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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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12]12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渔政船通信保障,统一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要求,促进渔政船正规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附件:
农办渔〔2012〕121号.CEB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执法船舶通信设备配备规范的通知-定稿.doc





海洋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试行)
(2012年11月)
目 录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4
3.1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4
3.2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4
3.3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4
3.4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4
3.5 CDMA船载移动基站 5
3.6 电子海图导航仪 5
3.7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5
4 配备定额及要求 5
4.1 配备定额 5
4.2 配备说明 6
4.3 配备要求 7


1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洋渔政船(艇)通信设备的配备定额及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766 奈伏泰斯系统技术要求
GB/T 18913 船舶和航海技术 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技术要求
JT/T 629 Ku波段车/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SC/T 6070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技术要求
SC/T 8002 渔业船舶基本术语
SC/T 8145 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B类船载设备技术要求
YDC 014 800MHz CDMA 1X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基站子系统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
《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农办渔[2007]41号)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农办渔[2007]42号)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农办渔[2010]95号)
3 术语和定义
SC/T 800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界定的以及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利用RFID技术和后台管理数据库,远距离读写渔船电子标签或近距离读写IC卡信息的渔船身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包括电子标签(标示牌)、标签阅读器(读写器)以及数据存储处理设备。
3.2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能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时段在线收、发通信报文,具有收发记录、存储、导出、编辑、打印、通信目标管理等功能的通信系统。
3.3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基于北斗卫星信道,可在船上实时接收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上报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监控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具有系统管理、海图操作、海图显示、导航设置、轨迹回放、报警管理等功能的移动监控指挥平台。
3.4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使用卫星通信宽带和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建立集调度管理、通信、视频管理等应用为一体的,能连接海上和陆地的数字通信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视频功能:一对一视频会议、多方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通信功能:公网专网互通、专网语音互通、专网短信互通、专网PTT对讲、通信调度等;互联网功能:电脑上网,收集上网。
3.5 CDMA船载移动基站
安装部署在渔政船上,可通过卫星宽带与地面公共电话交换网络(PSTN)进行连接,提供全船的网络信号覆盖,符合CDMA 2000无线通信标准的基站通信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CDMA船载终端与其他公众移动(固定)电话进行通信。
3.6 电子海图导航仪
以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处理系统为核心的船用综合导航系统。该系统可接入来自GPS、AIS、雷达、电罗经、计程仪、测深仪、自动舵、风向风速仪等多种导航通信设备的数据,能够综合处理和显示海上地理信息、本船航行状态信息、多种目标船动态信息、雷达图像信息、航行环境信息,具有船位实时显示、航向航迹监测、航行报警、航迹存储、进出港引航、避碰辅助和航行管理功能。
3.7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主要由前端视频采集、编码、存储设备和后端视频管理监控设备构成,具有现场监视、图像录制、录像文件查询、录像文件回放等功能的视频监控、采集、传输系统。
4 配备定额及要求
4.1 配备定额
渔政船(艇)应按表1的定额配备指定的通信设备。


表1 渔政船(艇)通信设备配备定额
序号 设备名称 吨位G(吨) 渔政艇 备注
G<
100 100≤G<300 300≤G<500 500≤G<1000 G≥
1000
1 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1 1 2 2 2
2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1 1 1 1
3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1 1 2 2 2 2
4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 2 3 3 3 3 1 可依救生艇筏数量增加配备
5 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
(27.50MHz~39.50MHz) 1 1 1 1 1 1
6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2 2 2 2 1
7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 1 1 1 1 1 1
8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1 1 1 1 1 1
9 CDMA船载终端 4 4 4 4 4 4
10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6GHz或406MHz-EPIRB) 1 1 1 1
11 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1 1 1 2 2
12 海事卫星(INMARSET)船舶地球站 1/
选配 1 1 1 1
13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 1 1 1 1 1 1
14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1 1 1 1 1
15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1 1 1 1
16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1/
选配 1/
选配 1 1
17 CDMA船载移动基站 1/
选配 1/
选配 1 1
18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1/
选配 1/
选配 1 1
19 视频会议系统终端 1/
选配 1/
选配 1 1
20 计算机局域网 1/
选配 1/
选配 1 1
21 电子海图导航仪 1 1 2 2 2
22 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1/
选配 1/
选配 1/
选配 1/
选配 1/
选配

4.2 配备说明
各类渔政船(艇)均应配备1套RFID系统设备,包括RFID系统标识牌1个,RFID系统读写器(固定式1个,手持式多个),RFID系统存储设备1台。
4.3 配备要求
4.3.1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MF/HF)
具有数字选择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2 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
具有兼容中英文系统的功能,且符合GB/T 18766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3 甚高频无线电装置(VHF)
具有数字选择呼叫(DSC)功能,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4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5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
符合《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50MHz~39.50MHz)通用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6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8 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
符合GB/T 20068、SC/T 8145和《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9 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
满足如下要求:
具有远距离读写渔船电子标签或近距离读写IC卡的功能;
能实现不登船查询渔船的基本信息,如进出港情况、年审情况、年检情况、违规列表、违规情况、处罚情况等;
具有接入互联网的功能。
4.3.10 CDMA船载终端
符合《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的规定。
4.3.11 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6GHz或406MHz-EPIRB)
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规定。
4.3.12 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
能存储30张以上最新气象云图数据,且符合GB/T 18913-2002的规定。
4.3.13 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
符合SC/T 6070和《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4.3.14 渔政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时段在线收、发通信报文;
具有报文收发记录、存储、导出、编辑、打印、通信目标管理等功能。
4.3.15 渔政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通过北斗卫星信道实时接收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上报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监控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
具有系统管理、海图操作、海图显示、导航设置、轨迹回放、报警管理等功能;
具有接收数据单向通信功能;
能同时监测不低于2000个海上北斗移动目标。
4.3.16 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接入CDMA移动基站,支持1Mbps以上带宽通信;
具有视频传输功能,能向陆地渔政指挥机构传输海面视频取证、监控信号及进行多方视频会议;
具有互联网接入功能,能将渔政船船载渔政指挥系统与陆地渔政指挥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实现在海上进行船位监控管理和移动监控指挥;
能将船上的计算机局域网与互联网连接,实现海上网络远程办公;
能将船上通信系统与陆地公众移动通信系统连接,实现船上、舱内信号全覆盖。
4.3.17 CDMA船载移动基站
满足如下要求:
符合CDMA_1X_Compact 基站系统要求;
能通过卫星宽带进行传输,与PSTN对接;
在2Mbps传输带宽的条件下,能同时支持不少于120路信道的通信;
符合YDC 014的规定;
满足在船舶上安装部署的环境要求。
4.3.18 电子海图导航仪
符合《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并满足如下功能:
能进行航线辅助设计、船位实时显示、航向航迹监测、航行自动警报(如偏航、误入危险区等);
能自动存储并实时动态显示本船航迹(如每秒刷新船位、航速、航向等);
能与其他航海仪器(如GPS、电罗经、计程仪、雷达、NAVTEX、AIS等)进行数据与信息交换,将雷达、AIS等设备捕捉到的目标船信息动态叠加显示在海图上;
具有与互联网设备连接的接口;
在网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实现在线自动更新海图数据;
能依据航海通告手动改正或编辑电子海图;
存储有我国一级渔港和三海区岛礁地图数据和潮汐表,存储的海图应包括世界范围海图以及详细的中国海图。
4.3.19 计算机局域网
符合《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并满足如下要求:
能适应渔政船的工作环境,满足渔政管理日常工作的需要;
支持联机事务处理,支持多用户、多进程访问,实现船上各种信息资源共享;
设置有防火墙与系统安全机制,提供用户访问权限管理;
能实现网络通信、综合查询、电子邮件、网络办公等功能;
当渔政船配备有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时,计算机局域网应能与互联网连接,并能接入渔业管理网络系统;
具有良好的可集成性、可伸缩性和可管理性,支持安装各种渔政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船舶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先进的应用系统软件;
组网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使用维护简便。
4.3.20 视频采集传输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实现镜头和云台的控制,具有现场监视、图像录制、录像文件查询、录像文件回放等功能;
具有夜视拍摄功能,能在夜间或弱光线情况下实现现场取证,进行现场照像、录像;
能接入视频会议系统和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将视频信号传输到陆地渔政指挥机构。
4.3.21 视频会议系统
满足如下要求:
能与渔政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连接;
能同时支持多个会议通道;
能进行远程的Web方式管理,组织会议和会议授权简单、方便,有较强的控制功能;
音视频传输图像清晰、流畅,语音清晰、连续,保证音视频的同步性;
具备视频点播功能;
具有会议录制记录功能;
能满足会议室终端、桌面终端、移动终端等的接入需要;
使用方便,操作简单,有良好扩展性。
4.3.22 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
符合JT/T 629—20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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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322号
 【发布日期】2006-0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精神,确保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稳步推进,根据《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的要求,商务部按照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后的农家店建设规划数(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家店规划的执行力度
  商务部核准的各地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实施规划,是按照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目标,以各地2006年上报规划数和2005年实际建设农家店数为主要依据,并根据各地2005年工作情况综合考虑测算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我部核准的规划数分解下达到各地,明确本地农家店建设目标。2006年商务部将按照核准的规划数进行资金预拨和清算。超过规划数建设的农家店,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自行给予补助。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各地在分解下达农家店规划数时,要合理控制2006年新建农家店结构比例,原则上各地农资农家店建设比例不得高于2005年,以保持农资农家店建设速度合理增长。东部地区的农资农家店建设数量在核准规划中的比例不超过30%,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不超过50%。各地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商务部批准。

  二、切实加强农家店质量管理
  实行农家店建设质量回访。各地在组织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时,要对2005年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农家店经营质量及存活率,并对经营效果进行分析,有关结果在11月底前报商务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度,加大对验收不规范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把验收不合格的店铺挡在门外。要对农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予以关注,对其作为重点进行实地抽查,确保其建设质量。凡是经商务部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抽查不合格的农家店,不得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所在地市的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切实加强试点企业跟踪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企业档案,重点扶持有一定实力的流通企业作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主体力量,凡是不具备配送能力或不能保证所建农家店统一采购商品的企业都不能成为试点企业。

  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试点企业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试点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取消该企业试点资格,并上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要完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进度情况。抓紧开展本地农村商业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农村流通成本、结构、消费特征等信息。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宣传,充分发挥主要媒体的作用,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规划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2〕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专利奖。

  第三条 龙岩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龙岩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龙岩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龙岩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龙岩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龙岩市知识产权局和龙岩市财政局提出,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龙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龙岩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设 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前已被授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龙岩市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省级专利奖。

  第九条 龙岩市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6万元;

  (二)二等奖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三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一等奖的,按市一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省二等奖的,按市二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省三等奖的,按市三等奖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评奖标准:

  (一)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二)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申报龙岩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龙岩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送交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筛选,形成初评意见。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向获得龙岩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龙岩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相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龙岩市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由评审办公室优先推荐申报省专利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龙岩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龙岩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