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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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993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宁波保税区进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浙江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包装、运输、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内中外(含港澳台、下同)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政府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主持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保税区的有关管理细则;

(三)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企业及内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区内计划、财政、工商、规划、基建、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调海关、税务、商检、金融管理等职能部门在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业务;

(四)负责保税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

(五)负责人员、货物、车辆出入保税区中方人员出入境手续的审批;

(六)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保税区设立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 保税区鼓励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性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律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可向保税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租赁、购置房产。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须经管委会批准。建设工程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保税区开发经营公司代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经营的服务项目可自行定价。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统计报表。 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册,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簿,并要接受海关的核查。

第十三条 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和招聘职工的条件。招聘事务可自行办理,也可由有关部门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可从事以转口贸易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贸易活动。

第十六条 经海关批准,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七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从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外金融机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

第十九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内中资企业经营的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现汇帐户。

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凭完税或清税证明汇往境外。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或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外汇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在区内外的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境外运往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者保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缴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应办理进口手续,并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缴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商品运往境外时,准,可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按国家海关规定和保税区有关税收政策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经营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二十九条 保税区内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的出国出境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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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金融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也遇到不少困难。金融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讲话,结合金融系统正在开展的“四讲一服务”活动,进一步改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服务,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更好地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加强信贷资金的计划管理,要在季前一个月将贷款计划下达到基层银行,要加强系统内的资金调度,组织所属分支行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积极支持有市场、有效益、不挪用、能够还本付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的联合通知,积极做好300户重点国有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可逐步集中到总行或大、中城市以上分行直接审查办理,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数额较大的贷款,可由人民银行或贷款较多的商业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同时,注意兼顾小型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支持小型企业生产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配套的产品,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众多小型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二、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积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产品销售,促进工业品下乡,支持物资企业的代理制试点。要优先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对换汇成本低、出口有市场的商品生产与收购所需流动资金,要给予积极支持。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出口信贷规模,进一步扩大办理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贸易项下的融资,促进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的出口,支持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

三、运用信贷杠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技术改造贷款在固定资产贷款中的比重。各家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进行项目评估工作,加快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进度。
  各银行要密切合作,适当集中资金,支持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积极培育企业集团。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办好现有的财务公司。通过筹集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中分散、长期的资金,提高企业集团技术改造能力。国家开发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要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确保大中型建设项目信贷资金及时到位。
  支持大中型企业把运用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按照信贷合同,积极发放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人民币配套贷款。

四、支持企业优化资本结构,逐步降低负债水平。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试点城市企业的“增资、改造、分流、破产”工作,促进企业逐年增加自有资金。
  对煤炭、森工、军工、纺织等人员过剩的行业,要促其转产,分流富余人员。对转产企业所需合理资金,银行要予以支持。
  各级银行要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和重点企业中,促进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停利息等有关手续。
  对濒临破产,确实难以偿还原有债务的企业,银行要与企业平等协商,按有关规定进行债务重组。
  对少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要支持其按法定程序破产。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应参加破产清偿小组。对于依法破产的企业,有关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核销呆帐。

五、逐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密切银行和企业的关系。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主办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办银行要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按照信贷原则,解决企业大部分的合理资金需要,优先办理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同时,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进行技术改造,以及产权转让、破产兼并和主要财产变动等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必须事先征求主办行意见。具体办法,按《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六、做好结算工作,加快资金清算速度。

  各级商业银行要继续认真执行有关结算制度规定。对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推行商业票据结算。对现有大中型企业的结算,银行要设专人催办,以提高票据的抵用率。
  各级银行要协助和督促企业,对现有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货款拖欠进行清理,促使债务人归还欠款,各银行要做好有关信贷、结算工作。为了防止新欠的发生和前清后欠,各银行要大力推广煤炭、冶金等行业行之有效的“不给钱不发货,不见汇票不发货,不清旧欠不发货”结算原则。

七、运用利率杠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6]156号)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产品不积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等,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反之,对产业政策限制发展、企业信用等级较差、产品积压、应收货款过多的企业等,要实行上浮。

八、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适当发展直接融资。

  要在认真总结近几年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办法。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选择少数信誉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行1年期以内的短期企业债券,以解决企业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同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扩大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鼓励各家银行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进一步搞活资金融通。

九、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企业的多种需要。

  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保险服务,扩大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保险覆盖面和投保金额,增强大中型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
  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委托代理业务,积极开展信息咨询。完善100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信息联网。由人民银行会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组建重点产品市场信息网,及时、准确地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及时向企业宣传货币、信贷政策、金融法规及业务知识,增强企业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分析,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银行驻厂员制度,加强信贷员的培训,提高信贷员的素质。

十、加强信贷资金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各级银行要正确处理好改进对大中型企业服务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的关系,在改进金融服务中,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审查、发放贷款,及时监督贷款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贷款和提供担保。对产品积压、长期亏损,没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不予贷款。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银行一定要停止新的贷款、直至限期收回贷款。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法人制度和资本金制度,对无明确项目法人的项目或不具有规定比例资本金的项目,坚决不予贷款。坚决揭露和纠正少数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各种形式逃避或废弃借款债务的行为,防止信贷资产流失。各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及时进行登记、分析、上报,并要逐步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对违规、徇私发放贷款造成损失者,要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希望各行结合各自主要服务对象的特点,认真加以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信字[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各商会: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出现良好发展势头,对促进生产、流通和消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正在产生巨大的作用。2005年1月份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对指导新时期的电子商务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国务院赋予商务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号文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认真领会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和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有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

  第二,深入调研,分类指导,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要深入基层,摸清不同类型的行业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做好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电子商务示范。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不断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推动骨干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发挥骨干企业在采购、销售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发展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应用,引导传统批发零售企业开展网上购销,扩大企业与消费者、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鼓励连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社区便民服务,促进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化。各地商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快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

  第三,做好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大电子商务的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提高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要做好大型展会的电子商务宣传工作,积极利用广交会等展会的电子商务平台,拓宽企业经贸合作的渠道。要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建立示范培训基地,提高政府、企业等各行业人员应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能力。

  第四,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要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跟踪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开展电子商务的理论探索和研究。推动高等院校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需要。

  第五,统筹协调,营造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地商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要求,不断扩大商务领域公共信息服务的惠及面。要继续加快地方商务部门的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宣传、示范和监督作用,完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协调发展。各地商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强与财税、信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支持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的研发活动和应用推广,共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把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2号文件的情况及时上报商务部(信息化司)。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或有其他意见和建议,也请一并上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