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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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网络信息员的管理,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对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优秀信息员的评比和奖励等。

                    第二章 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与写作水平。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电脑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三章 信息员的登记与备案

第七条 信息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每个单位确定信息员1-2名,出具公函,到市信息办进行登记备案。市信息办以此为依据开设用户和帐号,提供网络报送的专用渠道。

第八条 为保证网络信息报送的连续性,信息员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到市信息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信息员职责

第九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工作。要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保证信息权威性;提高信息的及时性,第一时间把信息内容报市信息中心;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要核实准确;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十条 信息员列席参加本单位的各种会议,全面熟悉和把握本单位的工作思路、业务动态,及时、准确地编写信息并报送。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信息员的工作,把单位的总体工作、决策性文件、政务公开的内容等及时汇总给信息员,以便信息员归类整理和报送。

第十一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三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新闻热线:2071111。

                     第五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要特别报送有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新措施、新经验。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贯彻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与建议。

(四)对上级领导到各级、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部门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新成就,遇到的新问题。

(六)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意见、建议和新经验、新举措、新问题。

(九)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情况。

(十)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一)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以及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告、文件、通知、提示等需公众知晓的、可公开的信息。

(十五)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报送信息要求:时效性强,文字无差错,格式规范,条理清晰,语句流畅。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十七条 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网络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采取积分制的方法进行,报送1条信息计1分,采用1条信息计2分。每半年和全年对各单位网络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多报送图文并茂的各类信息,提高报送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市直单位每月至少报送信息5条,其中有照片的信息不少于1条;县(市、区)每月至少报送信息20条,其中有照片的信息不少于5条。达不到的单位信息化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参加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表彰。市信息办按照2006年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晋城市人事局、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晋城市部门信息化主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信办字〔2006〕13号)有关规定做好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终进行优秀信息员评比,名额为每年10人。

第二十条 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方法主要依据是各单位的积分情况,采用率、增长率、稿件质量、有图片的稿件数量、图片质量等也将作为评比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 对优秀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所有报送信息全部采用晋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晋城在线
(www.jconline.cn)信息收集系统报送,通过其他方式报送的信息不考核、不积分、不参与评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晋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原《晋城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晋市政办﹝2004﹞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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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42号

2003-02-2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请示,要求对其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根据《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险种
1.红利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红利来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4.太平盛世·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5.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
6.团体年金保险
7.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
8.众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9.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0.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1.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
12.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13.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
14.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
1.中意附加定期寿险
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中意倍安行两全保险
4.中意稳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中意安裕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7.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8.中意附加残疾收入保障保险
9.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0.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1.中意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13.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4.中意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15.中意附加永康行重大疾病保险
16.中意附加重大疾病收入保障保险
17.中意附加重大残疾每月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8.中意附加每周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9.中意附加儿童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中意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1.中意附加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2.中意附加倍安行意外伤害保险
23.中意锦绣行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4.中意锦绣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5.中意锦绣行留学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6.中意锦绣行儿童定期寿险
27.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
29.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
30.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1.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定期寿险
32.中意附加乐如意定期寿险
33.中意附加乐如意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34.中意附加乐如意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35.中意附加特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36.中意附加特惠定期寿险
37.中意附加特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38.中意附加特惠重大疾病保险
39.中意附加特惠住院及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4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
41.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
42.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
43.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
44.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45.中意附加儿童定期寿险
46.中意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47.中意瑞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48.中意瑞麟两全保险(分红型)
49.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
5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
51.中意附加瑞麟意外伤害保险
52.中意财智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
53.中意智富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
54.中意祥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55.中意祥福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6.中意祥乐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7.中意祥安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8.中意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59.中意乐夕阳长寿综合医疗保险
60.中意乐天伦家庭综合医疗保险
61.中意瑞诚履约定期寿险
62.中意瑞轩履约定期寿险
63.中意瑞骏汽车贷款履约定期寿险
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
1.信诚安康福利定期寿险
2.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信诚附加安康福利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5.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
6.信诚一本多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7.信诚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8.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长期疾病保险


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住房建设,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使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政府的民心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国家或省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必须坚持城市政府总揽,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总量控制,以销定建,限价销售的原则;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房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组织建设。
第六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住房项目库,搞好住宅建设项目储备。纳入项目库的住宅项目作为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七条 各级计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先由建设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及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住房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划部门审批,其
余项目由市地计划部门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地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市场需求和住宅项目库储备情况编制,按规定上报批准后,由省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分解下达。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组织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由中标单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利用已有划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须经建设、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有条件的应将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集中建设。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公房出售收入、住房补贴、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等。各地归集的公房出售收入在保证所有权单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贷款合同及时发放政策性建房贷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定招投标合同。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和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将其名称、工程内容、工期、质量保证措施向社会公布,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报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优化,不足10万平方米的由各市地组织评审优化。
小区要有环境设计,新区的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5%。合理确定建筑密度,一般以多层为主。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筑面积与套型执行二类或三类标准。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实现住宅部件的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要大力推广使用新型墙体轻质材料和节能塑钢门窗等新产品,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要树立精品意识、创新意识和质量意识。
所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都要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经济适用住房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达到40%以上,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住宅初装修或菜单式装修。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按开发合同规定的内容和建设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费均减半征收。
有关收费部门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的各种价外收费、基金,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金,并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代扣后上交税务部门。
城市人民政府还要制定其他优惠政策,相应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非经营性公用配套建设资金,由主管部门作出经济测算,按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决定》(鲁政发〔1996〕50号)等有关规定,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另外50%摊入房价。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的设施,谁经营谁投资,不列入房价。配套基础设施要与小区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开发建设单位持开发建设合同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如实登记收费情况,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
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申报销售价格时将《企业交费登记卡》送交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提供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 销售及售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并优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教师和政府公务员。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人民政府要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清理乱收费,确保房价构成合理。大城市房价一般控制在每平方米1200元左右,中等城市控制在1000元左右,小城市控制在800元左右。城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销售价格。
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销售的商品房,一律不得冠以“安居工程”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
任何单位都不得在原划拨土地上以集资或合作建房的名义开发经营商品房谋利。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
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及设备安装费;
4.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计入房价;
5.以1—4项之和收取的2%以下的管理费;
6.以1—4项之和收取的3%以下的利润;
7.贷款利息;
8.税金。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中低收入购房户的申报、登记、审批和监督机制。高收入、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线由各市地自行确定,每年公布一次。经批准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凭《购房许可证》购房,每户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职工规定享受的标准出售,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销售。
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一次付款,也可按进度分期付款。购房款不足时,可申请抵押贷款,已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款付清后产权归己,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二条 凡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应经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办理。购房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房改中购房面积不足标准的职工如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房屋销售时要向购房户出示入住许可证明,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做好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同时向购房户发放《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认真说明,并按
规定对住宅的面积、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因质量原因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房户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户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的,购房户有权退房;给购房户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物业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要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定收费服务项目和标准;要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要规范管理与服务,提高物
业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要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设出售情况公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