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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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巴音郭楞、克孜勒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兵团水利局、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和田农场管理局,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塔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新疆塔里木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塔里木流域水资源,保证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流域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塔里木流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机构,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宗旨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确保流域内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流域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第四条 在流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符合“依法、科学、实效”的要求。其原则是:源流与干流、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和本章程的实施范围是塔里木流域。塔里木流域主要包括塔里木河干流(肖夹克至台特马湖1321公里区段)和源流(和田河流域、叶尔羌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流域、阿克苏河流域、渭干河流域、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区域。

第二章 委员会 常委会 (执委会 执委办)
第六条 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执行。
第七条 常委会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对塔里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决策。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兼任。
副主任由自治区主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水利的副司令员兼任。
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计划、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以及和田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首长,兵团水利局、农一师、农二师、农三师、和田农场管理局师(局)
长,塔管局局长组成。
第九条 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流域内的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
(二)领导执委会和塔管局的工作;
(三)协调流域内地方与兵团、地方各地州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
(四)决定流域内各地州及兵团有关师(局)用水分配方案;
(五)决定增加常委会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常委会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决策职权,常委会会议的召开不得少于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中地州、兵团师(局)委员中至少应有五名以上同意;对有重大分歧的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流域内各地州、兵团各师(
局)应当执行会议决议、决定。
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为具有委员资格的代表举手表决。
第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时间一般定在6月和次年1月,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常委会副主任召集。常委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执委办建议的重大问题可以召集会议。如遇有紧急事项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批转执委办紧急处理。
常委会会议,由塔管局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向执委办提出关于会议时间、地点、经费、会议内容的建议报告,经执委办审定后,报执委会主任。各地州及兵团有关师(局)如有提案,应在每次会议前两个月提交塔管局(即每年4月或11月)。
常委会的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三条 执委会是常委会的执行机构,在常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常委会行使职权,负责保证和监督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在常委会授权范围内制定政策,作出决定。
执委会主任由自治区主管水利工作的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计划、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执委会委员由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物价等部门主管领导,各地州主管水利的行政领导、兵团有关师(局)主管水利的领导组成。
必要时可召开执委会会议,执委会会议的召开由执委办主任提出建议,执委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执委办是执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执委办主任由执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和塔管局局长兼任,成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六条 执委办的工作是:
(一)负责执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常委会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初审塔管局向常委会呈交的年度报告、规划计划、项目预算、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用水分配计划及需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的报告;
(五)负责组织、监督流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征收水资源费;
(六)负责流域规划、重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实施;
(七)负责协调流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和审查防汛预案;
(八)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对塔管局上报的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用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等,执委办应在收到报告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 塔管局
第十八条 塔管局是委员会的行政、技术职能机构,对常委会负责,同时作为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负责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行使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水土保持管理等水行政管理职
权。
第十九条 塔管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负责有关的水利方针、政策的调研,制定流域水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水事纠纷;
(二)参与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组织协调流域内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科学考察,制定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负责规划的监督实施;
(三)负责在塔里木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负责监督流域其它区域的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四)统一管理本流域河流、湖泊。负责塔里木河干流区河道及源流区重要河段河道的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
(五)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干流区防御洪水方案,参与审查跨地、州河流的防御洪水方案。负责塔里木河干流及直属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工作;
(六)负责流域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建设、管理干流的河道水工程,参与建设与管理跨地、州的重要水工程。负责预审流域内各源流扩建、改建、加固水工程、主要节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科研实验工作;
(七)负责流域内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灌溉管理工作。负责征收直属水工程供水的水费;(八)指导、协调本流域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干流水土保持规划;
(九)负责干流和源流主要供水节点的水量、水质、水土流失监测与控制,按批准的流域规划的要求负责监测督促各源流向干流按期应输送的水量和水质;
(十)汇总流域内各地、州水利(水电)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流域内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上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向常委会呈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规划、计划、项目、预算等方面的报告以及需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报告,经执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报常委会。对流域内有关水资源的利用、保护、管理等问题,及时上报执委会办公室;
(十二)负责制定包括源流和干流重要控制性分水工程在内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常委会审定后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
(十三)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报告的初审;
(十四)负责提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向流域内河道排放超过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污染物的进行处理;
(十五)承担常委会及执委会授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 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塔管局可以在干流和源流设立地方办事机构,促进委员会各项职责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塔管局应当加强与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联系,对其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流域内各地州、兵团师(局)应服从塔管局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委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主管业务履行对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实施水行政管理工作。按照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本地州、本师(局)的防洪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各师(局)在本辖(管)区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负责有关的水利方针、政策的调研,制定本辖(管)区内水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水事纠纷。各地州、县(市)在本辖区内开展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
(二)制定本辖(管)区内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初步方案;
(三)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辖(管)区防御洪水方案,负责辖(管)区直属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工作;
(四)负责辖(管)区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灌溉管理工作。负责征收直属水工程供水的水费。负责本辖(管)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基金的收缴工作;
(五)指导、协调本辖(管)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六)负责辖(管)区主要供水节点的水量、水质、水土流失监测与控制,按批准的流域规划的要求负责监测、督促、保证本区向干流按期应输送的水量和水质;
(七)负责本辖(管)区内的水利(水电)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塔管局,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八)对本辖(管)区内有关水管理问题,及时上报塔管局;
(九)负责制订本辖(管)区水工程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常委会审定后的用水调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及兵团各师(局)应严格执行常委会下达的年度用水总量定额。
第二十六条 各地州及兵团各师(局)应与常委会签定用水协议,对本地州、本师(局)管理范围内的各项用水指标、用水定额、年用水计划及各项规划指标及时上报塔管局。
第二十七条 各地州及兵团各师(局)应遵守常委会下发的各项规定、章程、通知等行政性规章。
第二十八条 委员单位成员变动时,及时提出调整名单报执委办。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通过执委会下达各项决议、决定,了解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求。
第三十条 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有关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座谈会。执委会通过执委办,保持上下联系,沟通信息,汇报工作。执委办应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联系,及时反映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情况,协调解决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问题,检查监督塔管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塔管局每季度定期听取各驻地方机构的工作汇报,了解各地州、兵团各师(局)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听取意见。塔管局每年组织两次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塔管局每年9~10月份,制定下年度的投资预算,11月报执委办,12月由执委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如遇较大洪、旱灾情时,可及时申请追加计划和预算。同时报委员会备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塔管局向常委会和执委办定期提交年中报告、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一、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以流域规划为基本依据,制订本定额。
二、流域内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采用年用水量方式确定。用水总量定额一经确定,即作为各用水单位年度可用水量指标。
三、确定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的原则是:
(一)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二)流域内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源流与干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四、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包含三个指标:
1.总用水量;
2.流域占用地表水量;
3.年用水过程。
总用水量含流域占用地表水量、泉水、地下水开采量及其它,流域占用地表水量含引用河水量和流域内河道损失量。流域占用地表水量是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的控制性指标。当前各用水单位可通过利用泉水和开采地下水对本区域季节性缺水及总用水量进行调节。随着流域经济发展情况变
化,各用水单位的地下水开发也须纳入流域统一管理。
五、流域内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为:
阿克苏河流域总用水量52.39亿立方米,其中占用地表水量45.50亿立方米;
叶尔羌河流域总用水量74.41亿立方米,其中占用地表水量67.76亿立方米;
和田河流域总用水量32.56亿立方米,其中占用地表水量25.20亿立方米;
塔河干流来水量49亿立方米,主要用于维护干流生态。干流灌区引用水量作为用水总量定额的控制性指标,年度用水总量定额为12.5亿立方米(含孔雀河水2.50亿立方米)。
开都河——孔雀河流域向塔里木河下游农二师垦区输水2.50亿立方米。
详见表一和节点图(略)
渭干河流域和喀什噶尔河流域目前没有向塔里木河的输水任务,用水总量定额由本地区水利管理部门确定。
六、在各用水单位年用水量不超过用水总量定额的前提下,流域地表水应首先满足用水单位的用水需要。其年内用水过程为:
阿克苏河流域:非汛期,天然来水应首先满足用水单位的用水需要,同时必须保证向塔里木河干流一定的输水量;汛期引水由用水单位自行安排。
和田河流域与叶尔羌河流域:非汛期,可引用全部天然来水量;汛期引水由用水单位自行安排。
七、年度用水总量定额实施过程为:
按照流域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各用水单位以现状为起点,逐步达到用水总量定额目标。其中,阿克苏河流域采用五年到位实施方案,叶尔羌河流域、和田河流域及塔里木河干流采用三年到位实施方案。
八、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经三年试行,并经常委会评价、鉴定后,确定为正式年度用水总量定额。
九、本用水总量定额由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年度用水总量定额经塔里木流域水利委员会常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19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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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办发[2004]37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副职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改进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加强对科技副职的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培养优秀复合型人才,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保证,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按岗位需要选派引进原则;
(五)以项目为载体,三方愿意,互惠互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科技副职(含县处级领导助理)的选派引进管理。县级以下科技副职的选派引进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选派引进的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担任科技副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能力,有专业特长,有发展潜力,懂科技、善经营、会管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勤奋敬业,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 担任科技副职的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学历,身体健康。一般是同级任用,但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或有其他特殊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高于原职级任用。
(一)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并具有博士学位;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正处级行政职务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担任副处级行政职务并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且指导过博士生。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地级市、自治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副职或领导助理。
省部级优秀专家、副处级行政职务;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行政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副处级行政职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地级市或自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助理。
(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级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行政级别。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市、区)或地级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副职。
(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科级行政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职务。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市、区)或地级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助理。
(四)担任厅局级科技副职(含助理),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担任县处级科技副职(含助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五)进入党委班子的,除了具备以上资格外,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三章 选派引进的范围
第七条 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的范围:
(一)区内外科研院所;
(二)区内外高等院校;
(三)区内外大中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四)区内外党政机关;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
第四章 选派引进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选派引进科技副职,可以采取组织选派引进、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派引进和公开推荐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选派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市、区直各有关单位下发《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
2、由各市委组织部、区直用人单位根据本地本单位项目实施所需人才情况,提出需求计划,填写《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并附每个项目的背景材料(1000字左右),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地、各单位的需求,制定选派初步方案,并组织协调派出单位和用人单位进行对接。
4、区直及各供人单位根据选派初步方案,提出拟派人选名单,并以党组(党委)名义,将推荐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干部考察材料(一式三份)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5、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拟派人选的名单及材料转各市委组织部或区直用人单位,市委组织部或用人单位派员到派出单位对拟派人选进行考察,并报经市委或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6、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后(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职务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向派出人选单位下达选派通知,向接收单位正式提名任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二)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派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拟任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与派出单位协商,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拟任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开推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的需要,确定公开推荐的科技副职的职位和职数,提出推荐范围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告。
2、推荐报名。报名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形式进行。组织推荐或群众举荐,须征得本人同意。
3、资格审查。根据选派的条件和要求,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决定任命。拟任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拟任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职务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科技副职的职责
第九条 科技副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提出以科技促发展的思路,参与制定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重大技术项目的决策和论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二)发挥自身科技专长和优势,深人生产一线,传授新技术,解决技术问题,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因地制宜地组织创办各类科技示范基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开发各类科技项目,培植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宣传,加强科技培训,提高当地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提高劳动者素质。
(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经济结合和横向经济联合。
(六)承担和完成领导班子届期内其它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六章 科技副职的管理
第十条 科技副职的管理,实行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能:
(一)严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推荐拟任科技副职人选,把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锻炼与使用结合起来。
(二)根据自身人才、技术优势选择用人单位,积极与用人单位达成一定领域的经济技术协作,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实现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资源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三)与用人单位共同指导和帮助科技副职选准工作重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任期工作目标。并督促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把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的工作视为继续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将科技副职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与本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其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
(五)科技副职任职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科技副职,晋升职级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能:
(一)科技副职任职时间一般为2年,每个用人单位一般只接收1名科技副职。科技副职任职期间,不占用人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只转党组织关系。中共党员挂任用人单位副职或助理,应同时挂任党组(党委)成员。
(二)用人单位应成为派出单位的教学实习和科学实验的基地、利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基地、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
(三)用人单位要加强与派出单位的联系,对派出单位在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的支持要给予优惠政策。
(四)用人单位在科技副职任职期间,要负责协调科技副职与其他副职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关心、支持科技副职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使科技副职享有同级副职的权利和义务,有职有权,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科技副职任职期间,一般不免现职,在原单位的所有待遇不变,并由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相应职务最低档工资福利生活补贴。科技副职因公外出,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除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外,每年可以安排一次回家休假lO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以上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用人单位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科技副职的表现情况。科技副职任职期满,用人单位要对科技副职作出书面鉴定,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科技副职进行考察,鉴定和考察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档。确因工作需要续任的,须按规定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七)科技副职任职期间,如遇到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换届选举,不作为候选人参加换届选举,但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副职挂职期满转任或在我区提任相应职务的,不再实行试用期,任职时间从挂职时间算起。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选派引进科技副职工作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桂战略,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组织部门负责对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科技副职的选派引进、培训、考核、宣传、表彰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直接联系一批科技副职。人事部门要研究解决科技副职职称、工资、津贴等方面的问题。科技管理部门要为科技副职提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方面的业务指导。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科技副职的工作,对切实可行的科技开发项目要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09〕133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发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治理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决策权归属,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管理与规划

  第六条 各公司是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对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研判,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

  第八条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息技术、业务、财务、人事、发展规划和风险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有条件的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

  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应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和协调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宜。办公室原则上应设置在信息技术部门。

  第九条 各公司应设立首席信息官或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应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其任职条件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各公司应建立组织结构合理、人员岗位分工明确的信息技术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维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公司应结合信息化工作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明确信息化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责,加强对分支机构信息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信息化工作相关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信息化工作制度、标准和操作流程,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制订明确的信息化工作规划。规划应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并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规划应经过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的审批,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规划定期审查、评估和修订机制,规划的审查、评估工作至少每年一次,修订后的规划应经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

  

三、基础环境与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各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及信息化工作中涉及的数据信息,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和监管部门要求。

  第十六条 各公司应实现数据信息集中管控,建立健全数据管理的有效机制,提高数据资产价值的利用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根据业务管理、风险管控等需要,对下属各子公司信息化建设统筹协调管理,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确保集团内各法人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及相关硬件、网络等有效安全隔离,并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公司应按照有效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并按规定实施,至少保证满足公司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要求。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根据信息化发展需要,建设相应的计算机中心机房和灾备机房,自建、共建或租用第三方的机房建设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监管部门要求。

  第二十条 各公司应全面梳理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系统间的集成与整合,实现财务、业务等核心系统的无缝对接,提高系统的协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应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建设,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各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人为操控因素。

  第二十二条 新开发的系统或经过重大改造的系统在上线运行前,应对功能与性能进行严格测试,并通过安全评测。经过一般性改造的系统在上线运行前应遵循审慎原则,做好相关测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严禁侵权盗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信息化工作成果。

  

四、安全保障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加强信息安全与信息系统的同步规划和同步建设,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保证重要信息的可用、保密、完整及真实,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信息安全各相关方的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全面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和报告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加强信息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提高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划分,按照安全等级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制订重要数据的备份制度和策略,实施有效的数据备份措施,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推进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明确启动机制、责任人员、处置流程、具体方案和外部资源,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定期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第三十条 各公司应建立外联网络接入标准和安全规范,明确审批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及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外联网络的接入管理。对门户网站、电子商务等互联网系统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相应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应加强信息化工作外包服务管理,不得将信息化管理责任外包。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外包服务实际需要,制订外包服务的基本规范,确保对信息系统安全的控制能力。

  

五、发展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应结合信息化工作规划实施的需要,制定信息化工作经费预算,并保障信息化工作经费预算的执行,确保信息化建设的正常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并结合信息化工作的特点,合理配备信息技术人员,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信息化人力资源政策,鼓励建立信息技术专业职级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积极探索、建立并实施信息化工作投入产出的评价体系,完善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应加强信息化工作相关研究,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科技创新。有条件的公司可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基金。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应将全体员工信息化培训列入培训计划,培训至少每两年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经过信息化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应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每年开展信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应积极参与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行业信息化工作水平。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应支持行业信息标准化工作,确保行业信息标准的贯彻落实。

  

六、审计与备案

  第四十条 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的风险评估机制和信息系统审计制度,由独立于信息技术部门的有关部门负责审计工作,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在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报保监会备案。

  鼓励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情况下,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和风险评估。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保监会报送信息化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信息化工作情况与本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应按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

  

七、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