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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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地质勘查监理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订了《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地矿 地质勘查 办法 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印发
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西省内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内容,保证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工作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出资、省出资并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理工作。项目实行监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理人对项目监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依照下列条件聘请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
(一)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三)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岗位工作10年以上,在勘查工作中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从事过矿产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的;
(四)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经济规范,并有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的;
(五)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监理工作,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勘查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的。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五条,监理工作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二)有权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成果验收等。
第六条,监理工作人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每年不少于三次到实地对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型山地工程的开工及完工,监理人员必须到场监理;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三)编写项目监理建议书。
第七条.监理工作人员对项目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定等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意见;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八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质量体系运行状况;
(二)抽查勘查施工质量;
(三)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四)纠正违反设计或技术规定程序的做法;
(五)提出调整工作部署及施工方案建议。
第九条,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一)项目监理单位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委托书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监理单位对每一个监理项目编制监理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每个监理小组不得超过3个监理项目;
(二)监理计划应包括项目监理组组长、组员名单、监理过程及总体时间安排,以及对勘查单位的要求,每组监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后的监理计划,要正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抄送勘查单位;
(四)勘查单位收到监理计划后,按计划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按时间要求送达监理单位及监理专家。
第十条,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要求
(一)监理组现场监理对各类工程质量、原始编录、原始图件、野外记录本、记录卡、原始数据、表格、样品测试结果清单、实物标本等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10%,详细检查考评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6);
(二)野外监理时,勘查单位应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同时勘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配合监理工作,勘查单位应按监理工作人员提出的监理意见部署和改进工作,并按要求书面上报执行情况,对监理建议书有异议的,可向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三)监理人员在离开监理现场后及时写出监理建议书,报监理单位,抄送勘查单位,监理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监理时间、地点、监理人员、现场情况;
2、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
3、取得的主要成果;
4、质量情况,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地质探矿工程考评情况;
5、勘查中遇到的问题;
6、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7、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设计,由勘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野外工作全部结束,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建议书完成最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整体质量评述;
(二)项目整改意见评述;
(三)主要成果评述。
第十三条,野外验收要按照勘查合同的时间要求,在施工单位全部完成野外施工任务后,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7,并且有监理单位最终监理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野外验收。
第十四条,野外验收主要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作是否正常;
(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四)是否完成了设计批准的工作量;
(五)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野外验收实行评分等级制,评分表见附表8,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总分多少划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最终填写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见附件1)。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报告最终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报告编写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见附表9);
(二)报告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野外验收意见书;
2、项目合同、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
3、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
4、项目监理报告;
5、初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确定验收成员,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八条,成果报告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验收的形式,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介绍、答辩,审查各类资料,填写成果报告等级评分表(见附表10)通过会议讨论现场形成评审意见书(见附件)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业绩做出优、良、差的等级评审。对优秀的监理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差的监理单位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取消监理资格。
第二十条,监理工作人员对于有本人参加或有本人亲属参加的项目,项目监理单位应调整监理人员,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作人员应依法监理、秉公办事、恪尽职守、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因泄密造成国家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作经费在专项监理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地质剖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的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地层分层合理,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10 分层欠合理1处扣0.5~1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5分
⑷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符合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10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错1处扣0.2~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剖面图质量
(25分) ⑴比例尺与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5分,图面有缺陷扣0.3~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剖面起点、终点和工程位置、地质 界线及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的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构造要素表示合理。剖面图与平面图吻合,与文字记录相符 15 一般缺陷或错漏扣0.5~1.5分,多处不吻合或不一致扣1分
⑶柱状图内容齐全,层次合理,厚度准确,文字综述合理简练,化石名称书写正确 5 有缺陷扣0.5~2分
3.控制程度
(5分) 露头(天然和人工)点密度符合相应比例尺的要求 5 有不足扣0.5~2分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具系统性、代表性,专门样品采集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欠系统扣0.1~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专门样品采取不足扣0.2~0.5分
⑵采取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 采样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1处扣0.1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符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除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2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每一剖面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相、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剖面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2
地质填图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野外地质记录质量
(3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3分
⑵地层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3 有缺陷扣0.3~1.5分
⑶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遗漏或简单1处扣0.2分
⑷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质 3 漏、误1处扣0.1~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⑹对接触关系等重要地质现象绘制必要的素描图,并作详细记录。有50%以上露头点的路线应作信手剖面。文、图相符,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应绘而未绘素描图1处扣0.3分,应作而未作信手剖面1处扣0.5分,有缺陷1处扣0.1分
⑺路线地质记录连续,界线点控制准确,重要地质现象有详细记录 5 有缺陷1处扣0.1~0.5分
2.野外手图质量
(5分) ⑴内容齐全、准确,并与文字记录相符 4 缺项、有误或与记录不符1处扣0.1分
⑵面图整洁,字迹清晰 1 有缺陷扣0.1~0.4分
3.槽井探编录质量
(5分)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5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齐全、专门样品采取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不足扣0.1~0.5分,专门样品采集不足扣0.2 ~0.5分
⑵采样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3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实际材料图质量
(3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图面整洁,字迹清晰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图面表示内容齐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实际材料图与手图相符,与文字记录一致 10 内容缺项1处扣0.1~0.2分,出现不符合或不一致现象1处扣0.5分
⑶图面地质体间结构合理,代号齐全正确,地质体和地质界线控制程度达到有关标准要求或设计要求 15 图面结构不合理1处扣0.2分,代号遗漏或有误1处扣0.1~0.2分,控制程度不够1处扣0.5~1分
6.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及时编写路线地质小结和转绘实际材料图 4 整理不及时扣0.4~0.8分,路线地质小结编写不及时扣0.4~0.8分,实际材料转绘不及时扣0.4~0.8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4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1~2分,登记或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7.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做好质量记录 5 整饰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3
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工程质量
(5分) 工程中基岩揭露程度完全达到地质编录和采样的要求 5 按未达要求部分占工程长度比例扣分,重要地质界线不清1处扣1分
2.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述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3.素描图质量
(15分) ⑴比例尺和素描壁选择及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3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1~0.3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或素描壁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槽底与槽壁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2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4.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除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工程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4
坑井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素描图
(2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3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壁、顶、掌子面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5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3.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4.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坑道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3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5.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

注:按单个坑道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5
机械岩芯钻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工程编号:                          勘查单位:(盖章)
项 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布 孔
(5分) 钻孔(定位、方位、斜度)布置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5 1项不准确(超差)扣1.5~2分
2.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4 有缺陷扣0.4~2分
⑶分层合理,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地质界线划分准确,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6分,界线划分欠准确或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2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原始和计算数据无误,岩芯丈量准确,轴夹角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数据有误1处扣0.1~0.2分,轴夹角测量不全或代表性差1处扣0.2分
3.柱状图
(15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2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分层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0 界线数据有误1处扣0.1~1分,出现文、图不符现象1处扣0.5分
4.采 样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长度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样品长度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劈芯样岩芯未作标记或无样牌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钻孔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柱状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终孔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地质资料和有关的附属表格及钻孔质量验收报告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附属表格每缺一种扣0.2分,质量验收报告填写不及时扣0.5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终孔后及时实地检查原始地质编录。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和分院级抽查及时、认真、并对检查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实地或室内检查不及时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钻孔评分后加权计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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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6号 发布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16号
 
发布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
施。
  以上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一、强制性标准1项:
1.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  SY 6516--2001
二、推荐性标准19项:
1.直埋式钢质高温管道保温预    SY/T 0324--2001
  制施工验收规范
2.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    SY/T 0325--2001
  荐做法
3.油田注汽锅炉制造安装技术    SY/T 0441--2001  SY/T4041--9
5
  规范
4.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T 5053.2--2001 SY 5053.2--9
1

5.地面防喷器控制装置专用液    SY/T 5443--2001  SY 5443--92
  压气动元件
6.车装钻地震勘探劳动定额     SY/T 5498--2001  SY/T 5498--
1997、
                               
 SY/T 5500--1997、
                               
 SY/T 5501--92、
                               
 SY/T 5506--92、
                               
 SY 5535--92
7.石油钻机主要提升设备      SY/T 5527--2001   SY/T 5527
--92、
                               SY/
T 5528--92、
                               SY/
T 5529--92
8.钻井工程劳动定额        SY/T 5553--2001   SY/T 5553.
1--1992、
                               SY/
T 5553.2--1992、
                               SY/
T 5553.3--1992、
                               SY/
T 5553.4--1992、
                               SY/
T 5553.5--1992
9.石油固井成套设备型式与基本   SY/T 5557--2001  SY/T 5557--92
  参数
10.固井水泥车            SY/T 5611--2001  SY/T 56
11--93
11.编制外大陆架作业和设施安   SY/T 6513--2001
  全和环境管理计划的推荐作法
12.罐底热作业的预准备       SY/T 6514--2001
13.露天热表面环境中烃类气体   SY/T 6515--2001
  的引燃特性
14.石油设施储罐过量充装的防护  SY/T 6517--2001
15.装设抽油机防护装置的推荐   SY/T 6518--2001
  作法
16.危险(分类)区域中有关电气   SY/T 6519--2001
  设备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分类
17.原油脱水试验方法 压力釜法   SY/T 6520--2001
18.海上地震采集定位辅助设备   SY/T 10026--2001
  校准指南
19.海上高分辨率地震资料采集   SY/T 10027--2001
  技术规程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1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
  (八)显失公正的;
  (九)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十)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丢弃、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十三)威胁、恐吓、刁难、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四)不按规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十五)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十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法定职责、法定期限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二)拒绝、拖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请求,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行政相对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引发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无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行为;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主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承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领导责任人员。
  前款所称的审核人,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第十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二)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由承办人承担;
  (三)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无法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
  (四)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责任大小分别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按责任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七)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直接导致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八)审核人作出的错误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按责任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九)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批准人承担;
  (十)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
  (十一)批准人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由批准人承担。
  第十二条 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单独决定而产生的,由该行政执法机关承担全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决定而产生的,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主办机关的,由参与机关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决定,导致产生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分管领导视为审核人,按领导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明确表示不同意作出该行政执法行为的人员除外。
  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的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不经集体研究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人为过错责任人。
  第十四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产生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错责任,采用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
  (五)其他依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采用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限期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比先进和考核优秀的资格;
  (六)离岗学习;
  (七)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九)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十)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其他依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或社会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
  行政执法机关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当视情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取消评比综合先进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及时消除恶劣影响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
  属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且确实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重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有关情况的;
  (二)对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拒不纠正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情形的;
  (四)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五)对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或者责任追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收受、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吃请、旅游等活动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立案、调查、确定具体责任和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助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以及法定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负责依照规定办理给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监督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监察、法制和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部门领导下建立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已经生效)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
  (三)被审计、法制等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提出行政处理建议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执法案件;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中反映的行政执法案件;
  (六)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控告、检举、投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查阅、搜集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有关的情况、资料、证据,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资料。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司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充分听取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依法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处理决定;
  (六)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过错责任的追究,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进行处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监察机关规定的时限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上报该行政监察机关。拒不执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而不追究的,上级机关可以责令其追究。拒不执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常政发〔1997〕123号)文中《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