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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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施行一个多月以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各有关金融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此项制度的实行,并得到了广大储户的理解和支持。从总体上看,这项制度的施行是平稳和顺利的,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贯彻实施《实名制规定》,人民银行下发了银发〔2000〕126号文件,增加了实名证件的种类,明确了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名制规定》和银发〔2000〕12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并采取各种措施方便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但对储户提出的不符合实名制规定要求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要予以拒绝。
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实名制规定》的规定并结合银发》〔2000〕12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将储户比较关心的问题,如实名证件的种类、办理存款的手续等,编印成宣传材料,在各储蓄网点张贴,进一步做好《实名制规定》的宣传工作。
二、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为储户保守秘密。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应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鉴于国家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在银行存款业务中出现了“私款公存”现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密切注意这一动向。有关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存款实名制规定的同时,也要按规定对单位存款进行严格审查,不能擅自降低条件和简化程序;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有关金融机构的账户检查,对金融机构办理“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认真督促本辖区的有关金融机构贯彻实施《实名制规定》的各项规定,并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披露的金融机构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存款的,应迅速派人调查,予以处理;同时在近期要对部分金融机构执行个人存款实名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实名制规定不按程序办理个人存款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警告并在金融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人民银行上一级行批准,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金融机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五、有些金融机构由于电脑程序尚未修改完毕或新存款凭条尚未印制完成,可以采取手工和机器并用的方式或手工操作的方式办理存款业务,无论采用何种操作方式,都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的规定。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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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水洗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

广电部 财政部


电影洗印废水(定影水洗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5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从定影液中用电解提银方法回收白银的奖励办法已制订并已执行。为尽量回收贵重金属,防止银对水体的污染,保护环境,目前有部分电影洗印单位已开始从定影水洗水中将微量白银回收。定影水洗水中的白银含量少,回收方法复杂,花费劳力大。为进一步调动电影洗印企业职工回收白银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1985〕117号文《关于开展综合利用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电影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各电影洗印专业企业及电影制片厂洗印车间(工作间),凡符合实行条件的均可执行本规定。
二、实行该奖励办法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年定影液电解提银回收率应达到60%以上;
(二)定影后水洗水含银量不超过25毫克/升;
(三)应具备定影水洗水提银设备及处理措施;
(四)具备定影液电解提银及定影水洗水含银量的测试手段;
(五)具有胶片冲洗量、白银回收量和定影水洗水含银量及回收体积的原始记录。
三、白银回收定额与奖金提取标准
定影水洗水提银定额为每加工100万米胶片回收白银0.5公斤,超过定额按下述比例提奖:
(一)年洗片量在1000万米以上的洗印单位,按超额部分收入的20%提奖;
(二)年洗片量在500-1000万米的洗印单位,按超额部分收入的25%提奖;
(三)年洗片量在500万米以下的洗印单位,按超额部分收入的30%提奖;
(四)上述提奖比例,在实践中如出现问题,电影局可按5%的比例给予适当调整。
四、奖金的来源和发放范围
奖金从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的价值中提取。奖金额的分配由各厂确定,但应体现企业拿大头、个人拿小头以及多劳多得的原则。
奖金的发放范围,主要是白银回收人员、洗片员、设备检修员、监测人员等。
五、加强监督与管理
(一)各厂在填报奖金领款证明单时,必须详细填报洗片数量,并附销售白银数量的单据。
(二)企业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核定提奖比例。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奖金外,并追究企业领导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规定自1988年起试行。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广电部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

1995年1月25日,广电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市场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推动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含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下同)单位实行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制度。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发行单位电影发行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发行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放映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第四条 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发行许可证;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对1993年以前成立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发给其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致的放映许可证;申办跨地(州)、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区域性或全省性的电影发行许可证,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及经营能力决定许可证的发放,对1993年以后行业内部发行放映企业之间重新组合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发行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申办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能力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 对于1993年以后成立的或申办成立的放映单位, 由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决定其许可证的发放;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及电影行业以外的发行机构的成立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1993〕3号和〔1993〕3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
第五条 电影制片厂(公司)发行非自产影片应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发放发行许可证。
第六条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
第七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许可证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者,核准其年检登记。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
(二)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
(三)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
(四)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五)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
(六)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专业性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单位除外)。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每年对国家重点影片进行确认和发布。
第九条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
第十条 凡申请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者,须依据本规定第七条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年检申请15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核,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 申请年检者如对其政府电影年检管理机关的年检结果不服,可向上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如下条款进行处罚,所罚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二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停止其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二)对违反第五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第七条第(一)、(四)项者,应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并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限期整改;限制整改后再次违反者应处以10-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第十三条 被吊销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单位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电影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