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0:39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档案是指在测绘生产、科学研究、基本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技术文件、技术标准、原始记录、计算资料、成果、成图、航空(卫星)照片、磁带、磁盘、图纸、图表等资料。
测绘档案包括:测绘管理档案、生产技术档案、科研与教学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基本建设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测绘档案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全区测绘档案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区测绘档案管理措施和长远规划;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测绘档案归口管理单位的测绘档案管理工作;
(三)组织交流、推广测绘档案管理工作经验,负责测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向国家测绘局和自治区档案局报送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六条 自治区测绘成果档案馆受自治区测绘局的委托,负责全区测绘档案的接收、整理和提供利用,具体馆藏范围,按照国家测绘局、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行署、市、县测绘档案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测绘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测绘局和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测绘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
(二)督促、检查、协助测绘单位和个人作好测绘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测绘档案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按规定向自治区测绘成果档案馆报送测绘档案目录或副本;
(五)向自治区测绘局、档案局报送测绘档案管理的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八条 测绘单位对测绘生产、科研成果、基本建设工程和其它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凡属应当归档的科技资料、文件材料,均须认真审查,形成完整、准确、系统的测绘档案。
第九条 测绘单位之间分工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档案,协作单位可以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副本或复制件由主办单位保存。
第十条 测绘档案应当材料齐全,书写清楚,数据准确,图象清晰,适于永久保存。
测绘档案的具体内容、归类及保管期限,由自治区测绘局和档案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测绘档案应当按照公开、内部和保密的不同性质,分别管理,严格执行交接制度。交接清单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测绘档案应当设专用档案室或档案柜,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保管。
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档案管理制度,保持测绘档案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测绘档案保管、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破损或变质的测绘档案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测绘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利用。对保密期限届满的测绘档案,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测绘档案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注明档案名称、编号、数量、来源、编制或出版单位、时间、销毁原因等。清册封面应当有鉴定人、监销人、批准人、经办人、销毁日期。销毁清册副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在测绘档案的归档、搜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测绘局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测绘局批准,不得复制、翻印、出版、转让测绘档案及其复制件。
严禁涂改、伪造和损坏测绘档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的,适用该条例。
本办法所称启闭机,是指水利工程中用于开启和关闭闸门、起吊和安放拦污栅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启闭机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参加水利工程启闭机的投标,其生产的启闭机禁止在水利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与生产启闭机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四)具有与生产启闭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启闭机产品质量达到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名单;
(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清单;
(五)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六)生产的启闭机在水利工程中使用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拟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和规格;申请两种以上型式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和规格划分见附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核查;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检测。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九条 产品质量检测由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取得金属结构类甲级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抽取样机进行检测,出具产品质 量检测报告,并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核查、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型式和规格、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企业取得某种型式和规格产品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可以生产该种型式和规格以及同一型式内小于该种规格的启闭机。
第十二条 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提高启闭机产品规格或者增加产品型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生产地址迁移的,应当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查,经核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启闭机的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启闭机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合格证上标明使用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
第十七条 启闭机的安装、运行、维修,应当执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型式和规格进行启闭机生产;
(二)是否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
(三)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启闭机的生产;
(四)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五)企业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情况;
(六)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启闭机是否由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四)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不予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型式和规格进行生产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进行启闭机生产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中使用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启闭机或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启闭机的,依照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印发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同时废止。
附件:
一、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及规格划分
型式 规格 启闭力(以单吊点计)(kN)
螺杆式 小型 Q≤250
中型 250<Q≤500
大型 Q>500
固定卷扬式 小型 Q≤500
中型 500<Q≤1250
大型 1250<Q≤3200
超大型 Q>3200
移动式
(含门式、桥式和台车式) 小型 Q≤500
中型 500<Q≤800
大型 800<Q≤2500
超大型 Q>2500
液压式 小型 Q≤800
中型 800<Q≤1600
大型 1600<Q≤3200
超大型 Q>3200

二、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型 式 规格 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
螺杆式 小型 50
中型 100
大型 300
固定卷扬式
移动式
液压式 小型 100
中型 200
大型 1000
超大型 2000
三、企业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
型 式 规格 必备
人数 工程师(含)以上 其他技术
人员
从事
机械 从事
焊接 从事
电气
螺杆式 小型 1 1
中型 2 2
大型 3 2 1
固定卷扬式
移动式 小型 2 1 1
中型 4 2 1 1
大型 8 3 1 2 2
超大型 11 4 3 2 2
液压式 小型 2 1 1
中型 5 2 1 1 1
大型 8 2 2 2 2
超大型 10 4 2 2 2
注:其他技术人员是指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技师等。
2、焊工
产品
型式 产品
规格 合格焊工人数及焊接方法 母材类别 焊接位置与
试件类型
总人数 焊条电弧焊或气体保护焊 埋弧焊
螺杆式 中、大型 2 2 Ⅱ类 PA(平焊)
固定
卷扬式 小型 2 2 Ⅱ类 PF(立焊)
中型 3 3 Ⅱ类
大型 6 4 2 Ⅱ类 试件厚度大于12mm的全位置合格焊工不少于2人
超大型 10 6 4 Ⅱ类
移动式 小型 3 3 Ⅱ类 试件厚度为10-12mm的全位置合格焊工不少于2人
中型 4 4 Ⅱ类
大型 10 8 2 Ⅱ类 试件厚度大于12mm的全位置合格焊工不少于2人
超大型 16 12 4 Ⅱ类
液压式 小型 2 2 Ⅱ、Ⅶ类与不锈钢类 管子外径认可范围满足产品需要,焊接位置为PF(管)
中型 2 1 1
大型 3 2 1
超大型 6 3 3
注:板材全位置代号:PA、PC、PE、PF。

3、无损检测人员
型式 规格 无损检测人员最少数量 无损检测专业资格证书与数量
超声检测 射线检测 磁粉检测 渗透检测
2级 3级 2级 3级 2级 3级 2级 3级
螺杆式 大型 2 1 1 1
固定卷扬
式、移动式 中型 2 1 1 1
大型 3 2 1 1 1
超大型 4 1 1 1 1 1 1
液压式 中型 2 1 1 1
大型 3 2 1 1 1
超大型 3 1 1 1 1 1

四、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要求
型式 规格 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螺杆式 小型 蜗轮副加工设备(齿形机床,车床或旋风铣)
中型 蜗轮副加工设备(齿形机床,车床或旋风铣)、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5吨)
大型 蜗轮副加工设备(齿形机床,车床或旋风铣)、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10吨)
固定卷扬式、移动式 小型 滚齿机、卷筒加工设备(车、铣、镗等)、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5吨)、焊机
中型 滚齿机(M12、φ800mm以上)、卷筒加工设备(卧车φ1000mm以上)、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10吨)、焊机
大型 滚齿机(M20、φ2200mm以上)、卷筒加工设备(卧车φ1500mm以上)、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30吨)、自动或半自动焊机
超大型 滚齿机(M25、φ2500mm以上)、卷筒加工设备(卧车φ2000mm以上)、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50吨)、自动或半自动焊机
液压式 小型 镗孔设备或珩磨机、外圆磨床、液压试验台、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5吨)
中型 镗孔设备或深孔珩磨机(φ300mm,行程6m以上)、外圆磨床、液压试验台、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10吨)
大型 镗孔设备或深孔珩磨机(φ420mm、行程8m以上)、外圆磨床、液压试验台、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20吨)
超大型 镗孔设备或深孔珩磨机(φ500mm、行程10m以上)、外圆磨床、液压试验台、其他加工设备(车、铣、镗等)、焊机、起重设备(总起重量不低于30吨)

五、主要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要求
型式 规格 主要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螺杆式 小、中型 螺规、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
大型 螺规、粗糙度样块、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仪

固定卷扬
式、移动式 小型 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
中型 水准仪、粗糙度样块、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仪
大型 水准仪、粗糙度样块、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钢卷尺、涂层测厚仪、表面粗糙度样板(Rz)、结合力划格器、磁粉探伤仪、射线探伤机
超大型 水准仪、粗糙度检测仪、游标卡尺、塞尺、直角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钢卷尺、涂层测厚仪、表面粗糙度样板(Rz)、结合力划格器、磁粉探伤仪、射线探伤机
液压式 小型 粗糙度样块、游标卡尺、直角尺
中型 粗糙度检测仪、游标卡尺、直角尺、涂层测厚仪、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仪
大型 粗糙度检测仪、游标卡尺、直角尺、涂层测厚仪、钢卷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液压油污染度检测仪、磁粉探伤仪、射线探伤机
超大型 粗糙度检测仪、游标卡尺、直角尺、涂层测厚仪、钢卷尺、焊缝检验尺、硬度检测仪、超声波探伤仪、液压油污染度检测仪、磁粉探伤仪、射线探伤机

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生产过程管理、销售服务、计量管理和物资管理等内容。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局,文化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就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文艺演出院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推进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出了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演艺精品,培养了众多德艺双馨的优秀人才,为繁荣发展文化艺术、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批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以新的体制机制破解发展难题,显著增强了自身艺术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为深化改革积累了新鲜经验。

2.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不少成绩,但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随着演艺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旧有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绝大多数国有院团仍保留事业体制,没有形成与市场对接的体制机制,没有成为市场主体,缺乏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内在动力;相当多的剧(节)目以参评获奖为主要生产目的,没有进入市场,忽视观众需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都受到制约;现行体制是按照行政区划和级次层层办团,“小而全”、“散而弱”,很难形成有实力的文化品牌,不利于中华文化“走出去”;许多院团包袱沉重,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影响了演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这种状况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不相适应。切实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开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的新局面,已成为当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任务。

3.当前,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面临极好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艺工作,为改革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证;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文艺繁荣提出新的要求,为改革提供了强劲动力;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不断完善,为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必须从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奋力进取,加快形成有利于演艺业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体制条件。

二、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4.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市场,以转企改制为中心环节,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5.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加快转企改制工作步伐,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对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的歌舞、杂技、曲艺、话剧、地方戏曲等方面的国有院团,要确定转企改制工作进度,加大改革力度。除新疆、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2009年底前都要至少完成一家直属院团整体转企改制;试点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现阶段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展开;2010年后,将国有院团转企改制工作向面上推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0年前选择一至两个试点县,推动县级院团转企改制,探索政府采购公益性演艺服务的方式,开发农村演艺市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演艺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演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建设电子票务、剧场院线等现代演艺营销体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演艺领域宏观管理,推动建设一批新型行业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打造一批外向型演艺企业,大力推动演艺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6.实现上述目标任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把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前提,牢固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的文化发展理念;把繁荣发展艺术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深化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把面向群众、面向市场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作为深化改革的基本方法,进一步明确各类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职能、任务和改革途径;把广大演职员工作为深化改革的主体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完善和落实政策作为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务求实现“早改早受益、早改早发展”。

三、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7.坚持把转企改制作为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基本要求,着力扶持转企改制院团做大做强,显著增强国有资本在演艺领域的主导作用。

以多种形式探索转企改制。推动歌舞、杂技、曲艺、话剧、地方戏曲等方面的国有院团率先进行整体转企改制。其他院团可以通过组建项目公司等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机制,为转企改制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推动兴办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支持院团转企改制。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其以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院团股份制改造。

完善转企改制院团的企业运行机制。改变院团在传统事业体制下的机构设置,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核算,改进经营方式,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艺术生产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和资本力量,进行演艺产品及衍生品的创意、生产和营销。大力开发原创性演艺产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

着力培育骨干演艺企业。鼓励转企改制院团整合优质资源,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组建综合性演艺集团公司,延伸和完善产业链。选择部分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演艺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地区兼并、重组,成为善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演艺业主导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打造跨所有制、跨业态的大型演艺企业。

8.把结构调整作为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整合资源、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要求,大力推进演艺资源重组,提高演艺业整体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整合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重复设置的国有院团,暂时不具备整体合并条件的,可以剥离经营性资产共同组建演艺企业。对无演出能力、长期完全依赖财政补贴生存的国有院团,核销其单位建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充实到文化馆、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对演出剧(曲)种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方重点国有院团,可以与相关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合并,原有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剧(曲)种传承和公益性展演活动。

9.积极推进县级院团体制改革。借鉴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有关做法,采取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服务、基层群众受惠的方式,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针,推进县级院团转企改制,加强政府扶持,培育市场主体,探索农村演艺服务供给的新模式。

10.深化保留事业体制院团的内部机制和管理制度改革。按照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着力提高事业院团市场适应能力和发展活力。深化人事、社会保障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进财政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增强群众评价在考评中的作用,建立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强化评估结果与单位财政拨款、干部任用的联系。保留事业体制院团,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宏观环境建设

11.加快推进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实现由办文化为主向管文化为主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主要面向直属单位转为面向全社会,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动演艺领域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与国有院团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12.建立文艺演出院团和演艺产品的新型评价体系。打破事业、企业界限,消除国有、民营差别,不论行政级次,以艺术生产水平、群众欢迎程度和市场表现作为评价标准,确定重点院团,由国家予以扶持。改进现行评奖机制,扩大群众对文艺评奖的参与面,合理增加经济效益在评选指标中的比重。规范并适当压缩演艺评奖活动,完善其审批、登记、备案等制度。

13.完善演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资源共享的演出院线体系和互联互通的演出票务系统,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资格认定、经营指导、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和完善经纪、代理、评估、推介、咨询等中介机构,推行面向演艺领域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演艺市场秩序。

五、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政策支持

14.加大对转企改制院团的扶持力度。充分考虑国有文艺演出院团大多底子薄、包袱重、体量小的现状,对率先转企改制的院团给予倾斜,帮助其优先获得发展资源,尽快做大做强。大力改善转企改制院团生产经营基本条件,以新建、改造、委托经营、租赁等多种形式,为转企改制院团配备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支持转企改制院团与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拓展发展空间。通过政府采购、场次补贴等方式,吸引转企改制院团提供公益性演艺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关文化活动采购项目可优先吸纳转企改制院团参加竞标。

15.拓宽转企改制院团资金筹集渠道。用足用好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确保院团转企改制后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并通过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等予以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办法,加大对转企改制院团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精品创作生产和人才培养。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为转企改制院团搭建投融资平台,完善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完善鼓励企业、个人捐赠文艺演出院团的税收减免政策,有效调动社会力量资助文艺演出院团的积极性。

16.切实保障广大演职员工权益。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妥善解决转企改制院团人员安置问题。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转企改制院团与在职职工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实行企业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研究制定符合演艺职业特点的转岗政策。对转企改制院团中有特殊贡献的演职员工,可探索实行期股期权等激励机制和办法,支持转企改制院团股份制改造时按照规范的办法吸收职工参股购股。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解决转企改制后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对于年龄偏大、确有困难的演艺人员,可安排到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单位,充实基层文化工作队伍。

17.建立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文化援助机制。加大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资金支持。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文艺演出院团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到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演艺服务。

六、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18.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文化体制改革的责任感紧迫感,着力转变那些不适应不符合文化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和落实新的文化发展理念。充分考虑文化的意识形态特点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遵循文化艺术自身发展规律,锐意进取,大胆探索,全面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团结和带领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演职员工自觉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19.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要求,在本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建工作机构,负责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改革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推广改革典型和成功经验。

20.推动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西藏除外)要制定本地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细化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实施。要把国有文艺演出院团改革发展纳入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对有关负责干部的考核考察。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文艺演出院团要努力在改革中走在前列,发挥示范作用。中宣部、文化部将开展督促检查,表彰奖励改革力度大、效果好的地区和单位,对动作迟缓的地区和单位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 化 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