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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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鼓励各类工业企业投资工业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工业企业按规定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财政部门上缴的土地总价款中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土地出让的财政净收入是指向财政全额上缴的土地总价款扣除土地出让成本、应留财政各专项资金(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部分之后的剩余价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境内的省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内工业企业及园区外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 (一)园区内工业企业(含物流企业,下同)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园区外工业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市政府予以财政扶持:

1.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60万元以上;

2.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3年以上;

3.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100万元以上。

 (二)财政扶持政策包括:

1.已完成土地投资的企业,可根据厂房建设完工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土地出让年限。

2.对向财政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从借款之日起,5年内已缴税款扣除上缴中央、省级税收后,抵减该企业向市财政部门所借的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3.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生产性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的扶持。

第五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审查意见;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与企业签订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并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依据市政府有关政策为企业办理了借支土地款的,按下列规定完善有关手续:

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工业企业,原已办理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手续的借款,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由市财政部门与借款人按规定解除抵押关系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注销抵押登记,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

1.凡属“打借条”后未按“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土地出让收入,但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应重新将所欠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打借条”企业转让土地的,“打借条”企业应当全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

2.已按“收支两条线”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收入借款合同的企业,应向市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企业与财政部门改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借款合同。

3.对原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的借款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凭市财政部门通知,依法注销他项权证,依法换发《土地使用证》,并解除禁止使用原他项权证所属土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规定。

 (二)原已借款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注明该企业欠交或借支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并禁止用已办理借支手续的抵押土地再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以避免国有资金流失。

第七条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委、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每年对借款企业进行定期审计或重点抽查。对借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的工业企业中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不按规定使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市财政部门要依法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园区内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实施监管,园区外工业企业所借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实施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果国家另有新规定,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毕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首建中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雷纯勇市政府副巡视员、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吴峰市政府副秘书长、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主任局长 

谢革非市财政局局长

高及红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刘洪书市经委主任

吴祥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向罗生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高及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庆福、林友山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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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1999年5月26日第二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结合兵团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缴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各级财务预算。

第二章 帐户设置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兵团财务部门和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协商确定的同一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三个专用帐户,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二个专用帐户。
第五条 兵团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受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接受国债及定期存款到期本息以及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三)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和转定期存款资金。
(四)根据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单,向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接受中央财政预算及兵团本级预算补贴收入。
(六)接受临时借款及借款利息收入。
(七)归还临时借款及借款利息支出。
第六条 兵、师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两个帐户;
(一)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兵直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暂存本帐户利息收入;
4、暂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
5、暂存滞纳金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7、按月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款。
(二)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师(局)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本帐户利息收入;
3、暂存“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同级财务部门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7、按月向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月向各师(局)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3、暂存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4、暂存本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5、向“收入户”划转本帐户暂存利息收入;
6、支付兵直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7、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四)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2、暂存本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3、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本帐户暂存利息收入;
4、支付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章 基金征集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征集的基础工作应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缴费基数、缴费额、缴费比例按兵团养老保险统筹办法执行。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兵团财务局应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征集: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征收。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企业开户银行进行协商,由企业开户银行进行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或定期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托收赁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在企业发放工资或兑现款3日后将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企业基本帐户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单位从工资册或兑现册中直接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派专人定期(按月或季)到企业进行查对、核实、催收。
三、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各师(局)及兵直参保单位征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其所属参保单位征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催收,欠缴单位仍不能按时缴纳,并且欠缴单位在兵团财务局有经费拨款的,可由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欠缴单位及欠缴数额汇总报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务局审核,上报兵团领导批准后,由兵团财务局代为扣缴。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需要使用的有关票据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基金缴拨
第十条 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于次月3日前足额上缴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中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于次月10日前足额划入兵团财
务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季5日前向兵团财务部门提出经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当季用款计划,兵团财务部门应于每季15日前审核批准后,于每月15日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二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兵团财务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基本养老金之日起3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金足额拨付到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三条 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款之日起3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金拨付到发放单位,条件具备的师(局)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兵团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除根据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章 人员及其经费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兵、师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根据兵团编委下达的编制和兵团核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列入兵团财务预算予以核拨。

第六章 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留足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只能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它形式的直接、间接投资或挪作他用。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应由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国家债券和转定期存款具体数额的安排,由兵团财务部门负责购买、保管国家债券和转定期存款,国家债券和定期存款到期后,兵团财务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将国库券、定期存款本息划入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章 基金预、决算
第十九条 兵、师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兵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由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师(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由各师(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师(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上报时间及时上报兵团财务局,由兵团财务局复核审定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决算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一条 各师(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向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经师(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计划,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年12月30日以前,向兵团财务部门报送经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
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兵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务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经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征集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款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兵团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务、银
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兵团财务部门要按月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或违纪行为的缴费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财务局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会议核算程序略)



1999年7月13日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36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105/W020110513509503837888.pdf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