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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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等


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是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巷道。
第三条 各市、县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在我省市、县政府所在地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内进行道路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道路的地下供水、排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通讯电缆等工程,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工程开工前一个年度,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通告各有关部门,安排好地下工程计划,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在道路工程开工前完成地下施工。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抢修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加倍收取道路挖掘复原费。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通告期内完成道路挖掘施工的,可根据复原道路节省材料等情况减收道路挖掘复原费。
第八条 挖掘道路进行地下施工,必须经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交纳占道费和道路挖掘复原费,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挖掘道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批准挖掘和占用道路的位置、面积、时间进行挖掘、占用。如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必须补办手续。
二、横向和大面积纵向挖掘道路,都要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严重影响交通的挖掘道路工程,应在夜间施工。
三、挖出物不准覆盖消防和排水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五、为了保证道路完好,冬季一般不准挖掘。因抢修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的,可先掘路抢修,但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条 道路挖掘后的回填,由施工单位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地下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回填,并清理施工现场。
二、挖掘主次干道和横向挖掘其他道路,一律采用水沉沙方法回填。其它挖掘道路,可采取分层回填夯实的方法回填,但须达到土基密实度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回填后的复原由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专业队伍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挖掘回填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干道三天,其他街路五天,巷道七天,严重影响交通的路段二十四小时)修复路面。
二、修复路面前必须检查道路回填情况,保证土基要求的密实度。路面必须按原结构和技术标准做到一次复原合格。
第十二条 道路回填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施工单位重新回填。路面复原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门应负责任。
第十三条 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用于道路等设施复原工程,不得挪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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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关国际贸易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202号


关于印发有关国际贸易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加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导的通知》(国法函[2001]273号)的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经制定、修改和废止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清单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1、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2、已经修改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3、已经废止的环境与贸易有关的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一

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18项,即:


关于加强废物进口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1]120号)

关于规范废物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1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1999]61号)

关于进口废塑料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80号)

关于申请进口废钢铁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81号)


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0]10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的通知(环发[2001]6号)

关于禁止企业突击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的紧急通告(环发[2000]48号)

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01]81号)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96号)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1999]83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发[1997]758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 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0]129号)


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


附件二

已经修改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已经修改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1项,即: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4月1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修改。)


附件三

已经废止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清单

已经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2项,即: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2年2月2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废止。)

关于安装汽车污染控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废止。)

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财办[2007]4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理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关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及省编办对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批复,现将《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对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5、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6、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7、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评价。
8、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9、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处)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省级并指导全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处按内部工作规程实施具体管理。
(一)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审批。
1、预算处在布置省级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时,同时布置资产购置预算,下发《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2、行政事业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编制《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厅资产管理处和相关业务处。
3、资产管理处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状况及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提出增量资产初审意见。
4、资产管理处将资产增量计划初审意见会签各相关业务处,各相关业务处结合本级财力、部门人员及公用经费开支情况、项目安排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资产管理处。
5、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业务处的反馈意见,明确增量资产计划审核依据和审核理由,汇总确定增量资产计划表后提交预算处。
6、预算处结合预算编制政策和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后,确定单位增量资产预算安排意见,随本级预算草案报厅长审定后执行。
7、年度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建资产,按照“资产管理处审批计划,相关业务处审核资金,政府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的原则,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报资产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相关业务处,相关业务处结合财力情况批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资产管理处,用以办理资产占有登记。
8、对年度内变动较大的车辆、电子设备和遗留问题较多的土地、房屋等资产配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资产存量情况,按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在省级预算盘子内,提出初步配置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后汇总提交预算处报厅长审定。
9、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购置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会签相关业务处,报主管厅长审定。
10、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建的项目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业务处审核并会签资产管理处,报主管厅长审定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资产管理处,用以办理资产占有登记。
11、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规定,资产管理处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登记时,发现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资产,要将信息及时反馈政府采购办。
(二)资产使用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具体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2、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报主管厅长审定。
3、资产管理处以正式文件批复,申报单位凭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变更等事项,并及时进行单位账务处理。
(三)资产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各类国有资产(含罚没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商相关业务处室、有关技术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核鉴定,委托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进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根据单位处置申请和权限以及资产状况等,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室后报主管厅长审定,并以正式文件批复行政事业单位。批复文件及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
3、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审核和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剂或处置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5、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今后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依据,对于不按规定处置资产或拒绝调剂的,资产管理处可会同相关业务处暂不受理下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申请。
(四)资产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综合处、国库处及相关业务处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分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资产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对资产收入实施收缴管理。
(五)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规定,制定产权登记办法和年度检查制度,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项。
(六)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由资产管理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会同相关业务处,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处室适时开展。对于各单位资产清查情况及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处应送相关业务处,资产动态信息库建立后作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和编制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其它事项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事项,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