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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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4日,人事部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 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 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 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 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五日民政部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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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农村改水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央爱委会 卫生部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农村改水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央爱委会、卫生部



为了加强农村改水专业队伍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凡已调入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或改水办公室从事农村改水工作的专业人员,可采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名称,与卫生系统其他工程技术人员一起进行评聘,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请各级卫生行政领导部门,及时向当
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反映有关情况,解决好农村改水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问题。
一、做好农村改水专业人员的专业职务聘任工作,对完成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农村改水任务,保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根据农村改水专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
二、根据中央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关于实行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的精神,凡已调入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或改水办公室从事农村改水工程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相应定为:农村给水高级工程师、农村给水工程师、农村给水助理工程师、农村
给水技术员;从事农村改水其他专业人员,可采用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职务名称。
从事农村改水专业人员,按卫生部有关专业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进行评聘工作。
三、农村改水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应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成绩为主,而不应以外文、论文水平做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四、农村改水专业人员构成情况复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在试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摸索更好的办法,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告卫生部人事司。



1987年8月26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2004-12-29



教体艺[2004]12号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进一步深化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适应学校音乐教育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我部委托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中小学音乐教育发展与高师音乐教育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组研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题组在对国内外普通高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起草了《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审议后修订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方案》说明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综合大学、师范院校、艺术院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中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设有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点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音乐教育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的高素质的音乐教育工作者。

  二、培养规格

  (一)领会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系统掌握从事学校音乐教育所必备的音乐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强的艺术表现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能够胜任学校音乐课堂教学、指导课外艺术活动、参与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并为终身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三)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教育观,正确认识和把握学校音乐课程的性质、价值和目标,学会运用符合音乐教育规律的教学方法和科学的教学评估原则、方法,具有音乐教育教学研究的基本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基本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能运用计算机收集、分析和处理信息,具有现代教学手段的操作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体魄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尊重他人,具有团结精神和协作能力。

  三、课程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

  各类课程的课内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其中公共课程约720学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课程为1900-2100学时,按110-115学分安排。

  专业课程由必修课、选修课及地方和学校课程组成。

  (一)必修课(约1000-1200学时,55-60学分。括号内数字为建议学分)

  1.乐理与视唱练耳(8)[或:乐理(2)、视唱练耳(6)]

  2.多声部音乐分析与习作(8)[或:基础和声学(3)、复调音乐基础(2)、曲式与作品分析基础(3)]  

  3.声乐(6)

  4.钢琴(含歌曲伴奏)(6)

  5.乐器演奏(中外乐器各一种)(6)

  6.中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3)

  7.外国音乐史与名作赏析(3)[或:中国音乐简史(2)、外国音乐简史(2)、音乐名作鉴赏(4)]

  8.中国民族音乐(3)

  9.外国民族音乐(3)

  10.合唱与指挥(6)[或:合唱(4)、指挥(2)]  

  11.学校音乐教育导论与教材教法(6)

  (二)选修课(约810学时,45学分)

  1.限选课(以下三组,每组须选修一门,共162学时,9学分)

  (1)歌曲写作与改编(3)/小型乐队编配(3)

  (2)合奏与指挥(3)/形体训练与舞蹈编导基础(3)

  (3)艺术概论(3)/音乐美学基础(3)

  2.任选课(约648学时,36学分)

  (1)专业任选课(约432学时,24学分)

  A.音乐教育与音乐科技类课程(约144学时,8学分):音乐教育学,中外音乐教育史,中外音乐教育比较,音乐教育心理学,音乐教学课件制作,计算机音乐等。

  B.音乐学与作曲技法理论类课程(约144学时,8学分):音乐学概论,民族音乐学,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中国音乐史学基础,外国音乐史学基础,音乐评论,音乐编辑,音乐文化;和声学,复调,曲式与音乐作品分析,配器法等。

  C.音乐表演类课程(约144学时,8学分):声乐,声乐名作与演唱赏析,重唱与表演唱,声乐教学法,朗诵与正音;钢琴(或手风琴、电子琴),钢琴名作与演奏赏析,钢琴教学法;中外管弦乐器演奏,器乐名作与演奏赏析,管弦乐器教学法,室内乐;戏剧表演与名作赏析,戏曲与说唱音乐等。

  (2)美育、教育和文史哲、文理渗透类课程(约216学时,12学分)

  A.美育与其他艺术类课程(约108学时,6学分):中外美术简史与名作鉴赏,电影电视艺术简史与名作鉴赏,舞蹈名作鉴赏,戏剧名作鉴赏等。

  B.教育与文史哲、文理渗透类课程(约108学时,6学分):现代教育理论,中外教育史,汉语方言,中国文化简史,外国文化简史,中国文学简史,外国文学简史,中国哲学简史,西方哲学简史,中外文学名著导读,音乐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音乐专业外语文献选读,自然科学发展简史,信息技术与现代科技等。

  (三)地方和学校课程(约180学时,10学分。根据区域性、民族性音乐教育的要求和学校特色开设课程)  

  民族音乐历史与文化,区域音乐历史与文化,少数民族乐器,民间音乐采风,民族音乐教学研究,民族语言的音乐教育实践等。

  四、实践环节

  社会实践(入学教育、军训、劳动教育、社会调查、毕业教育、就业指导)

  教育实践(10-12周,其中见习1-2周,实习8-10周)

  艺术实践(6周,第2、3、4、5、6、7学期集中进行,第7学期1周毕业汇报)

  科研实践(论文写作及答辩,4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说明

  一、关于学时学分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中各类课程总学时为2600-2800学时,约150学分,包括公共课程720学时、40学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课程1900-2100学时、110-115学分。专业课程中,必修课1000-1200学时、55-60学分,选修课中的限选课162学时、9学分,任选课的专业选修课432学时、24学分,美育、教育和文史哲、文理渗透类课程216学时、12学分,地方和学校课程180学时、10学分。

  实践性环节以及学生自学、课外复习、训练等不计算在总学时数内。

  二、关于课程设置

  《课程方案》根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设计。《课程方案》确定了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和类型,各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开设课程。

  本《课程方案》的基本特点是:

  1.增大学校课程设置的自由度。基本思路为:必修课程学科化,选修课程类型化,地方和学校课程特色化。

  2.拓展课程的形式和内容。具体表现为:精选必修课程,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增加选修课程门类,提倡课程形式多样化;整合单项课程,力求课程设置合理化。学生应获得不同门类的基本学分,以保证其知识结构的均衡合理。

  3.为了更好地适应21世纪对音乐教育人才的需求,提高音乐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在选修课方面设置了限选课和任选课。任选课又由两大类、五小类构成。在确保实现教师教育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发展需要主动积极地学习。

  4.从课程结构和管理的改革入手,促进教学管理体制从学年学分制过渡到完全学分制。

  5.各校可参照《课程方案》中建议的科目开设选修课,也可根据各自的资源和特长开设相应类别的选修课,以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地域优势,办出各自的特色。

  6.关于《课程方案》中必修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我部将组织编写各门必修课程的教学指导纲要,供各校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