关培训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免修、承认部分培训内容的办法,减少重复培训,提高培训效益。

  ——制定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组织统一考试

  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大纲》为依据,在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大纲》和考核办法。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通过教育技术培训的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教育部监制、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制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等级证书。

  ——建立认证制度,促进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不断提高

  加强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与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相关的配套政策,将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证书与教师资格认证和再认证制度,以及教师职务晋升条件相挂钩,形成促进广大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的有效机制。

  三、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本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教育部组成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领导担任组长,师范教育司、中央电教馆、教育部考试中心和教师网联秘书处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对计划实施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央电教馆,负责本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与各地的联系、协调、沟通与交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负责组织对国家级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并会同各省对省级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各地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的评估和监控;承担研究制定教师教育技术培训方案和培训基地标准,参与培训教材的开发等。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负责考务组织与管理;印制并颁发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证书等。

  全国教师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解读与完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大纲》、审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大纲》和审定培训教材等。

  全国教师网联成员承担国家级培训基地建设与骨干培训者及骨干教师的国家级培训,参与培训课程与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远程教育技术培训等。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建立相应组织管理体系,确保计划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安排和实施步骤

  1.工作安排

  本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2005年首先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试点工作。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到2007年底,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完成对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技术培训和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使广大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水平显著提高。

  2.实施步骤

  ——统一思想,布置工作

  2005年4月上旬,全面启动部署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宣传本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确定试点地区,启动培训工作

  2005年5月,确定启动实施计划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培训基地标准,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并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对省级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对市(地)级及县(市、区)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经评估认定合格的培训基地有资格进行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从2005年8月开始,培训基地展开培训工作。

  ——印发考试大纲,组织统一考试

  2005年10月,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大纲》,12月,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第一次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以后每年组织2次全国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由教育部监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和颁发的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证书。

  ——加强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从计划启动开始,项目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地区实施的过程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专家组,加强对试点地区计划实施过程及效果的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工作,为逐步推广奠定基础。

  五、保障措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是教师教育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立足于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现代远程教育计划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本计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成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计划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本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实施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计划实施工作的开展。

  2.整合力量,分工合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计划的实施工作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新一轮教师培训整体规划。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积极性和优势,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计划的实施。要根据本计划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的具体实施办法,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开放、高效的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将实施工作与加快推进区域性教师网联计划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整合共享优质教师教育资源,构建现代、高效的教师培训体系,充分利用“人网、天网、地网”等多种途径,开展教师培训和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培训基地标准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要明确各级培训基地的职责和分工,国家级基地主要负责骨干培训者和骨干教师的国家级培训;省级基地主要负责培训者的培训和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市(地)级基地负责对本地骨干教师和县培训辅导员的培训;县教师培训机构主要配合上一级培训基地,组织和管理本地教师培训、考试,以及提供学习辅导、资源支持与技术服务。

  4.加强培训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理顺教师培训管理体制,明确教师培训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教师培训进行规范管理,坚决制止多头管理,重复培训,乱办班的现象。要以教育技术标准为依据,严把质量关,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将本地区与其它教师信息技术培训项目纳入本计划进行统筹考虑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实现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与电大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函授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网络学历教育中教育技术课程学分沟通互认的办法。要建立评估机制,加强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本计划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5.加强政策研究,建立政策保障机制

  各地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本计划实施的相关政策,从实际出发,从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出发,制定教育技术培训、考试与中小学教师职务晋升、资格认定等相挂钩的具体办法,形成促进广大教师参加教育技术培训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

  6.加强经费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大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设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的专项经费。要积极整合和利用正在实施的国内外有关项目的经费,充分发挥国家第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教师培训经费的作用。积极争取和拓展其它经费来源渠道,切实保障本计划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