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参照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依据:
1.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
2.市州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1.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
2.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并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3.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4.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
1.工程总体完成情况。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规模、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2.移民搬迁安置情况。查验搬迁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标准,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3.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4.单项工程变更情况。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5.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合格率和优良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安装、调试到位,单项工程有无试运行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了各专业竣工图。
6.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审核意见。
7.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8.政策落实情况。土地分配、税费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9.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对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后续管理、产业发展等应做出综合评价,对遗留问题应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并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交工报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准备各项验收资料。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初验或验收。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初验工作或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县市区申请初验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或验收。
第十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织: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竣工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后,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表应有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不予验收,并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决定成立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由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5个分委会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2)。每届任期3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挥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全国爱卫会领导下,在制定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发展战略,开展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爱卫办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等5 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理论研究、发展决策和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为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卫生健康创建、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和工作项目的立项、实施、督导和考评工作;
(四)参与评审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在实际工作的实施与应用;
(五)参与编写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理论书籍、培训教材、宣教传播材料,评价效果与质量;
(六)完成全国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专家分委会成员产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爱国卫生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
(三)在爱国卫生工作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爱国卫生工作,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爱国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
(四)保守工作秘密,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全国爱卫办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分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紧急事项。
第十六条 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全国爱卫办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备 注
王陇德
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院士)
主任委员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副主任委员
政策法规分委会主任委员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主任委员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主任委员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主任委员
毛群安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健康促进分委会主任委员
注:副主任委员排名不分先后,按照分委会顺序排列。
政策法规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主任委员
2
习 红
陕西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何爱华
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
4
于永浩
天津市爱卫处处长
委 员
5
马纯钢
总后卫生部卫生防疫局副局长
委 员
6
白景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 员
7
李卫平
辽宁省爱卫办专职副主任
委 员
8
沈晓悦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室主任
委 员
9
陈 政
全国基层卫生管理学组研究员
委 员
10
侯 祥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11
施妈麟
人民卫生出版社党委书记
委 员
12
陶 华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副理事长
委 员
13
高生华
山西省爱卫会专职副主任
委 员
14
景 军
清华大学公共健康研究中心教授
委 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主任委员
2
许宏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陈 华
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4
马 骁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 员
5
邓 瑛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委 员
6
包大跃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研究员
委 员
7
刘保华
陕西省爱卫办主任
委 员
8
孙贵范
中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委 员
9
许立凡
广东省爱卫办主任
委 员
10
吴文伟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所长
委 员
11
张金良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委 员
12
杨 萍
辽宁省大连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 员
13
周向红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委 员
14
金银龙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5
姚 辉
江苏省无锡市政公用产业集团高级工程师
委 员
16
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7
赵素琴
河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委 员
18
赵银慧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级工程师
委 员
19
徐 勇
苏州大学教授
委 员
20
徐建国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21
徐惠民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副会长
委 员
22
高舒民
长春市爱卫会副主任
委 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
2
曾晓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
3
赵彤言
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王树诚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 员
5
刘泽军
北京市爱卫办主任
委 员
6
刘起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7
冷培恩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8
林立丰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委 员
9
姜志宽
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委 员
10
高希武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
委 员
11
彭 渤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
委 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委员排列以姓氏笔画为序)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1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主任委员
2
杜昌智
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3
陶 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4
刘家发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
5
王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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