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6:22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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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建科[2010]8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提出的“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是完成国务院明确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关键一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管理,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完成改造任务(各省、区、市任务见附表)。要加快工作进度,对照改造任务和中央财政已奖励的改造面积,尽快安排剩余改造任务的实施计划,落实改造项目,抓紧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供热计量改革推进力度。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要求,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对已完成改造的项目,同步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0年新开工的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对在2009年财政部组织的核查中确定为不满足分户计量要求的改造项目,要在今年采暖期前全部整改完毕。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改造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应组织对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把关,并加强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确保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确定的改造内容及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对建筑主体结构实施节能改造,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供热计量改造时,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应会同供热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面监管,确保改造工程的质量。

  四、进一步加快组织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改造项目所在城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科[2009]261号)要求,抓紧组织对已完成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资料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并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五、进一步总结改造模式,扩大改造范围。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改造在组织协调、投融资、技术支撑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健全技术标准,创新投入机制,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十一五”期间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示范效应,带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实现突破性进展。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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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1 VS 999——三论许霆案重审一审判决书的逻辑问题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本不复杂。根据刑法第三条,若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作出有罪判决。若事实不清,或于法无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量刑。

  但许霆案件重审一审判决书,却绝不简单,决不是普通的刑事法律文书。它是凝结了专家的意见,经历了多少舆论的拷问,荟萃了多少力量之均衡,才做出来。

  我早就讲过,“要想给许霆定罪,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让全国舆论信服,不难做到,只要找到九个“等号”。其一、公开行为=秘密盗窃;其二、银行无责=顾客刑责;其三、可能事件=实际事件;其四、无罪推定=推定有罪;其五、第一次正常操作=以后是“秘密窃取;其六、罪刑法定=许霆有罪;第七、程序正义=许霆有罪;其八、现行法律=将来立法;其张、中国法律=国外先例”(《许霆案件的九个“等号”》)。

  但是,由于该法律文书的起草者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难以平衡,所以,人们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必然是人们所预料的:一定不会真正考虑辩护人一方的观点,一定会回避国家“罪刑法定”的相关规定,判决书的逻辑结构必然会前后矛盾(参见《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

  重审开庭时,有人大讲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说律师的无罪辩护被驳倒了。实际上,辩护人并没有被驳倒,公诉人并没有驳倒辩护人。对此,我写了文章,指出,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通过对辩护方与公诉方辩论焦点的分析,我提出质疑: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在法庭上,许霆的辩护律师由于受到某种压力,该讲的话无法讲出来(参见郭国松:《许霆案重审:一场有罪推定的闹剧》),并不等于辩护方被驳倒了。

  我在《许霆案判决书根本的地方不合逻辑》中对判决书中存在的逻辑矛盾进行了分析。我指出,该判决书存在如下逻辑矛盾:一、既然ATM是金融机构,许霆与机器交易就是顾客与金融机构交易,为什么机器即金融机构出错多给了钱顾客要负刑事责任,不用民事的方法解决?二、既然许霆取1000元,帐户扣1元,偷999元,许霆是为了取自己的钱偷了别人的钱,还是偷别人的钱的同时顺便取自己的钱?三、刑法第三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判决书为何回避?四、既然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为何银行占了顾客便宜是民事行为,顾客占了银行要负刑事责任?五、依法院逻辑,许霆是自己认为银行不知道他在取钱。那么,如果许霆说我知道银行知道我取钱,他就不是“秘密”了?

  在《古代寓言可以用来论证许霆的判决书?》一文中,我对其中第五点逻辑矛盾展开了分析,指出不能用古代寓言“掩耳盗铃”来做现代的司法推理。

  本文就其逻辑矛盾第二点:1元与999元的关系进行分析。
  先假定判决书的观点成立,那么必然的结论就是:

  一、许霆每取自己的1元钱,同一行为中又是偷银行的999元钱。或者,每偷银行的999元钱,同一行为顺带取自己的1元钱。
 
  二、许霆取1元钱是与机器双向交流,互动,人机对话。同一行为中许霆“偷”999元是单向行为,一个人在动,机器没有响应,不是人机对话。

  三.许霆取1元是交易,同一行为的999元是窃取。

  四、许霆取1元钱的行为是公开的,同一行为的999元是“秘密”的。
  
  不知道该判决书起草时参考了什么化学分子式方法,能够精确地将1元与999元清楚地分析开来。真是时代进步了,科学也真的进步了。

  问题是,请每一个关心该案的人们扪心自问,这个判决书真是是遵从了刑法第三条吗?真的符合“罪刑法定”吗?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家们,你们真的这样“自由心证”吗?

2008-4-4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


深圳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规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市政协的参加单位、政协专委会和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的交办机关是市人大常委会,政协提案的交办机关是市政协。适用本规定的承办单位指:本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以及有关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分别是市委、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综合协调单位


第二章 交 办
第四条 在市人大和市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机关组织力量,在大会闭会前完成建议、提案的录入、打印和分办工作,并通过电脑网络向各承办单位传送。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并向交办机关反馈接收情况。如认为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应在
十天内提出书面转办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应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各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交办会,正式落实办理任务。
第五条 建议、提案的交办可以通过书面交办和电子文件交办两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 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办事机构直接交给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七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交办机关指定有关单位分别办理(分办),或指定一个单位主办,其他单位会办(主办、会办)。被指定为主办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交办机关提出,但在交办机关未作出更改前,不得拒办。

第三章 办 理
第八条 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实行承办工作责任制,建立有分管领导、处室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组成的三级承办网络。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并部署办理工作。办理工作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讲求质量,注重效率,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
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建议、提案者解释清楚。
第十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建议、提案者的沟通联系,通过组织视察、座谈、走访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十一条 各分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之间在办理工作中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不得推诿和扯皮。
第十二条 在办理期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主动协助交办机关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答复要力求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以承办单位的正式函件印发。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应同时寄送每位提建议、提案者。
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委会的集体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市委办公厅或市府办公厅审核后由承办单位答复。
第十四条 答复件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标“B”;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留作参考的标“D”。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答复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抄送交办机关,市委、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还应分别抄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
答复除通过书面形式抄送外,还应通过电脑网络用电子文件抄送。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涉及多个单位,属分办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属会办的,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统一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寄送答复时,应附上《征求意见表》。对联名提出建议、提案的,《征求意见表》只需附给领衔人。提建议、提案者应及时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在收到答复十五天内反馈给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收集、整理。提建议、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交办机关有权责令承
办单位进一步解释或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建议、提案在十件以上的单位,在当年办理工作完成后,应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属市委、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该报告还需抄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将市政府系统承办建议的办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将其它机关和组织承办建议的办理结果综合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应将市政府系统办理提案的汇总情况书面通报市政协,市
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应将全市提案的办理情况汇总向市政协报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应联合组织考核、评比,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不重视办理工作,草率应付,办复质量差,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等违反本规定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的建议、提案,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区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