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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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52号


1992年1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工作,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行委)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或委托各市、地、州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三条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前已经设置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通过重新申报审核列入省收费项目目录后,方可收费;未列入目录的项目禁止收费。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规定不明确又确实需要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业务(开具介绍信、加盖公章、印发资料、文件、表格及解答问题等)不得收费。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分解职能,将职能范围的工作交所属单位进行所谓“有偿服务”。

   第六条除行政性收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用行政及其它手段进行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包括刊登广告、订购报刊杂志、业务咨询等)。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经费不足等为由,从下属单位提取管理性费用。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明文规定外,新增加的工作应由原职能部门承担。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机构,增编制,涉及收费的,应征求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自行收费不要财政负担为由,擅自增设编外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同一性质、内容相同的收费项目,只能由一个职能部门收取。多家交叉、重复收取的,由有关部门自已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裁定。

   第九条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向社会收费。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者外,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在实施全社会性的行业管理时,不得强行收费。

   第十一条由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制发的证件、牌照,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工本费;已经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发放证照不再另收工本费;无经费来源的,由物价部门审核,酌收印制工本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对证照进行年度检验、查验时,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收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决定制发的证件、牌照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计量、卫生防疫、压力容器等各种强制性检验、检疫、监测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各质量监督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组织的在产品生产、储运、经销等各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抽查,不得收费。有流通环节的检验(行政机关下达任务的)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各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为上级或其它部门代售书报刊物(含出版部门批准的自编书刊)一律执行出版定价,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或在本系统内举办各类学习(研讨、培训)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开办;确属需要收费的,应报经省政府批准(社会力量办学除外)。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吉林省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

序号 收 费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管理范围
1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 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 进出境交通工具卫生检疫签证费 ” 全国
3 国境卫生检疫费 ” 全国
4 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 全国
5 外国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 ” 全国
试验费、复验费
6 卫生防疫收费 ” 全国
7 输血补助费及血液价格 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全省
8 医疗收费 ” 全省
9 医疗事故鉴定费 ” 全省
10 医疗救护车收费 ” 全省
11 住院取暖费 ” 全省
12 气功治疗收费 ” 全省
13 神经病患者卫生费 ” 全省
14 一次性消耗医用材料费 ” 全省
15 个体医疗管理费 ” 全省
16 计划生育手术费 省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7 报刊登记费 新闻出版署、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18 文化市场管理费 省各业务部门、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
19 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住宿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0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办学收费 ” 全国
21 高等学校进修收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2 高等学校干部专修、干部职工中专 ” 全国
班培训费
23 普通高校(中专)招生费 ” 全国含研究生
24 自费出国人员培养、审核手续费 ” 全国
25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 全国
26 普通高(中专)校自费生收费 ” 全国
27 高(中专)等学校自学考试收费 ” 全国
28 普通高(中专)校招生报名费、考 ” 全国
务费
29 普通高校举办函授、夜大收费 ” 全国
30 大、中专《专业证书》班收费 ” 全国31 各类成人高(中专)校招生费、报 ” 全国
名费、考务费
32 电视大学收费 ” 全国
33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 国家教委、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全国
政部
34 高(职业)中学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35 高中自学补习班收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6 中小学杂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7 住宿生管理费 ” 全省
38 班级活动费 ” 全省
39 学前班收费 ” 全省
40 小学学后班收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1 晚自习费 ” 全省
42 高中毕业班插班生费 ” 全省
43 第二课堂收费 ” 全省
44 借读(户口不在本市县)生收费 ” 全省
45 幼儿园收费 ” 全省
46 个体幼儿园管理费 ” 全省
47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省各业务部门、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8 科技进步奖评审费 国家科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49 专利申请费 ” 全国
50 专利事务代理费 ” 全国
51 科学技术服务、转让、咨询、开发 ” 全国

52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53 建筑工程(构件)质量监督检验费 ” 全国
54 建筑工程定额预算编制管理费 ” 全国
55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 全国
56 城市占道、道路挖掘、树木砍伐费 省城建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7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 ” 全省
58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全省
59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费 ” 全省
60 城市房产交易费 省城建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1 零星民用插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全省

  

62 房屋使用权互换服务费 ” 全省
63 城市居民卫生费 ” 全省
64 排污费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5 车辆购置附加费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6 船舶检验费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国家物价局、财全国(含渔业船
政部 舶)
67 海事调解费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8 公(水)路运输管理费 ” 全国
69 公路养路费 ” 全国
70 航道养护费 ” 全国
71 车辆通行费 ” 全国
72 客运站站务管理费 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3 占用公路费 ” 全省
74 人才流动机构服务费 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政全国

75 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收费 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政全国

76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财政厅全省
77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78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费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9 临时性用工管理费 ” 全省(含农村及外埠劳
力进城)
80 技工学校招生费、报名费、考务费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81 招工报名费 ” 全省
82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8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全省
84 职工劳动鉴定收费 ” 全省
85 企业法人登记费 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86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 全国
87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全国
88 经济合同费 ” 全国

  

89 商标注册费 ” 全国
90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全国
91 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 省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92 进口农药登记手续费 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3 申请试验农药审批费 ” 全国
94 进出口植(动)物检疫费 ” 全国
95 国内农业植物检疫费 ” 全国
96 兽药审批监督试验登记费 ” 全国
97 乡镇企业管理费 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8 森林植物检疫费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9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0 狩猎管理费 ” 全省
101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入区费 ” 全省
102 林地砍伐栽种人参补偿费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3 水质化验费 水利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04 水利工程水费 ” 全国
105 水资源费 ” 全国
106 河道采砂管理费 ” 全国
107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省水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8 征用土地管理费 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9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地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10 矿产资源采矿登记费 ” 全国
111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全国
112 农机管理费 省农机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13 农机鉴定费 ” 全省
114 农机监理规费 ” 全省
115 畜禽防疫(运输)检疫收费 省畜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16 草原使用管理费 ” 全省
117 芦苇管理费 ” 全省
118 中国公民申请出入境及证件费 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19 往来港澳证件收费 ” 全国
120 外国人外籍华人办理签证证件费 ” 全国
121 边境检查(部分项目)收费 ” 全国
122 机动车辆监理规费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23 机动车(农机)驾驶员培训费 省各业务部门、物价局、财政全省


  

124 司法鉴定收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全省
财政厅
125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物价局、全国
财政部
126 律师收费 司法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127 公证费 ” 全国
128 乡村法律服务所收费 ” 全国
129 涉外婚姻登记费 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130 社会团体登记费 ” 全国
131 殡葬收费 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32 自费收养人员生活费 ” 全省
133 耷耳语言听力康复收费 ” 全省
134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费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全国
、财政部
135 计量标准考核费 ” 全国
136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全国
137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全国
13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全国
139 计量检定费 ” 全国

  

140 计量仲裁检定费 ” 全国
141 计量器具修理费 ” 全国
14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 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43 海关监督管理费 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财政 全国

144 免(减、保)税商品监督手续费 ” 全国
145 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 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财政 全国

146 货物进出口证明 ” 全国
147 退税手续费 ” 全国
148 进口货物滞报金 ” 全国
149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国家外经委、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50 票据工本管理费 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51 供销社管理费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52 各类事务所收费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国家物价 全国
局、财政部
153 国有固定资产闲置占用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4 结算业务凭证工本费 省人民银行、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5 吉林玉米批发市场交易手续费 省粮食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6 地震裂度鉴定费 国家地震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57 护照收费 外交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58 口岸过境费 省外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9 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费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 全国
、财政部

  

160 测绘成图成果收费 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6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 全国

162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 全国
163 代办外国签证收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省物价局 全省
、财政厅
164 人防工程建设(四项)收费 省人防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5 人防工程使用费 省人防力、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6 人防工程设施租赁费 ” 全省
167 复制档案资料收费 省档案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8 承包成套项目服务费 省成套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9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 ” 全省
170 气象情(预)报资料有偿使用费 国家气象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71 气象仪器检定费 省气象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72 无线电管理费 国家无线委、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73 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 全省
财政厅
174 证照工本费(详见附后) ”
175 各类赔偿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 全省
财政厅

  

176 各类委托性检验、测试、试验、监 ” 全省
测收费
177 各类委托性评估、仲裁收费 ” 全省
178 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收费 ” 全省
17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国家物价 全国
局、财政部

序号 证 照 名 称 主 管 部 门 管理范围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全国
3 进出口商品检验室认可证 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4 经营(代办)金融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5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国家外汇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 签发产地证明书 国家外经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7 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凭证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8 导游许可证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 居民(补发)身份证 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0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1 爆炸物品储存、销售、使用、购 ” 全省
买、运输许可证
12 爆破员作业证 ” 全省
13 户口簿 ” 全省
14 户口本迁移证 ” 全省
15 居民临时身份证 ” 全省
16 暂住证 ” 全省
17 寄住证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8 旅店业登记证 ” 全省
19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全省

  

20 烟花爆竹储存、销售、运输、购买 ” 全省
许可证
21 持枪证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22 机动车辆中朝文版出入境登记卡 ” 全省
23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 全省
24 特种刀具购买证 ” 全省
25 匕首佩带证 ” 全省
26 犬类准养证 ” 全省
27 内部报纸、期刊、资料准印证 省出版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28 印刷业审查合格证 ” 全省
29 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 全省
30 书刊承印许可证 ” 全省
31 书报刊经营许可证 ” 全省
32 期刊、报纸登记证 ” 全省
33 记者证 ” 全省
34 税务登记证 省税务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5 农副产品自产证 ” 全省
36 专业职称证书 省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7 岗位培训证书 ” 全省
38 离退休证书 ” 全省
39 工资基金手册 省劳动厅、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0 劳动手册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1 矿长安全资格证 ” 全省
42 采伐许可证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3 木材运输证 ” 全省
44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全省
45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全省
46 婚姻证书 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7 福利企业证书 ” 全省
48 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 ” 全省
49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0 医院制剂许可证 ” 全省
5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 全省
5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全省
53 有线电视执照 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4 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技术合格认证 ” 全省
55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 全省
56 律师资格证书 省司法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7 律师工作执照 ” 全省
58 演出许可证 省文化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9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省商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0 养路费免征(补办)凭证 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1 食品生产企业准产证 省食品工业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2 会计证 省财政厅、物价局 全省
63 档案管理定(升)级证 省档案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4 测绘许可证 省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5 畜禽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 省畜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6 畜照 ” 全省
67 收费(定价)许可证 省物价局 全省
68 中小学答题纸、印题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9 计划生育证 省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0 统计证 省统计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1 商用计量器具使用证 省标准计量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2 外债、外汇贷款登记证 省外汇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3 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 ” 全省
74 购物支付(外汇)证 ” 全省
75 人参生产(运输)许可证 省参茸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说明:

  一、凡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属合法收费,没有纳入《目录》的为非法收费,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凡《目录》内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已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凡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文件下发前由各市、州政府、行署制定的事业性收费标准,在国家和省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时,一律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各地各部门均无权确立收费项目,调定收费标准。

   四、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均应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否则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有权揭发、检举。

  五、证照工本费包括本、牌、卡、薄、册等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印制的内部资料。

  六、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乱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七、本《目录》的解释权属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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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的规定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的规定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 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椐《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 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第三条 隔离带的范围:
一、铁路干线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含规划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30米为隔离带。
二、铁路干线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100米为隔离带。
三、铁路干线的车站(场)和通过山区路段的隔离带范围,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 绿化美化; 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在隔离带内埋设市政管线,建设道路和管理养护铁路所必需的道班房、变电站等铁路运输维护设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城市建设工程。现有城市建设工程,应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定的调整改造方案,逐步迁出隔离带。属危险房屋、迁出隔离带又确有困难的,只许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翻建,不准扩大用地,不准增加建筑物的高度。
第六条 隔离带内的村镇( 不包括建制镇) 建设, 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有乡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确需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翻建办公或生产用房的,须在原建设用地范围进行建设,不准扩大用地。
二、确因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必须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商业、服务业和农民住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翻建房屋不得增加高度。
三、山区的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内的村镇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管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 擅自在隔离带内占地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事。对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审批机关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追究审批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5 月1 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4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全市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设立以下科学技术奖:
  (一)市杰出贡献奖;
  (二)市科技进步奖;
  (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学技术奖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而设立的奖项。
  第四条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国家及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市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项(可空缺)。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市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评审和授予1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县、区、特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专家。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媒体上公示。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市杰出贡献奖奖金金额一年一议,额度不低于10万元;市科技进步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评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参照所获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颁发的《六盘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市府发〔200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