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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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 99 号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民用航空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李家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便利国际航班及搭乘国际航班的人员入境、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预报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 航空公司预报信息的内容包括:航班载运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证件号码、护照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

  第四条 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通过国际航空电讯协会SITA网络或者国际互联网将预报信息发送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指定的地址。

  第五条 入境航班航程在两小时以上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一小时三十分钟前预报信息;航程不足两小时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四十分钟前预报信息。

  出境航班,航空公司应当在该航班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办理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前预报信息。

  第六条 航空公司按照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经营的国际航班及其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入境、出境提供便利。

  第七条 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航空公司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预报单个航班旅客、机组人员信息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航空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预报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第八条 航空公司拒不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罚决定的,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该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班入境、出境。

  第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护照证件号码”,是指旅客或机组人员持用的有效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号码;

  “人员类别”,是指旅客或者机组人员。

  第十条 经营往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航班的航空公司预报载运人员信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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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中国旅游主题年及宣传口号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2008年中国旅游主题年及宣传口号的通知

旅办发〔2007〕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按照《2006-2010全国对外宣传工作规划》关于开展“奥运-旅游系列宣传活动”的总体部署,为宣传奥运、宣传中国,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 2008年全国旅游宣传主题确定为“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宣传口号为“北京奥运、相约中国”。
  请各地按照上述主题年和宣传口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动本地区的奥运旅游宣传推广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各期货交易所:
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已于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发布《条例》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各派出机构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和管理办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组织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和管理办法上来。
二、期货交易所要抓紧修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调整期货交易结算系统
《条例》和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所的性质、组织结构、业务规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期货交易所要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修订原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并相应调整交易所的期货交易结算系统。
三、期货经纪公司要抓紧修改经纪业务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妥善处理未完成的转委托业务
《条例》和管理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运作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抓紧修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调整经纪业务规则,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严格依法运作。
由于期货交易所修订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并调整计算机系统还需要一段时间,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尚未开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61条、第64条的执行尚不具备条件。因此,第61条的执行期限根据《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35条执行,第64条从期货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结算系统调整完毕并正式运转之日起执行。
按《条例》第29条规定,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原存在转委托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在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妥善处理完转委托的持仓。如果客户提出移仓要求的,要积极配合客户完成移仓。
四、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提出落实《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具体计划。对于《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72条、第85条的实施,应要求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明确统一、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各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对《条例》和管理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