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9:27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1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表彰在文艺创作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我市文艺创作队伍的和谐建设,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理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旨在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关心新莞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和表彰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树立新莞人楷模形象,激励全市新莞人刻苦学习、奋发成才,进一步繁荣东莞文学艺术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入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东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为繁荣东莞文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年龄在50岁以下,在莞连续工作满5年,在莞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取得中级以上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取得以下文艺成果中的一项:

(一)获得过省级以上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

(二)获得过国家级文艺刊物主办的奖项;

(三)入选过国家级权威展览、演出;

(四)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作品十万字以上;

(五)在全国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文艺类专业论文五篇以上;

(六)由全国正规出版社出版文艺作品三部以上(不含自费出版,以出版合同为准);

(七)在省文联及省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两次以上;

(八)在中国文联(含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一次以上;

(九)取得其它重要文艺创作成果,产生过广泛影响。



第三章 组织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文联负责组织确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对象,并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入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市文联成立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文联主席团成员和市各文艺家协会主席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第四章 选拔方法



第七条 市文联向社会公布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的指导思想、标准条件和方法程序。

第八条 选拔工作采取协会推荐、个人自荐方式。市各文艺家协会根据选拔条件,在广泛征求本协会新莞人文艺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协会主席团集体研究确定选拔对象,认真填写《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个人自荐者可以到东莞文学艺术网下载或到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符合规定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获奖证书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原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文联收到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办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入户申请人进行严格考察,了解申办对象的现实表现和创作实绩、业务水平等情况,确定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建议名单,报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三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文联组织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入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凭市政府的批准入户文件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自有住房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没有自有住房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可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没有自有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可迁入其居住地镇街新型社区。符合入户条件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每年选拔一批。不设每年入户名额限制,凡是符合实施方案入户条件的均可入户。每年6月30日前,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手续资料齐备的前提下进行受理。市公安局在本年度完成入户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注销当事人的户口,收回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将其户口退回原籍。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确保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规范使用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矿产资源规划与地质找矿工作部署,现就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技术要求。针对省级铁矿、铝土矿预测资源量估算工作中存在的技术流程不够规范、估算方法不够统一等问题,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组织制定了铁矿和铝土矿预测资源量估算补充技术要求。各省级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要督促项目组严格按照补充技术要求对铁矿、铝土矿预测资源量估算,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组提交的预测资源量数据进行严格评审。中国地质调查局六大区项目办公室要协助全国项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预测资源量估算成果进行评审和认定,确保预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下一阶段在进行其它矿种预测资源量估算工作时,也要参照执行上述补充技术要求。

  二、规范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号)关于潜力评价基本数据批准发布的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组形成的成果资料,各项目组不能擅自对外公开潜力评价基本数据。通过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办公室验收的省级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发布;全国性的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数据必须通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发布。

  三、加快阶段性成果的转换应用。要按照国土资发〔2007〕6号文件有关潜力评价阶段性成果提供使用的要求,严格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资料,保障资料数据汇交及时到位。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省级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应用于地质找矿工作部署,为“十二五”矿产勘查工作规划服务提供地质基础依据。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和省级项目组不同课题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阶段性成果及时提供相关课题使用,提高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效果。
四、加强潜力评价成果数据的存储管理。做好潜力评价成果数据库和矿产资源管理“一张图工程”信息系统之间的衔接,为满足全国矿产资源信息网络的社会查询与战略研究需求服务。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3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按照本协定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0年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0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
  上述两个货物总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给。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保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并且经过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修改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一九八0年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总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双方并同意,本协定货物总表未列入的商品,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交换。

  第四条 依照本协定所供应的货物价格以瑞士法郎计价。
  根据本协定所供应的商品,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依照本协定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保加利亚方面由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以记帐结汇办法办理。为此目的,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无息无费瑞士法郎帐户,称为“一九八0年清算帐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立即照付。关于付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未规定的详细手续,在中国银行和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间的清算协定内规定。
  本协定有效期满后,上述双方银行对于未履行本协定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付款,仍应继续办理。

  第六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一年二月底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一年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至一九八一年三月一日失效。合同失效前的货款,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动转入一九八一年帐户。未履行的合同,如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交货,作为一九八一年的订货处理。

  第八条 本协定有效期限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八日在索非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保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出口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郑 义 山          克·波波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