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1:38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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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通知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优质产品颁发国家质量奖的请示报告》及批示,和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一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即将见报公布。

附一: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对优质产品颁发国家质量奖的请示报告(摘录)

一九七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技〔1979〕156号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扩大工业品出口,适应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商议,拟从今年开始,对工业产品中拔尖过硬的优质品颁发国家质量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国家质量奖分甲、乙两种,甲种为金质(镀金)奖章,乙种为银质奖章。统一由国家经委颁发。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很好的声誉;
二、主要质量指标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优美传统特色;
三、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竞赛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四、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一般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国务院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评选鉴定,国家标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商标上可标明优质品和奖章的荣誉标记。
国家质量奖的评选、审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绝对不准弄虚作假。凡是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其质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凡不符合优质品获奖条件者,一律不得使用国家质量奖的标记。颁发国家质量奖,是一项重要的鼓励政策,为了取得经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对任何工业产品颁发奖章、奖牌、奖杯。
对授予国家质量奖的产品,要贯彻执行优质优价、择优供应的原则,保证优先供应原材料、燃料、电力。

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产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国家决定对工业产品中的优质品,颁发国家质量奖。
第二条 国家质量奖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分甲、乙两种,甲种为金质奖章,乙种为银质奖章。

二、获奖条件
第三条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外市场,享有好的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优美传统的特色;
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竞赛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
4.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三、评选审批
第四条 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召集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国务院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评选鉴定,国家标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国家质量奖的评选、审批,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四、奖 励
第六条 国家质量奖一般在每年“质量月”期间,统一由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
第七条 颁发国家质量奖,是鼓励发展优质产品的一项重要政策,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对任何工业产品颁发奖章、奖牌、奖杯。

五、荣誉标记
第八条 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企业可在该产品、产品说明书及商标上标明优质品和奖章的荣誉标记。
第九条 凡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其质量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凡不符合优质品获奖条件者,一律不得使用国家质量奖的标记。
第十条 凡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如果质量下降,企业应立即停止使用国家质量奖标记,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提出报告,经采取措施,达到原有质量水平后,企业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恢复。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和择优供应原材料、燃料、电力的政策。
第十二条 颁发国家质量奖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列专款解决。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经济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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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权保障法,是通过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的方法来保障私权的,也正是通过保障私权来奠定法治的基础

  要发挥侵权法的救济和预防作用,就要从多元救济机制角度把握侵权责任概念,从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理解侵权责任法,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多种责任形式及多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把握侵权责任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权保障法,是通过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的方法来保障私权的,也正是通过保障私权来奠定法治的基础。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发挥救济和预防的作用。围绕侵权法的救济目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从多元救济机制角度把握侵权责任概念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且具有不可预测性,风险发生后如何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是当代社会所要面临的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侵权法主要承担救济功能,但这种救济是有限的,我们在肯定侵权法救济的作用的同时,也必须要看到,侵权责任的救济是有一些缺陷的,要充分全面救济受害人,必须要将侵权的救济和责任保险、社会救助这两种救助方式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的救济体制,这样一种综合救济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可以说是侵权法代表了它未来的发展方向,也代表了法治文明进步的一个方向。

  笔者建议,要准确把握侵权责任的概念,一定要把它放在综合救济机制下来考虑,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在确定责任的时候,如果能从责任保险或者从社会救助上可以获得一定的救助的话,那么就尽可能寻求这种救济,这样就可以减缓或者减轻侵权赔偿的压力。

  从多元归责原则体系理解侵权责任法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在侵权法当中主要规定的是过错责任,有关严格责任都是在民法典之外通过特别法规定的。但我们侵权责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构建多元归责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过错推定、严格责任作为特殊的归责原则所构成的体系。我们讨论每一个具体的侵权责任,一定要把它和具体的归责原则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才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认定责任。也就是说,不同的归责原则下,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有不同。

  另外,我们要把握整体侵权法的体系,也必须要从把握整个原则性着手,我们的侵权法都是在三大归责原则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所以只有把握了整个归责原则体系,才可以理解我们的侵权法的体系。

  从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理解侵权责任

  在这里,笔者想就法学界一直在争论的违法性是不是责任构成要件的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大家可以看到我们的第6条第1款里面适用的是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没有提到“违法”这两个字,笔者认为在一般侵权行为里面,过错实际上已经吸收了违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义务,而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则可以说,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构成侵权行为。

  但是在大量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作为的义务。但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所以不能一定用违法行为来检验每一个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如果这样理解就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违法性在一般侵权里面不能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否则大量的侵权案件要求受害人去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无异于给受害人的救助设置了层层障碍,也不符合其侵权法的救助功能。

  大家可以看到,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免责事由不是否定违法性阻确事由,是否免责不涉及违法的问题,只要行为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也可以免除和减轻其责任。

  所以我认为在侵权法中,过错可以吸收违法,不必要将违法性单独作为一个要件突出出来。法官在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时候,根本不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要有过错就要负责。

  从多种责任形式理解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至少有十种责任形式,因此不能把侵权法仅仅只是称为赔偿法,也不能把侵权责任简单地称为损害赔偿之债,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了多种责任形式,所以在确立责任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注意和物权法等法律中规定的责任相衔接,因为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财产等规定,在物权法中也有规定,所以如果侵害某人的财产权,受害人既可以根据物权法主张权利,也可以根据侵权法主张权利,此时我认为已经形成了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现象,应当由受害人进行选择。

  二是在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要主张某种具体的责任形式,例如要停止侵害或赔偿精神损失,还要进一步确定是否符合这些具体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比如说侵权责任法第21条就针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责任形式规定了具体特殊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了具体的要件,所以法官还要具体考察这些构成要件,我们必须在确认具体责任的时候,与这些特殊的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决定请求的责任形式是否成立。

  从多种数人侵权责任形态把握侵权责任

  在我们侵权责任法里面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四种规定,这就是第59条关于输血感染由医院和血液提供者承担责任,第68条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下第三人造成污染的责任,第83条关于饲养动物第三人承担责任以及第43条关于产品责任情况下产品者和销售者要承担责任,这四条常常被误解为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它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例如在产品责任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产品缺陷在致人损害之后,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要承担责任,这并不是说他们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是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告生产者也可以告销售者,但并不意味着一旦告了以后这两者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查明系哪一方的责任那就可以直接由该方承担责任,直接排除连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终局责任者的,也不可能使某一个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特别是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部分,只能就超出部分向其他人追偿,而不存在向终局责任者全部追偿的问题,但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况下都一定要有一个终局责任者,比如说生产者造成了产品缺陷,引起损害,那么生产者是终局责任者,消费者起诉销售者之后,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全部追偿,由生产者全部承担责任。

  对这几种责任形态,如果原告只起诉一方当事人,这时候如何处理?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没有指明系第三人造成损害,那么法院可以直接判他全部承担责任,如果提出有第三人是真正的责任人,法院应当把第三人追加进来一并审理,如果查明确实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判令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这时候实际已经不再存在全部追偿的问题了,而是一次性判令真正责任人的承担责任,因此,我觉得这几种责任与一般连带责任是不同的。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抽检中,发现产品名称标示为“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的保健食品(标示的出品/生产企业: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0/08/09、100809;标示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650号)经检测,违禁物质“西布曲明”、“酚酞”呈阳性。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等成分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批次的保健食品。

  二、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标示为“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的保健食品相关企业和产品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监督检查情况。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市场上减肥类保健功能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发现存在违法添加药物等行为的,一律下架暂停销售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