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国家文物局
关于请支持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的函
博函〔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了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0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议上重要讲话和李长春同志《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重要文章精神,研究制订推动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文物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定于2010年9至10月份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
本次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两种方式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根据附件所列调研提纲撰写完整调研报告,请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根据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于2010年10月25日前经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可先发电子版)。近期,调研组将在部分省分组织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晨 辛泸江
联系电话:010-59881609 13811522387
电子邮箱:lichen@sach.gov.cn
附件: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博物馆体制机制、文物市场和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一、博物馆体制机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调研提纲
1、体制机制:
(1)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博物馆实施行业管理的办法、制度和效率。
(2)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博物馆行政隶属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3)文物行政部门在实施博物馆行业管理中,与教育、旅游、宣传、财税、土地、建设、民政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机制和效率。
(4)文物行政部门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办法、制度和效率。
(5)博物馆免费开放后文物行政部门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的积极探索,如绩效考评、明晰事权、社会化管理的参与等。
(6)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状况:决策、监督机构名称、职能、工作规章、组织运行机制和效率等,社会参与博物馆运行管理的程度。
(7)博物馆战略目标的思考和执行:博物馆章程、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效率。
(8)博物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专业人员学历及专业结构;各类人员考核、培训等制度及实施情况。
(9)博物馆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各类员工工资及分配制度、激励机制及效果;文化产品开发税收、收入管理等。
(10)博物馆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进展及推进思路。
(11)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的规划和方案设计。
(12)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2、专业水平
(1)藏品管理:藏品清理及登录建账制度、库房管理机制;藏品信息化;藏品利用(研究、出版、展览等)机制及效果。
(2)展览举办:展览筹划部门合作机制(包括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动),大纲编制、展览经费测算标准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情况,展览效益评估机制及运行情况等。
(3)学术研究:学术机构、学术带头人、参与或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学术刊物、馆内人员专业论文、专著;学术成果评价和地位及其对博物馆业务活动的支撑度;与本馆之外的学术机构的联系程度和联动效率。
(4)文物保护科技:相关科技部门、实验室及相应科研仪器设备;承担国内外科研课题及完成情况;取得科技成果及实际应用情况。
(5)馆际协作交流机制的健全及其效率。
(6)地市级以上博物馆特别是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辐射引领作用。
(7)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3、服务质量
(1)陈列展览: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国内外馆际展览交流和相关活动开展情况,效果评估。
(2)博物馆制度化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实践和探索:教育机构和人员,教育工作方案、教育计划及实施情况;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情况。
(3)展览讲解:讲解员队伍,讲解词,讲解语言,讲解工作机制,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4)群众组织:“博物馆之友”等组织情况,章程、人员数量结构、开展活动,管理机制、作用发挥情况。
(5)开放服务:展厅安全、卫生、休息设施和服务情况,物品寄存、特殊人群服务、餐饮、纪念品服务等情况;博物馆网站建设情况;观众调查、意见簿,意见处理机制及效果。
(6)博物馆品牌形象和标志;对博物馆品牌标志进行注册、运用;博物馆及陈列、展览宣传计划;新闻报道质量。
(7)文化产品:研发机制、工作开展和效益情况。
(8)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和对策建议。
二、文物市场调研提纲
1、文物市场基本情况
(1)古玩或旧货市场现状
(2)国有文物商店经营情况、非国有文物商店发展情况
(3)文物拍卖企业情况
2、文物市场监管情况
(1)制度建设
(2)监管措施
3、文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法律法规方面
a.文物拍卖真伪问题
b.民间收藏文物鉴定问题
c.监管品市场法律地位
d.其他
(2)管理问题方面
a.非法盗掘、出土、出水文物的交易、监管
b.文物进出境涉及的审核、滞留时间、海关查验
c.国有文物商店珍贵文物的保管及移交博物馆情况
(3)体制机制
a.文物部门监管定位
b.工商、公安等部门间合作机制
c.其他
(4)促进和规范文物市场的建议
a.部门合作
b.监管体系
c.体制机制
d.其他
三、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调研提纲
1、科技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建设、组织管理、基础条件、人才队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
2、地方行政部门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所采取的措施(含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创新体系、制度创新体系);
3、“十二五”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工作的重点、难点、瓶颈问题;
4、对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颁发《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办法》的联合通知
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
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颁发《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办法》的联合通知
1965年7月9日,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日轻工业部曾以(63)轻工轻机字第362号通知将“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暂行办法”颁发各地企业试行。经过了一年多来的试行,各地消费者反映很好,称赞工业与商业部门对产品质量负责到底,但也反映该办法还有不足之处,要求补充修订。
为此,我们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作了适当的修订与补充。现将修订后的“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办法”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自行车厂及商业部门自今年八月一日起按此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自行车保险期限和免费修理更换零件办法
为了满足用户要求,更好地对产品质量负责,凡各自行车厂生产之各种牌号型号的自行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自购车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确因产品制造不良而影响使用者,一律按本办法予以免费修理或更换零件。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行车(整车)的正品。并负责自行车处理品的内在质量,如车架、前叉、车把、车圈等发现开焊、脱焊断裂。处理品的外观质量,如电镀,油漆等不予保险。
第二条 免费更换零件范围和保险期限:
(一)车架、前叉、车把、车圈如发现开焊、脱焊、断裂时,三年内予以更换;三~五年以内按厂价50%收费,予以更换(三~五年内更换零件的修理费由用户负担)。
(二)车把、车圈、曲柄、链轮、前后轴身、涨闸身、抱闸盒、叉肩罩等。如发现电镀起泡、爆皮或大片脱落者,半年内予以更换。其它电镀小零件(如镀铬车条、灯架、闸叉、前叉碗等)发现上述情况者,三个月内予以更换。
(三)车架、前叉、泥板、链罩如发现大片脱漆者,半年内予以更换。
(四)前、后、中三套轴(包括档、碗、轴棍)、前叉的档、碗、飞轮,如发现破碎或剥落时,一年内予以更换。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予更换:
(一)超过规定期限者。
(二)由于用户维护、使用不当或碰撞、摔伤或受化学物质的影响,因而造成零件损坏者。
(三)在使用过程中,属于正常磨耗者。
第四条 免费更换零件手续:
(一)凡符合以上规定免费更换的零件,其所需费用(包括更换零件的修理费,往返邮费和更新零件费用)均由工厂负担。
(二)有特约修理站地区的用户,可持购车发票及损坏车辆到该厂的自行车特约修理站联系处理,亦可与该车生产厂技术检查科或接待室直接联系。
(三)无特约修理站地区的用户,可持购车发票及损坏零件到邻近地区该厂的自行车特约修理站联系处理。也可事先与该车生产厂技术检查科或接待室直接联系,说明购车日期及零件损坏情况,经该厂答复同意后,再将购车发票和损坏零件寄去。经过检查鉴定,认为符合以上规定的,即予免费更换。如与事先联系情况不符或鉴定后不符合规定者,则不予更换,所需往返邮费工厂亦不负担。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各款以及第四条第一款,各地必须遵守,不得单独修改。
(二)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二、三、四各款,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
(三)本办法以外的零件及其他损坏的情况,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四)本办法可以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并在推销业务中加以宣传。
(五)本办法修改权属第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
(六)本办法自一九六五年八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