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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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
1991年12月3日,人事部

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企业法》,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企业深化改革,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企业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区别不同企业的特点和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帮助企业建立和增强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机制,逐步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真正做到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再采取下达职数的直接控制办法,实行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由企业在首次评聘后实际形成的结构比例内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区分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性质,评价工作内容的繁简难易、责任大小,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个别企业如工作需要提高首次评聘后的结构比例时必须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在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事职相符,人适其职,责权利统一。
四、对三线军工企业和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从事高科技开发、承担国家专项重点任务以及重点技术改造的老企业,设置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可略高于同类工交企业。
五、对企业所属医院、学校等事业机构,应参照社会同类事业单位的办法设置适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他非主体系列一般不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六、在《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修订以前,应严格控制经济专业岗位的设置范围,一般只在决策层和管理层评聘高、中级经济专业职务,并限定其岗位职数和比例。对大型工交企业,高级经济专业岗位,应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5%以内;中级经济专业岗位应控制在工程技术系列同级岗位数额的20%以内;中小型企业一般不设高级经济专业岗位,中级经济专业岗位应比大型企业更少。
七、企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具备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的。可以根据《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7号)精神,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由上级职改部门组织,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少数企业单位的个别行政领导如有特别需要必须兼职的,应在限定的职数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履行所兼任职务的岗位职责,并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八、企业评聘企业技术职务应注重政治思想标准,着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解决生产、经营、科研、设计、工艺等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创造的效益及贡献,不宜过分强调论文、著作。企业中少数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虽不具备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骨干,可由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业绩提出破格评审和聘任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九、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企业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际情况、自我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按《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精神,慎重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把高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特大型工业企业,中级工程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规定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职称)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直到收回评审权,暂停其评聘工作。
十、企业聘用制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企业干部定岗、定编、定员和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额内,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管理办法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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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5日公布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
(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
(二)继承、分割、合并或者赠与的房地产;
(三)实行合营、联营、股份经营的房地产;
(四)抵押、投入保险的房地产;
(五)进行兼并、清算的房地产;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房地产。
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
(三)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服务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机构名称、住所、宗旨、经济性质;
(二)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五)财政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六)有关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办理房地产评估,委托人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签订房地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职业、住址或者法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承办评估专业人员姓名;
(三)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使用情况;
(四)评估目的、项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评估费用;
(六)评估纠纷处理和评估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委托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委派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办理。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考核,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才可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依法组织专业协会。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实行房地综合计价的原则,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第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必须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建筑结构、用途、装修、环境、质量、使用等情况;
(二)评估依据和方法;
(三)评估结果;
(四)必要的附件,包括评估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材料及实地勘测数据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向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缴交评估费。评估费标准由市(地级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于征收有关房地产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依据的评估书,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评估业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退还多收评估费,并处多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提高或者压低估价,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所收评估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7]25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

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

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

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