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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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2号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一批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公布如下:
一、同意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企业延续核准其农药原药生产资格。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其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
四、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六、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
2008年农药延续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核准生产类型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1
江西
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原药
乐平塔山
乐平塔山
2
江西
江西绿田生化有限公司
原药
余干县黄金埠镇
余干县黄金埠镇
3
江西
宜春信友化工有限公司
原药
宜春市城东文笔峰
宜春市城东文笔峰
4
江西
海利贵溪化工农药有限公司
原药
贵溪市城北
贵溪市柏里工业区
5
江西
江西日上化工有限公司
原药
黎川县新荣工业区
黎川县新荣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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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与诉讼的和谐之路——浅谈对涉诉信访的理性思索

韩鸿翔


信访与涉诉信访

  信访制度的功能之一是权利救济,是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利益冲突加剧,再加上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固有缺点和当下我国司法处理矛盾能力的有限性,随之而来的是全国信访数量的持续上升。信访反映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复杂、激烈,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势迅猛,甚至出现了一些过激行为。《?望东方周刊》在2003年就曾报道“仅仅从今年7月到8月20号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北京市委门口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达453批,平均每天达100多人,最多一天达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1] 信访制度从设计之初的收集和传达公众意见渠道,逐渐演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的途径,并已陷入“信访洪峰”的困境,不堪重负,而且正在以受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推进的法制化进程的挑战。[2]诉讼和信访同为纠纷解决机制,两者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不可避免地产了激烈地撞击,其直接后果的产物便是涉诉信访。[3]据不完全统计,涉诉信访占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来信来访案件达12万余件,至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已达71.9万件之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1876万件。[5] 接待、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成了人民法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大量的上访人员群聚北京已严重影响了北京乃至全国的稳定,为保持稳定,解决社会中大量的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国家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信访问题。

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

作为权利救济的方式,与司法救济相比,涉诉信访(或称信访救济,其中涉诉是表现形式,救济是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司法救济的某些局限性,或者说完成了司法救济无法完成的某些使命。例如:于建嵘在对国内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中就发现,许多群体性事件在受群众信任和推选“上访精英”的反复上访之后,被政府重视予以解决的。没有上访反映问题,许多事件在基层法院根本无法解决。[6]因此,受到一些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追捧。这些人员对信访救济的偏好原因还与信访自身的特点有紧密的关系:

一、信访救济没有受案范围的限制。三大诉讼法对进入各自诉讼程序的案件都规定了一定的受理范围,对当事人的范围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就使的部分当事人在碰到不公正或者自己不满意时,无法通过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获得救济时,都可能诉诸信访,而不考虑这种不公正或不满是何种事由,属于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是因何而起,属于不属于因自身的过错而引起。

二、在理论上信访救济避开了司法救济的形式理性的要求,无需充分的法律知识和必要的诉讼技能,也无需为准备大量的充分的证据而感到无助,并可直接将自己的诉求上达最高层。相对于通过诉讼程序的司法救济而言,信访救济更加平民化,适合底层大众的需求。

三、信访救济符合民众内心深处的“清官情结”和“告御状”心理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行政主导的国家,司法从属行政由来已久。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上,司法官与行政长官长期合二为一,即是县官又是判官。在这种体制之下,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清官文化和“为民做主”的包公情结。当事人上访的过程,也是他在内心深处寻找当代“包公”为自己做主的过程。而信访救济的设立,恰恰为当事人实现这一过程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在中国传统历史上就有“任人唯贤”、“精择良吏”的官吏考察和选拔制度,即便现在也是如此。再加上忠孝相通的伦理观念,使得社会民众普遍认为“好人必好官,高官必高德”。[7]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是儒法两家思想融合互补的产物,“儒法两家有相同的对官吏权力的崇拜,这种权力的崇拜心态,导致了后世权力本位的思想。”[8] 而信访正是低层民众追寻大德高官凭手中权力为自己伸张正义的过程。应星在他的调查中将底层民众心中的国家形象归纳为:“闪着神奇光辉的党中央+损公肥私的多数地方贪官+为民做主的少数清官”。正是这种头上有青天的想法在鼓舞着人们的上访愿望,而且越往上越往公正,所以北京的上访最集中。[9]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民众心中为求冤能伸、仇能报,不惜历经千辛万苦,舍得身家性命不保,也要告御状、讨公道的心理情结在当代的体现。

四、法律规则所体现的理念与民众心中的正义理念相差太大。中华法律传统行至清末,在腐朽无能的清政府手中被推倒了,代之而来的大量西方法律规则被广泛移植进来。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也是如此。但由于往往以膜拜的态度来仰视西文法律文化,无论是司法改革路径的选择还是司法公正标准的预设,几乎毫无例外地套用西文的法治模式,导致我国特定的法律传统、社会条件和文化基础,人为地割裂和阻绝本土法律的潜移传承,在客观上也带来了法律移植中的排异反映和法律文化的不匹配。[10]例如:我国民众心中有一个神圣的理念就是法院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在民众心目中是客观事实。但是,在法院实际审判当中处理原则是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即“以形式事实为依据”,因为客观事实是根本无法达到的。这种矛盾冲突再结合法官中立,在大多情况下不再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使得许多有理无据的当事人,普遍认为法官不调查即为偏向对方,判我无理即为裁判不公。在法院讲“法”不行,就上访找讲“理”的。

五、司法不公使得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舍司法程序,寻信访救济。司法不公包括许多方面的原因:既包括法官思想道德上腐败,又包括部分公正法官业务素质较低;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部门干扰,又包括法官难以独立司法。既包括判决确有错误,又包括部分当事人对正确的判决不理解。

六、各级人民法院对待信访的精神是“有诉必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信息灵敏,反应快捷,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工作机制,严格信访工作责任制,重点解决重复访、集体访等难点问题。[11]各级法院的出发点是好的——司法为民,但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告知世人:只有不断地重复访、集体访,问题引起了上层“高度重视”才能够解决。对此需要强调一点,现在要求各级政府(广义上的政府,指各国家机关)需引起“高度重视”的情况太多了,不引起“高度重视”根本不会得到有效解决。

七、信访救济无需太多成本。一封信或几张车票就可把当事人的诉求或其本人送到想去的地方,还常常是单程车票,因为至北京后就会有有关单位将其接回,且有部分时间段吃饭免费,由政府(广义上的政府,包括各国家机关)买单。低成本的特点成了某些当事人缠访、缠讼的一个主要原因。

信访救济的弊端

信访工作在化解纠纷的同时,也成了困扰法院发展,推进法制进程的一个现实难题。

一、从严格的理性角度出发,信访这种将权利救济寄托在首长的批示和清官的出现前提上的制度,是一种扬人治抑法治的做法,这与我国目前国家现代化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二、信访救济的非程序性与司法独立精神存在背离。信访救济的现实方式是通过法律外途径(权力)再次启动更高的司法权力或其他权力,以维护自己自认为应当保护的利益。这无意中导致了本就无法保持独立的司法机关更易受到来自上级的压力和干预,有时会造成要取得涉诉信访处理纠纷的理想结果必然以牺牲司治独立为代价。在维护稳定的政治任务面前,左右法官思维的是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上级长官的意愿,法院作为独立审判司法机关的身份被暂时忽略了。

三、信访救济处理的非理性与司法权威之间存在着对立。对信访问题的处理一般并不强调处理过程的理性和对规范的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息访”,不看过程只求终极目标,其结果极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在当事人的压力与更高的权力所压迫下赋予当事人不适当的利益——会哭的孩子多吃奶;另一方面是漠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并随意对其进行打压,通过其他途径对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进行限制,迫使其放弃信访要求。第一个极端走向使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尊重,上级领导的批示就可以“推翻”一个判决,司法无权威可言。第二个极端走向使既定法律和制度不再被普遍遵守,当事人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各个部门为“息访”所采取的各种过激行为法院亦不予立案处理。法律不再被民众信仰,司法更无权威可言。

四、信访救济所彰显的价值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背。信访救济是一种无序的救济,是一种没有穷尽的救济,其所彰显的价值不是利益的公平分配而是“多索多得”,不是“法律人人遵守”而是“权大于法”,而当“权大于法”时就非常容易出现“以权谋私”。这种非正义理念与推进我国社会经济民主政治平稳较快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稳定、秩序等理念不相吻合。

信访功能之演变

信访最开始是作为国家对社会的一种控制手段出现的,服务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这种控制既包括对民间社会的控制,也包括对基层行政体系的控制。国家允许基层社会通过信访这种方式将基层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向中央政权报告,再由中央作出针对性的决策,并最终反馈于基层以实现为政之目的。这种方式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态的承诺。[12]相对公民来讲,信访体现了公民的请愿权利,而这一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13]其表现形式为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等等。但时至今日,信访已从最初“了解基层,服务民众”的功能逐步演变为“个人权利救济”的功能。信访制度以权力为核心,为行动者提供了一种亲近权力资源的可能,通过领导对具体问题的干涉和批示,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导致了一些当事人一旦发现司法救济的结果不如己意,就开始寻找机会上访,希望规避法律得以寻求最满意的结果。[14]
为了确保稳定,切实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中央不断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乃至按信访量给地方排名,将其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下大决心及时化解矛盾,更好地把那些影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信访救济和诉讼救济成为既并驾齐驱又相互排斥的两条“维权之路”。但,信访问题牵涉面很广,许多矛盾基层根本无法解决,况且一些上访案件本身就是针对当地政府,群众必然通过越级上访寻求高层领导关注,借此施加对当地政府的压力。[15]为了解决问题,政府首选的办法是是“疏”。“疏”就是“劝导”,在仅“劝导”不行时,就“花钱买安省”(安是平安,省是省心、省力)。实践、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这种无原则的“疏”刺激了更多的人来信访,谁都想来肯一块“唐僧肉”,谁都知道政府是“无限责任公司”。当政府不堪重负,“疏”不起时,在严格的责任制下,“堵”的一手便难以避免。少数地方使用暴力等手段拦截上访群众已是公开的事实。其恶劣的政治后果是:本为追求和谐与稳定的信访制度成为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的污染源。

信访和诉讼的和谐之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这种矛盾局面的原因既有现行法律制度与我国国情存在较大差距的因素,又有司法不公,令当事人不能信服的因素,还有我国高层对待信访问题总体策略不当的因素。但是,根本原因还是司法救济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灵。只要司法救济能够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器,人们对信访救济的大部分注意力自然就会转移,毕竟信访救济所能够提供救济的可能性还是太小,是不得已而为之。换句话说,治“诉讼救济”是治本,治“信访救济”是治标。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因发炎得了高烧,去烧散热是当务之急,但杀菌消炎才是根本之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违反现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精神,越权审批或擅自开工建设平板玻璃生产线。仅l999年以来新建成投产和在建、筹建的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就达39条,其中初步确定为地方越权审批和企业自行建设的就有26条,新增生产能力6800多万重量箱,总投资逾百亿元。低水平重复建设不仅造成玻璃行业严重供大于求,浪费国家资源,而且将使几年来实施总量调控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所取得的成果付诸东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平板玻璃项目审批。 地方政府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形式的扩大平板玻璃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包括新建或技改项目),更不得化整为零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改善品种结构、填补市场空白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一律按项目性质和审批程序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凡越权审批项目的,将严肃追究审批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2000年全国玻璃产量1.82亿重量箱,生产能力已达2.16亿重量箱。现有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已大大超过国内市场的需要。各商业银行要注意防范投资风险。未经国家批准的平板玻璃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募集的资金,也不得用于未经国家批准的平板玻璃项目建设。

  三、对现有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凡1999年以来未经国家批准,地方越权审批及企业自行建设的已建成项目(名单附后),所在地计、经委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审批情况报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已经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给予贷款的理由,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正在土建的项目一律停建,准备筹建成开展前期工作的也—律停止。

  对本通知下发前违规审批及擅自建设平板玻璃项目的,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违规审批和擅自建设的,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将暂停对该地区其他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禁止违规承接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对擅自承接违规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五、淘汰落后的小玻璃企业及生产线,提高平板玻璃生产集约化程度。尚未完成清理整顿目标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坚决淘汰和关闭落后的小玻璃企业及生产线。支持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生产能力的优化配置。

  六、加强行业信息引导,扩大浮法玻璃应用。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国内外玻璃市场信息,预测市场需求,引导企业投资决策。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出台建筑节能与安全玻璃生产使用管理办法,以扩大中空和安全玻璃使用范围。 七、各级经贸委、计委(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在整治平板玻璃重复建设工作中,要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从严控制加工工业生产能力,淘太落后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玻璃、水泥、钢铁、化纤等一般加工工业项目重复建设再度抬头的势头,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有违规行为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工艺)
1 北京秦昌玻璃有限公司 六改浮300吨
2 河北晶牛玻璃股份公司 六改浮265吨
3 秦皇岛华洲玻璃有限公司 300吨浮法生产线
4 秦皇岛秦玻建筑材料集团 六改浮镀膜450吨
5 山东威海蓝星玻璃集团 六改浮在线镀膜430吨
6 山玻集团淄博金晶玻璃厂 六改浮400吨
7 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 六改浮400吨
8 内蒙海晶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平拉改浮法350吨
9 内蒙通玻集团有限公司 240吨(一窑二线)
10 沈阳星光玻璃有限公司 350吨彩色镀膜玻璃生产线
11 大连玻璃集团公司 六改浮300吨
12 浙江玻璃厂 浮法二线(600吨)
13 江苏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六改浮500吨
14 江苏华润玻璃集团公司 70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
15 江苏华润玻璃集团公司 35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
16 江苏华润玻璃集团公司 浮法四线300吨
17 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浮法二线500吨
18 河南洛玻仰韶玻璃公司 平拉改300吨浮法生产线
19 河南省振华玻璃厂 三机改浮法500吨
20 河南省建华玻璃厂 平拉改浮法400吨
21 宜昌当阳玻璃集团 500吨浮法二线
22 武汉市玻璃厂 八改浮350吨生产线
23 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 九改浮600吨
24 福建福耀玻璃集团公司 引进600吨级优质浮法线
25 广东江门益胜浮法玻璃公司 中外合资500吨浮法线
26 江苏长江浮法玻璃公司 浮法二线7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