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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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中医医院评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和《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系人: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联系人:王 瑾 赵文华
联系电话:010—59957686 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126.com

附件:1.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2.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3.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4.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5.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1、
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及评审核心指标.doc 506b2689a94d62369fb0232111a786cc.doc (46.00 KB)
2、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核心指标.doc 34a1d91a897d9b8043258a6de1f9cab5.doc (51.50 KB)
3、
二级民族医医院核心指标.doc 7dd06ba996ac95cca69ca9e1955f66f2.doc (50.50 KB)
4、
二级骨伤医院核心指标.doc 81b4c4016268a25960b9b386f7d8d26c.doc (50.50 KB)
5、
二级专科医院通用核心指标.doc 2ecab24eec773343c5bee596ac0d945d.doc (49.00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月18日




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2013年版)

    一、二级中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部分350分。二级甲等中医医院、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和不合格中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总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外科二级分科应命名为外一、外二、外二……,不得出现其他命名。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中医诊疗方案数≥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3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7个百分点;或10%<比例≤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20%<比例<30%,但较上年度增长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应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3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2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中,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二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不合格中西医结合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西医结合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8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西医结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中医及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总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常见病及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数≥3个。
   核心指标四: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7%。
   核心指标五: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40%。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2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或10%<比例≤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2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六:重点专科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均应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3份运行病历中,执行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的病历数≥2份。
   核心指标八: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九: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中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数≥2项。
   核心指标十: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并与所在科室的中西医结合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9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民族医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民族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二级甲等民族医医院、二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和不合格民族医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达到要求。
    (二)二级乙等民族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民族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民族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70%;或中医类别民族医或中医专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7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总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突出民族医药特色,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民族医优势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民族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民族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8%。
   核心指标六:民族药和中药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
   核心指标七:重点专科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民族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2个病种民族医诊疗方案均应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3份运行病历中,执行民族医诊疗方案的病历数≥2份。
   核心指标九:建立民族药饮片(含原料药、卡擦药等)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中每个科室开展民族医护理技术项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民族医药知识,使用民族医病名和民族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民族医药特色相结合。民族药候药区宣传民族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7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床位数、科室设置、每床建筑面积、人员配备和设备、设施符合二级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超范围执业。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中医骨伤医院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65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50分。二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二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和不合格中医骨伤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300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骨伤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45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10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2个临床科室的4个病种中,符合要求的中医诊疗方案数量≥3个。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5%。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4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7个百分点;或10%<比例≤25%,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25%<比例<40%,但较上年度增长了3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住院患者非手术治疗的比例≥30%;或比例≤1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或10%<比例≤2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3个百分点;或20%<比例<30%,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2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八: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九: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2份运行病历均执行中医诊疗方案。
   核心指标十: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一: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二: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5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100张。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建立手术安全核查、风险评估制度与工作流程。
   核心指标四: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五: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六: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核心指标七: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
分等标准和评审核心指标
(2013年版)
    
    一、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下同)分等标准
    根据《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二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合格。《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共1000分,其中第一部分“中医药服务功能”700分,第二部分“综合服务功能”300分。二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二级乙等中医专科医院和不合格中医专科医院划分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900分;
    2.第一部分每章的分值不低于该章总分的85%;
    3.第二部分得分≥255分;
    4.核心指标全部符合要求。
    (二)二级乙等中医医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10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即定为不合格:
    1.总分<750分;
    2.第二部分得分<210分;
    3.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9或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符合要求数<5。
    二、《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3年版)》核心指标
   《标准》及细则中将最基本、最重要,若未达到要求势必影响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的指标,列为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及要求如下:
   (一)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相关指标。
   核心指标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未达到60%,但符合以下要求:
   比例1-比例2≥5%。
   比例1计算方法:(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当年新招聘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技术人员数)/(医院执业医师总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数)*100%
   比例2计算方法:上年度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医院执业医师总数*100%
   核心指标三:医院和临床科室命名符合规定,不得有神经科(中心)、神经内科(中心)、消化科(中心)、风湿免疫科(中心)、免疫科(中心)、泌尿科(中心)等名称。
   核心指标四:全院(除重点专科外)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至少2个以上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和特色,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临床科室的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五: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10%。针灸、推拿或按摩、康复医院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数占医院门诊总人次数的比例≥70%。
   核心指标六:中药处方(饮片、中成药、院内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平均比例≥60%。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总处方数的比例≥40%(针灸、推拿或按摩、康复医院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20%);或比例不达标,但较上年度增长超过了5个百分点。
   核心指标七: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科室制定至少2个以上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2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均符合要求。
   核心指标八:重点专科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所抽查的1个重点专科的2份运行病历均执行中医诊疗方案。
   核心指标九: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采购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供应商资质齐全并对其定期评估。
   核心指标十: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符合要求,所抽查的2个科室,每个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数≥2项。
   核心指标十一:门诊走廊、候诊区和住院部走廊宣传中医药知识,使用中医病名和中医术语,并与所在科室的中医药特色相结合。中药候药区宣传中医药相关知识。评审该项指标得分≥15分。
   (二)综合服务功能部分核心指标
   核心指标一: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80张。
   核心指标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核心指标三:药事管理组织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小组,人员结构合理、职责明确。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及考核。
   核心指标四:医院有优质护理服务规划、目标及实施方案,有推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考评激励机制。
   核心指标五:由具备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核心指标六: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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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使用药用包装涂塑铝箔的暂行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生产、使用药用包装涂塑铝箔的暂行规定

1986年9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广州药用包装材料厂、锦州包装机械厂、连云港制药厂:
我国药用包装涂塑铝箔(PTP铝箔)引进生产线将陆续投产,产品可供全国各药厂使用。为改善药品包装,提高包装水平,确保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对PTP铝箔的生产使用,暂作如下规定:
1.凡生产PTP铝箔的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供货。在该产品国家标准未发布实施前,按经地方标准局批准的企业标准生产,企业标准须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我局备案。
2.凡药品生产企业订购PTP铝箔,要提供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厂名,由铝箔生产厂负责印制。否则不予订购。
3.凡药品包装机附带印字机,并能解决无毒油墨的药厂,可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申请订购不印字的PTP铝箔(申请书内容见附表),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经批准后药厂可向铝箔生产厂按年度订购适量不印字的PTP铝箔。铝箔生产厂擅自向药厂销售不印字的PTP铝箔,我局将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转发各药品生产企业照此执行。附件:订购不印字PTP铝箔申请书(格式)(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中的听证行为,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准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有效性,根据《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进行听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听证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范围)
  对于下列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一)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或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多次联名写信或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经处理仍未息诉、息访,有可能激化矛盾的;
  (三)对于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去京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内容错综复杂的,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内部对信访事实的认定有不同看法,足以影响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
  (六)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实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印证事实的证据不足等,足以影响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
  (七)上级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信访事项;
  (八)处理机关或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听证人员的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信访当事人、第三人;
  (二)与本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第二章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听证机关)
  信访事项的听证主体为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和复核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听证机关)。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
  听证会由听证机关的承办工作人员(以下称听证主持人)主持。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结束;
  (三)决定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主持听证合议;
  (八)听证机关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听证员)
  听证员为3-5人(包括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担任听证员。
  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有权询问听证参加人、参加评议和合议。
  第九条(记录员)
  记录员由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
  记录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进行听证征询、通知、公告等有关工作;
  (二)查明出席听证会人数;
  (三)宣布会场纪律;
  (四)做好听证会、评议和合议笔录。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者复查机关、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
  听证参加人放弃听证的,不影响信访事项的处理或复核。
  涉及集体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信访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
  信访人具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被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信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三)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具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与听证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工作人员回避;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质证;
  (三)对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涉及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解释;
  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三)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第三人权利义务)
  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对信访事项提出异议。
  为查明、查清信访事项,分清责任,听证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第三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第三人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信访人、被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提出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第三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如实陈述事实、回答提问;
  (三)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三条(委托代理人)
  信访人一般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能亲自参加的,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指明代理事项与代理权限。
  在听证中,委托代理人行使信访人的权利,承担信访人应承担的义务。
  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已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听证。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听证。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听证。
  第十四条(旁听人员)
  听证机关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参加公开举行听证会的旁听:
  (一)信访人的亲属;
  (二)知情群众代表;
  (三)信访人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信访人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或居(村)委会等工作人员。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第三章听证的程序
  第十五条(听证征询与回复)
  对本办法第四条信访事项,有权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理意见或复核意见前,可以书面征询信访人是否同意听证。
  信访人拒绝听证的,不影响处理、复核工作的正常进行。
  信访人同意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征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3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听证。
  第十六条(听证通知)
  听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信访人和被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相应的准备事项。必要时,予以公告。
  信访事项涉及第三人的,听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在听证会举行前自行获悉,并要求参加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立即审核,告知审核结果。
  听证员、记录员在接到听证通知后,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会见信访人、被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及其委托人。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自愿提出撤回书面回复、第三人自愿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公开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十八条(听证举行)
  听证会由记录员查明出席人数后,宣布听证会纪律。
  第十九条(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纪律如下:
  (一)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听证参加人应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条(听证开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后,应当公布听证事由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并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第二十一条(听证步骤)
  听证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信访人或其委托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二)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陈述处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
  (三)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信访人或其委托人与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进行申辩;
  (五)相互质证,相互辩论;
  (六)听证机关对未查明的事项质询或补充发问;
  (七)信访人最后陈述;
  (八)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最后陈述;
  (九)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第二十一条听证步骤所规定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听证视听资料保存)
  听证机关应当对举行的听证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听证评议、合议)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召集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结论的效力)
  在听证中形成的听证笔录和听证结论,应当作为听证机关作出办理、复核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听证中止或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会中止:
  (一)超过召开时间半小时以上,听证参加人中的当事一方或双方均未到场的;
  (二)听证期间矛盾有激化倾向影响听证会效果的;
  (三)听证主持人决定的其他情况。
  中止听证的,应当在中止情形消失后5个工作日内恢复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会延期: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
  (二)听证参加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或者提供新的证据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
  (三)听证主持人决定的其他情况。
  延期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延期理由和延期听证时间。
  第二十七条(听证放弃)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
  (二)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擅自退场或者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信访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信访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异议)
  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对听证主持人答复不满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听证机关应当重新举行听证。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责任)
  按照本办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听证范围,且信访人书面回复同意听证的信访事项。
  被信访人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复查机关未按时参加听证,造成听证会中止的,由听证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应当参加听证的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以及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信息的,由听证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听证费用)
  组织、举行听证所发生的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听证机关不承担听证参加人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
  本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信访听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