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同级政府责任目标。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按比例折算为政府责任目标相应分值。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参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分值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建立情况(15分)。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制的建立和履行工作,并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收费)标准、办理期限、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开(5分)。
(二)对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4分)。
(三)明确部门内部各科(室)、队(所)等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工作目标(4分)。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由独立设置、人员到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明确有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2分)。
第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情况(12分)。
(一)按要求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的内容和目标(3分)。
(二)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总时数不少于80学时)(5分)。
(三)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规定申领、审验行政执法证件,无不合格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档案健全(4分)。
第九条 案件办理情况(15分)。
(一)案件受理工作规范,记录清楚,应受理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不予受理的有法律文书或书面记录(3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3分)。
(三)执法中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3分)。
(四)重大行政行为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分)。
(五)全年结案率达到90%,低于此每10个百分点扣1分(3分)。
第十条 罚没财物收缴管理情况(9分)。
(一)票据使用符合规定(3分)。
(二)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3分)。
(三)无下达收费或罚款指标的情况(3分)。
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案卷的归档情况(9分)。
(一)执法文书、案卷规范,及时组卷归档(5分)。
(二)在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和年度评查中,全部合格的,记4分,出现不合格案卷的,扣减相应分数。行政执法机关在抽查或评查中应报送行政执法案卷而不报的,扣4分。
第十二条 办案质量情况(25分)。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结果为撤销、变更、改变行政机关决定的,发生1起扣2分。
(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败诉的,发生1起扣2分。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
第十三条 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15分)。
(一)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及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3分)。
(二)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认真落实(2分)。
(三)配合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依法进行的个案监督和执法检查(5分)。
(四)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3分)。
(五)执行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各项统计准确、及时(2分)。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一)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社会效果显著,受到群众好评和主管部门肯定的。
(二)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定成绩,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三)解决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效果显著,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四)加强队伍建设成果突出,廉政、勤政制度建设创出经验,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受到各方面好评和肯定的。
(五)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十五条 每项考核扣分以本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设负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有关部门对考核对象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评,做到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 同级政府对考核成绩名列前10名的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考核成绩低于部门平均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州直行政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州州直行政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2006年2月23日自治州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克党纪字〔2006〕1号),为解决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建设,由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集资建房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负责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原则:
集资建房应符合阿图什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避免低水平、零星建设。
第五条 集资建房的条件:
(一)参加集资建房仅限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已参加房改的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集资建房单位须有空闲土地并符合阿图什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集资建房项目应具备水、电、暖、路等综合配套功能。
第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采取全额集资的办法,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含公摊面积)。
第七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一)集资建设单位向州集资建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单位土地证明、集资建房规划说明、集资人员名单(已经公示)、集资建房规模说明;
(二)州集资建房办公室采取审核资料、现场查看方式,进行审核。
第八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经批准后,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集资建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九条 集资建房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应公开招投标,严禁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条 集资建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外形美观、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集资建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集资建房推行住宅综合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房改房屋所有权证格式填写。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之日起60日内向集资人出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项目单位对建设的集资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宅竣工入住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及阿图什市相关规定,缴纳房屋总价款2%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所建设的集资房,应从总数中拿出30%交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向外单位职工或者向社会出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
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根据2006年2月23日自治州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克党纪字〔2006〕1号),为更好地做好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刘汉新 州建设局局长
副 主 任:热木提拉 州纪委副书记
曾彬祥 州建设局副局长
刘 鹏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唐志荣 阿图什市委常委、建设局局长
成 员:任卓新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艾尼瓦尔 州财政局副局长
依 明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张瑞红 州委副县级组织员、组织部调研室主任
工作人员:黄安杰 州纪检委党风室副主任
杨 轩 州建设局房产科副科长
曹泽伟 州建设局房产科干部
亚森江 阿图什市建设局规划室主任
冯泽云 阿图什市房产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